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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纪检监察   发布时间:2014-09-17 11:09:00

NHFG2014017

主动公开

 

 

 
南府〔2014〕62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7

    (联系人:钟志锋,联系电话:81631280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项目质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和其他咨询服务项目的招标。

第三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资管委)是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和决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重大事项。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以下简称区资管办),承担区资管委的日常工作,牵头和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或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章、管理制度;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备案;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文件备案;负责分办转办、登记和统计分析等具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事宜;指导、协调各镇(街道)的招标投标活动等。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依法核准建设工程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对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实施监管和检查。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负责核准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

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监察)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区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的大小、技术含量的高低、完成的难易度、经济社会的影响等,负责确定本行业建设工程的类别标准;对区资管办不能确定拟招标建设工程类别标准的咨询,应在专业技术方面给予支持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依法监督本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网络化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发包或承接工程,不得干预招标投标工作。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工程承包单位。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使用财政、财政监管或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家融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符合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建设工程、货物或咨询服务,除因经济、社会、技术等特殊原因经区资管委审议同意外,应公开招标:

(一)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

(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并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或3个以上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 应当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且不宜招标的;

(二)施工、勘察、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的、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有特殊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或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四)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规避招标。

第八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修正招标方案,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一)通过资格审查的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足3人,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足3人的;

(二)经评议有效的投标人少于3人的;

(三)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中标无效的;

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可按程序重新申报,经审查批准调整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

第九条  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的,其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及接受投标申请、必要的答疑及组织勘察现场、接受投标文件、评标公示、确定中标人、中标公告等应当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一般性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招标投标活动应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镇(街道)应同步推进建设工程网上交易工作,配置必要的设备和场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镇(街道)网上交易工作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十条  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二)已经取得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委托代理招标)和招标范围的核准文件;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财政或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提供相应的资金到位证明,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提供银行资金证明或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

(四)建设工程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采购招标,按规定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有关批准文件,并具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

(五)施工工程的造价、审价已经完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三)招标专业人员近年有类似工程招标经验;

(四)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并将有关材料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自行招标1次核准备案手续仅适用于1个项目。

招标人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招标人委托和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服务费。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编制工程预算和工程量清单;

(三)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

(四)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五)草拟合同;

(六)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严格按照拟招标工程的类别标准使用规范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对编制的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或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除经批准的特殊性工程外,一律实行资格后审。

特殊性工程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提交书面申请,由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区资管委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

建设工程的评标办法,实行标准化评标。根据招标工程类别,按该类别相对应的评审标准评标。一般性工程建设项目,一律采用最低价法、合理低价评价法、随机合理低价法等非综合评分法;特殊性工程建设项目确需采用综合评价法的,招标人应提交书面申请,由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资管委批准后实施。具体评审标准由区资管办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如要改变评审标准进行评标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由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区资管办备案后实施;区内财政或财政监管资金投资项目须报区资管委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应当采用下列方法:

(一)合格评审法: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需要,设定必要合格条件标准。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应当就投标人是否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进行评审,选择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为合格投标人。

(二)有限数量评审法: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需要,设定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并按照百分制设定评审指标权重及评审细则。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应当首先就投标人是否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进行评审。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人在12个以下的,其投标人全部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人超过12个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依次选取不少于12个合格的投标人。

进行资格后审的,只能采用合格评审法。

第十八条  招标应当采用下列评标办法:

(一)最低价评标办法(适用于土石方等简易专业工程):最低价评标办法是指确定有效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二)合理低价二次平均值评标办法(适用于所有项目):取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报价去掉1个最高报价和1个最低报价计算出平均值,再将低于平均报价值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第二次平均,取低于且最接近第二次平均值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三)随机合理低价评标办法(适用于所有项目):是指将所有投标人有效的报价去掉1个最高报价和1个最低报价进行平均,计算出平均值;现场采用摇珠的方式,从90%—100%中(以0.5%递增),分3次摇出3个下浮系数平均后,下浮系数平均值乘以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定标的参考价,第一负接近参考价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负接近参考价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四)综合评标办法:综合评标办法是指通过商务、技术、经济标书评审确定综合排名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规模特别大、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或者具有特殊专业要求的施工招标,需要综合评分的,一般采用二阶段综合评审法。

