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至2013年2月,时任佛冈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李某、副大队长林某,没有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河道的巡查流于形式,致使佛冈县内多处河道的河砂被非法开采,造成国家资源损失280多万元。两人的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同时,2人利用职务之便,充当内鬼,在打击非法采砂的工作过程中,多次收取非法采砂老板的“好处费”,在负责水政日常巡查、辖区内河砂监督管理以及打击非法采砂的工作过程中,对非法开采者给予关照。
据统计,原大队长李某8次非法收受好处费合计人民币55,500元,原副大队长林某收取好处费合计人民币44,000元。法院依法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分别判处李某、副大队长林某有期徒刑3年4个月和4年。(佛冈纪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