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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纪检监察   发布时间:2014-08-28 11:15:00

    NHFG2014019

    主动公开 

 

 
南府〔2014〕64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8日       

    (联系人:钟志锋,联系电话:81631280)

 

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和处理。

  第三条 上述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从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或转让人或其委托的交易代理机构开展交易业务开始,到交易完成签订合同的全过程。

  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参与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区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投诉。

  第四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资管委)是我区公共资源交易的领导、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决策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的重大事项。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资管办)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投诉的协调指导、分办转办、登记和统计分析等具体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事宜,接收并协助行政监管部门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

  区各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处理本行业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对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监察)负责处理针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并依法监察各职能部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的履职情况。

  第二章  投诉

  第五条 投诉人应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参与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是交易活动参与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不予受理。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供应商、承让人以外的,与交易项目或交易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六条  投诉人的投诉范围应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交易活动前后的问题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

  第七条  投诉人应以书面形式投诉,投诉书可以邮寄或直接递交方式送达区资管办或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6.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须经质疑和异议程序为前置条件才能投诉的,投诉人还应当提供质疑、异议和质疑、异议答复情况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7.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投诉材料以中文译本为准。

  第八条 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投诉。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投诉受理的行政监管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代理的权限和事项。

  第九条 投诉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需要投诉的,应当在法定的有效时限内投诉,超过时限的可不予受理。

  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法定收到质疑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损害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但下列事项的投诉,投诉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先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投诉人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满意或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可以在异议答复期满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3日内答复;

  (二)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3日内答复;

  (三)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答复;

  (四)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内提出,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3日内答复。

  第十条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下列行为,属于排挤、虚假、恶意投诉:

  (一)蓄意使用假身份投诉的;

  (二)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投诉的;

  (三)以非法手段获取材料投诉的;

  (四)捏造事实投诉的;

  (五)一年内3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一条 接受投诉人的投诉应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投诉人向区资管办投诉的,由区资管办接收登记后转送区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处理,负责处理的行政监管部门将处理决定送达投诉人并同时抄送区资管办备案。

  (二)投诉人向区行政监管部门投诉的,区行政监管部门应将投诉材料1个工作日内转送区资管办登记,负责处理的区行政监管部门将处理决定送达投诉人并同时抄送区资管办备案。

  (三)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区行政监管部门投诉的,接受投诉的区行政监管部门应将投诉材料1个工作日内转送区资管办,区资管办接收登记后再协调确定负责处理的区行政监管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区行政监管部门处理后,要将处理决定送达投诉人并同时抄送区资管办备案。

  (四)投诉人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并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转区有关部门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区有关部门应将投诉材料1个工作日内转送区资管办接收登记后转办处理,具体处理部门要将处理决定抄送区资管办备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由区有关部门送达投诉人的要依法送达。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及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五)超过投诉时效的;

  (六)未经法定异议、质疑程序的;

  (七)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八)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九)如以个人名义投诉的,可以要求投诉人澄清是否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是否有任何利害关系,投诉人拒不澄清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类型。

  第十三条  区行政监管部门在收到投诉书后,应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将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并同时抄送区资管办备案。投诉人认为不予受理的理由不能接受的,可以向本区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交易监管部门申诉或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区资管办建立投诉处理登记备案制度。对投诉事项(含不受理的投诉)和处理决定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章  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其近亲属是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者是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二)在近3年内(从收到投诉书之日起上溯)本人曾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管理职务的;

  (三)与投诉人、被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五条  受理投诉的区行政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估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由于情况复杂而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负责投诉处理的行政监管部门,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并应当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区资管办。

  第十六条 区行政监管部门受理投诉后,需要调查的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投诉处理应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投诉处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的意见。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协助,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二)调查取证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具有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调查取证时应在全监控的条件下进行,并做好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如被调查人拒绝签字,则可辅以现场监控视频作为依据。

  (三)调查的证据经查属实,符合法定条件,可作为投诉处理决定的依据:

  1.原件、有效的文件、资料等书面证据;

  2.视频、音频资料;

  3.证人证言;

  4.当事人陈诉;

  5.鉴定结论;

  6.勘察笔录、现场笔录和质证笔录。

  (四)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秘密事项应当保密,不得将投诉事项和调查情况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人员。

  (五)重大项目的投诉、情况复杂或需其他职能部门协助处理的投诉,由区资管办提请区资管委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受理处理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投诉:

  (1)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撤回,应当继续调查,并予以处理;

  (2)对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予以撤回,投诉处理过程自行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投诉。

  第十八条 区行政监管部门应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一)对缺乏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经查实有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或以非法手段取得的,驳回投诉。

  (二)对交易方案和交易过程的投诉,经查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1.交易活动尚未完成的,应停止交易,责令修改方案后重新交易;

  2.交易已经完成但未签订合同的,决定交易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交易活动;

  3.交易已经完成,并且已签订合同,决定交易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交易活动,造成的损失由被投诉人依法承担。

  (三)对投诉的中标候选人、竞得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属实的,由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根据处理决定取消中标候选人、竞得人的资格,造成的损失由中标候选人、竞得人依法承担,并重新组织交易活动。

  (四)需要责令暂停、中止或继续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由区行政监管部门作出书面决定或通知送区资管办,由区资管办组织实施。重大、复杂问题要提交区资管委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事项;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六)做出投诉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条 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向本区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交易监管部门申诉或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在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同时,应抄送区资管办备案。区资管办在必要时可列席参加投诉处理部门研究处理投诉人或被投诉人的工作会议以及听取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对处理的意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被投诉人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违法违纪的由监察机关进行问责或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投诉处理的区行政监管部门驳回投诉,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供应商、承让人)相互串通或与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或转让人)串通交易的,投标人(供应商、承让人)向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或转让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竞得的,中标、竞得无效;投标人(供应商、承让人)以他人名义参与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竞得的,中标、竞得无效,并依法处罚。

  中标、竞得无效的,由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或转让人)按照程序取消中标候选人、竞得人资格,重新组织交易活动。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发现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或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等行为的,可向监察机关举报,由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处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资管办会同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监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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