(五)省市规定的其他办法。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投标申请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资格;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严重违约情况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均以司法、仲裁机构或行政主管部门等出具的认定文件为准);

(五)在投标期间没有被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取消、暂停、禁止参与投标且在处罚有效期内;

(六)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七)投标人按要求递交了投标保证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的强制性条件以满足工程需要为前提,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不得带有歧视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强制性条件设置一般按照以下原则:

(一)设定强制性条件只限于企业资质和资格、注册资金、类似业绩、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主要技术、管理人员资格条件、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二)不得设定不合理的业绩、信誉等评审事项。设定的业绩、信誉等评审事项应当与招标内容有密切联系,评审标准应当与招标内容的规模及性质对应,有效时间一般限于招标前的3年之内;

(三)资质应当符合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等级标准,一个资质能满足要求的不得再设第二个资质;必须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资质的,如联合体可以满足工程需要的应允许投标人组成符合条件的联合体投标;

(四)注册资金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且不得超出最低限额的10%;

(五)类似及以上业绩一般设置一项;专业应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标准中的专业划分为准;取得业绩的时间应以工程的交工(一次性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有效证明材料应根据中标通知书、合同、交(竣)工验收记录资料等确认;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担任过类似或以上工程业绩评审标准参照实施;

(六)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人数、职称和经验应当与招标内容的规模及性质对应,不得设置和招标内容无关的技术、管理人员;

(七)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必须持有佛山市相关有效的《诚信手册》;

(八)不得设定与招标内容无关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综合评分法:由商务标、技术标和经济标三部分分值组成,总分为100分。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类别,按规定该类别的分值和权重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商务标、技术标、经济标评标的量化标准。

(二)二阶段综合评审法:第一阶段,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商务标和技术标的择优分数线,由评标专家对投标人的商务标和技术标进行评审,经评审达到择优分数线的,进入第二阶段经济标评审;第二阶段,采用非综合评标办法对经济标进行评审,以经济标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三)技术标书一般采用暗标的形式,标书内容不得出现与判断投标人身份相关的标识或暗示。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商务标评审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商务标的设置应当清晰明确。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类别,按该工程类别所列内容选择评审内容,所选择的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设定相应的评审标准。

(二)投标人的资质或资格应根据企业资质证书或生产许可证、产品认证证书等确认。

(三)投标人的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应根据认证证书确认;国际认证的,应有相应的中文翻译内容,并以中文翻译文书为准。

(四)投标人的银行信用等级应根据地市级及以上银行或银行授权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证书确认,对该项信誉的考察时间不得超过最近3个年度。

(五)投标人的工程项目获奖应根据国家、省、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奖项的获奖证书或获奖正式文件确认;同一工程,评审以就高计分为原则;对获奖工程项目的考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最近5个年度。

(六)企业获得表彰应根据国家、省、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确认。对获得表彰的考察时间不得超过最近3个年度。

    投标人的类似业绩同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

    招标人选择投标企业业绩、奖项、表彰作为评审因素的,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表彰作为计分条件。

(七)企业财务状况应根据企业经过具有法定审计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表作为评审依据。对企业财务状况的考察不得超过最近3个年度。

(八)投标人的诚信(信用)评价等级应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信用评价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等级为准;考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最近5个年度。

(九)业主单位(用户)反馈意见根据最近3年投标人曾参与招标投标的业主单位(用户)对产品或服务的体验评价意见作为评审依据。

(十)不良行为记录根据最近3个年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发出的责令停工通知书、不良行为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件(书)扣分。

(十一)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应根据其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确认。

(十二)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技术职称应根据其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确认。

(十三)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曾担任过项目负责人的类似招标项目业绩评审标准同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

(十四)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工程项目的获奖情况,应根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奖项的获奖证书或获奖正式文件确认;同一工程,评审以就高计分为原则;对获奖项目的考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最近3个年度。

(十五)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获得表彰应根据国家、省、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确认。对获得表彰的考察时间不得超过最近3个年度。

招标人选择投标企业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奖项、表彰作为评审因素的,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表彰作为计分条件。

(十六)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诚信(信用)评价等级应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信用评价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等级为准。

(十七)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录评审同本条款第(十)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工程项目,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采用不记名方式,招标人一般不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和标前会议(答疑会),如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行踏勘项目现场。对一些技术复杂或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如确需开投标预备会解答投标疑问或组织踏勘项目现场的,应当实行不记名、不签到方式。

