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方式及原则
来源:纪检监察   发布时间:2011-01-19
 
    一、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可以采用书信、走访、电话、电子邮件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举报人应当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工作单位、住址或者联系方法;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的,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三、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和违纪事实证据、问题发生时间、地点、过程。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凡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或检举失实的,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
    四、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的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走访不得围堵、冲击政府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违反信访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