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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如何认定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7-11-15 09:28:44

        基本案情


  案例一:杨某,某县县委书记。在市委换届过程中,杨某为了“更进一步”进阶市委常委,搞拉票贿选。为获得贿选资金,杨某以增加县有关单位年度资金缺口和春节团拜会所需费用等名义,擅自增加这些单位的财政预算。其后,杨某本人及安排有关人员向相关人员送钱拉票贿选共计78人次,送钱总金额达80万元。其贿选经费大都来自上述有关单位虚列的财政支出,后以会议费、接待费等报销方式冲抵。


  案例二:胡某,某市政府副秘书长,中共党员。胡某得知自己是政府换届中副市长的候选人之一后,给多位市人大代表发送手机短信拉票。其主要内容为“此次选举,请提携”“事后重谢”等。第一轮群发短信后,有人提醒他不要发短信,他回复承认犯了个大错误,但没有任何收敛,又群发两轮短信。拉票问题被举报后,他弄虚作假,搞小动作,对抗组织调查,企图蒙混过关。


  评析意见


  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严重带坏社会风气,破坏当地政治生态,损害党的执政根基,必须予以严惩。近年来发生的衡阳破坏选举案、南充拉票贿选案、辽宁系统性拉票贿选案,案件性质之恶劣,涉案人员之众多,党中央查处态度之坚决,在党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


  杨某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


  案例一的焦点是杨某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还是政治纪律。杨某为能当选市委常委而套取财政资金送钱拉票,干预党内选举,构成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但笔者认为,透过现象看本质,杨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更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因为,换届是党中央统一安排和部署的政治工作和政治任务,它直接关系到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关系到政治生态建设,关系到党员干部在民众中的形象,关系到人心向背。党员在换届期间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行为,本质上是对党的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党的政治路线的违背。本案中,杨某套取财政资金,本人及安排有关人员向相关人员送钱拉票和贿选共计78人次,送钱总金额达80万元,情节极其严重,影响极为恶劣,扰乱了正常的换届秩序,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政治生态,建议按照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论处。


  本案的另一焦点是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规定的破坏选举罪。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它破坏的是各级权力机关的选举活动。本案中杨某是在党内选举中实施的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不构成破坏选举罪。


  另外,杨某擅自增加县有关单位的财政预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会议费、接待费等报销方式冲抵贿选款行为,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贪污犯罪;本人及安排有关人员向相关人员送钱拉票行为,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行贿犯罪。上述行为应当数罪并罚,按照纪法衔接条款,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胡某构成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以及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案例二中,胡某为当选副市长,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手机短信进行拉票,怂恿、诱使他人投票,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另外,胡某在拉票问题被举报后,弄虚作假,搞小动作,对抗组织调查,企图蒙混过关,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应当数错并罚,合并处理。


  准确认定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


  执纪实践中,对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特别是在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一般包括三种情形。其一,在党内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行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党的组织人事制度。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如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登门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关照;在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或散发各种宣传材料;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助选,等等。其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这里主要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过程中,不贯彻组织意图,违背组织意图,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它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同时破坏了党的组织制度。这种行为对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具有极大的破坏力。其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另外,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主要特征中没有情节方面的要求,体现了党组织对上述行为予以打击和严惩的鲜明态度。


  (二)提高政治站位,对违反换届纪律的行为零容忍。在执纪审查中,要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站位,不能只局限于违纪行为本身和违纪行为的表现,要看到违纪行为反映的问题实质,善于从种类繁多、表现各异的违纪行为中,发现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问题。党员在换届期间,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本质上是对党的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党的政治路线的违背,情节严重的,建议将其转化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予以认定,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注意该违纪行为与《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的破坏选举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行为的区别。另外,在查处拉票、助选问题中,往往会伴随发生行贿、受贿、失职渎职等问题。如果党员有上述行为,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纪法衔接有关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