第二十四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评审报告送区资管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批准文件编号、招标方式、规模、招标范围和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费用;

(五)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六)对投标人资质、能力、财务和信誉等资格要求;

(七)招标公告发布媒体。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包括:

(一)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

(四)评标、定标办法;

(五)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六)工程量清单(适用于施工招标);

(七)图纸;

(八)技术标准和要求;

(九)投标文件格式;

(十)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等。

其中“技术标准和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商等。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商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  招标公告发布前,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审查流程报审。审查流程由区资管办负责制定。

第二十七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审查后确需澄清、修改、补充的,招标人应当向原审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将修改内容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除应当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布外,法律法规规定还需要在其他指定媒体发布的,应当从其规定,但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的为准。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保函或现金支票等。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项目标的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人保证金一般采取银行转账的形式。投标保证金有效期限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转出,并按规定转入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数额和方式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还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一定数额的投标信誉保证金,但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投标人投标落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和投标信誉保证金(如有)应于定标后10日内退回;投标人投标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和投标信誉保证金(如有)应于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报区资管办备案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归档后5日内退回。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和投标信誉保证金(如有)。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0%。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招标人也可要求中标人提交中标价与投标报价上限之间的差额作为履约担保,差额少于中标价10%的,按中标价的10%计算。

履约担保可采用现金或不可撤销银行保函等方式,担保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标人应允许投标人采用非现金方式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放或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自发放或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发放或出售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

招标文件一般实行无记名发售,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的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将经审查的招标文件放置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投标人既可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窗口无记名购买招标文件,也可通过网上直接下载。

规模特别大、结构复杂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性工程,招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有必要采用其他发售方式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由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区资管办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内容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潜在投标人。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及标准定额编制。

区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委托中介咨询机构编制预算后,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核。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预算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设置投标报价上限,投标报价上限不得超过工程预算价。具体如何设置,招标人可根据类似项目近期中标下浮的平均数合理设置,下列下浮率供招标人参考设置上限:

(一)堤防(大坝)、泵站、水(船)闸(涵)的新建或改建工程为预算价下浮5%;

(二)房屋建筑、独立大桥类为预算价下浮8%;

(三)市政工程、公路工程的路面结构类(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等)、路灯照明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和除第(一)项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含设计、监理)等为预算价下浮10%;

(四)设计、监理等服务类为预算价下浮20%。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施工标的投标报价一般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如无特殊情况,不得采用费率报价。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必须依法依规和依照我区的规定投标,不得弄虚作假,围标串标。

第三十六条 申请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招标人提供相关材料: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管理服务水平等能力;

(三)资信证明;

(四)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材料;

(五)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科研、管理、咨询、设计等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招标项目,投标的个人适用本办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除满足前款要求外,施工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二)为本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的;

(三)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四)与本项目的代建人、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五)与本项目的代建人、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六)与本项目的代建人、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无效。

第三十七条  参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的企业,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投标人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交易员代表本企业参加投标。交易员应当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负责参与企业投标活动的报名、投标、开标、咨询、异议、申诉投诉、配合调查等事宜。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其委托的交易员应遵守《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六部门关于试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员制度的通知》(佛发改招〔2013〕12号)的规定。

(二)投标人已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参加投标。1年内2次递交保证金后不参加投标的,将被列入区投标不诚信企业名单。

(三)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四)投标人参加施工、监理项目投标时,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或者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八条  2个或2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分别或同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相关规定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分别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二)联合体各方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要求订立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及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订立共同投标协议之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三)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不得对其组成及共同投标协议的内容进行任何改变,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文件或者作无效投标处理。

   (四)联合体各方应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及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五)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均有约束力。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九条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时间为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招标人、投标人、监督单位、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人员参与开标会议。

唱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唱标内容,当众宣布投标保证金、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中的报价、备选方案报价(如有)、完成期限、质量目标等,并当即做好唱标记录。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至指定地点和指定接收人。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料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递交资料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退回投标文件:

(一)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二)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按规定参加开标会议的,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到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未通过招标人身份验证的;

(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四十二条  开标、评标、评标专家抽取等区域应当设置自动监控系统。监控系统为相关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投诉核查以及现场监督提供服务。监控系统的使用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泄露监控内容。

第四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当在封闭式全监控的条件下进行,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在该项目抽取的所有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区报到前,任何人都不得进出评标专家抽取室。

第四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组建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规定进行。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四)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五)评标委员会人数应当是5人以上单数,由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评标的需要,合理确定评标专家的人数和专业结构。采用非综合评标法评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经济类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1/3。

招标人确定评标专家人数和专业结构后,应报区资管办备案。

(六)一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当天开标前,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标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应从市专家库抽取;对规模特别大、结构复杂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性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评标专家组成采用与周边地区专家库相结合的抽取机制,由区资管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代表在当天开标前随机确定专家库区,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个别特殊项目,当地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无法满足项目评标要求的,可由招标人推荐评标委员会专家数量3倍以上的专家,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区资管办备案后,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但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不得将评标项目预先告知专家。

(七)使用区财政、财政监管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人一般不得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规模特别大、结构复杂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性工程,如招标人要求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可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区资管办备案后实施。招标人专家代表应符合评标专家管理规定,人数不能超过1名,且不能担任评标专家组组长,不能收取任何形式的评标报酬。

第四十五条  评标应当在封闭式全监控的条件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评标结束之前,以任何方式私下接触投标人。

评标过程应当保密。招标人派代表进入评标现场的,应当做好登记,且一般不宜超过2人。所有进入评标区的人员,通讯工具交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统一保管,通过指定录音电话与外界联系。评标结束前,所有人未经监督单位批准,不得擅自离开评标区。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的或者排斥的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1/3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任何人不得向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名单等应当保密的信息和内容。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规则:

(一)依照相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三)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四)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签署的,但规定为暗标的技术标书除外;

3.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数据异常一致,有明显串通投标嫌疑的;

5.同一投标人提交2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7.投标人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且投标人无法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8.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价,减少、增加或修改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

9.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0.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拒不修正细微偏差的;

11.法律、法规、规章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偏差;

12.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评标结果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

规模特别大、结构复杂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性工程如需推荐2名或2名以上中标候选人的,可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区资管办备案后实施。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评标报告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顺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四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招标人重新招标时,原中标候选人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第四十九条  开标、评标结束后,除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作为废标处理的情形外,不再对开标、评标时已经确定的评标结果作出任何调整。

第五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经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并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区资管办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中标人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派法定代表人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将其列入区投标不诚信企业名单;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招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追缴。

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确因其他原因无法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合同的,经招标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区资管办备案后实施。

   招标人和中标人均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再行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区资管办备案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归档。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发包工程建设项目应以中标价并按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内容一次包干。合同价格、工程结算应当严格按中标价格实施。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承包范围、增加费用或造价。

对规模比较大、施工期较长的施工工程,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要提前作出预判,约定设计变更、材料价格变动、社会因素影响等的解决办法。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政府投资的项目,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承包范围、增加费用或造价。确实因不可预见原因需要变更,造成投资扩大的,建设单位要提出申请,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确认后,按原约定的解决办法执行。

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投标重新确定中标人。

具体的工程变更处理办法按我区有关工程变更审批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更换: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2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负责人不称职或监理单位认为该总监理工程师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六)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七)死亡。

发生上述情形需要更换的,施工或监理单位应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变更情况报告表》,并附上有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方可变更。

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条件应等同于或优于投标文件所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条件。

 

第五章   监督、投诉处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立即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确实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应作出书面决定送区资管办,由区资管办组织实施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2)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3)接到对招标投标有效投诉的;

(4)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有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等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五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严格控制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次数,原则上1个月同一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不得超过5次。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要进行有效记录,为评标专家考核、评价、准入和清退提供依据。

第五十六条 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对所属行业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实施动态跟踪监督检查,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在检查中查实有不诚信的,列入区投标不诚信企业名单,并及时通报区资管办。

凡列入区投标不诚信企业名单库的企业,从列入之日起,招标人有权拒绝其1―3年内参加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具体的投诉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区镇(街道)联合投资或镇(街道)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标的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标的小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在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在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但招标人要求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招标人应当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报区资管办备案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各镇(街道)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村属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需要招标投标的由各镇(街道)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资管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2008〕130号)同时废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9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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