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与受贿互为条件、相伴而生,行贿不查,受贿不止。强化受贿行贿一起查,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是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的有效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并将之作为净化政治生态、优化营商环境,实现腐败问题标本兼治的重要措施向纵深推进,惩治力度不断加大,制度笼子越织越密,进一步推动从源头上铲除贿赂滋生土壤,营造崇尚廉洁、抵制腐败的良好风尚。
认识深化与实践成效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纪委全会、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等重要场合,多次对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重要论述。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上强调,“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这是受贿行贿一起查论述首次出现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2018年1月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重申“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要求。同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范各种利益集团‘围猎’和绑架领导干部”。2022年10月召开的党的二十大,再次将“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写入工作报告,作为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的一项重要工作。202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进一步健全完善惩治行贿的法律法规,完善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为前移反腐关口,深化对贿赂问题的源头治理指明了方向、提供了路径。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把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在手上。十九届、二十届中央纪委全会多次对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2024年1月,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强化受贿行贿一起查,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
随着党中央对惩治行贿认识持续深化,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实践也在逐步深入。一是制度“笼子”越织越密。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增加财产刑,严格从宽处罚条件,并增加规定了向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行贿的犯罪。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对行贿罪“入罪”与“出罪”的具体情形以及量刑情节进行解释。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指导性安排和部署。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办理行贿犯罪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以“遏源”“断流”的坚定决心和务实举措,依法精准有力惩治行贿犯罪。2023年12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进一步调整、提高了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相关贿赂犯罪的刑罚。一批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体现了惩治行贿在方式手段上的深化发展,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规范化法治化特征更为凸显。二是查处力度不断加大。2017年10月至2022年10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审查调查行贿人员4.8万人,移送检察机关1.3万人。2023年立案行贿人员1.7万人,移送检察机关3389人。较之党的十八大前,纪检监察机关行贿案件查处数量显著提升,并呈现逐年增长态势。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通报2023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时,首次增加立案行贿人员相关数据,释放了严查行贿的鲜明信号。三是打击重点更加突出。《意见》明确了查处行贿行为的五个重点,纪检监察机关将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作为重点打击对象,持续强化震慑效应。紧盯重点人、重点领域,2020年以来,江西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办受贿类案件2099件2178人,查办行贿类案件1091件1112人。
突出表现及后果危害
尽管受贿行贿一起查工作取得重大成效,但从调研和各地通报的典型案例来看,行贿人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的情况仍然存在,行贿行为总体上仍易发多发,充分印证了党中央“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重大判断。
(一)当前行贿行为的主要特征
1.从行贿主体看,各地查处的行贿人中,均以企业人员为主。监察体制改革以来,云南省玉溪市纪委监委查处的行贿人中,“两非”(非党员非监察对象)人员占比64.6%,其中私营企业人员占比47.8%。党的二十大以来,大连市纪委监委查处的行贿人中,企业人员占比58.1%。从调研情况看,受贿人接受多名行贿人贿赂的情况普遍,案均行贿人达10人以上,多的达上百人;行贿人多次、向多人行贿的现象突出,一些跨地区、长时间行贿的“老运动员”不择手段“围猎”公职人员。如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某公司原董事长张某,为谋取在工程项目承建、项目推进方面的利益,分10次向洱源县委原书记李某某行贿95万元;元江县某公司负责人赵某,不仅向原县长封某行贿,还通过吃喝、送烟酒等方式腐蚀当地各层级43名党政领导干部。
2.从涉及领域看,行贿在公权力运行的各领域几乎“无孔不入”,政策支持力度大、资金密集、资源集中、竞争激烈的工程建设、金融、能源等领域为高发区。据有关方面研究,行贿企业的所属行业主要集中于以建筑业、房地产业、制造业为主的第二产业,占比65%。巨额行贿现象突出,行贿金额动辄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数据,2022年行贿犯罪涉案百万元以上人数占47%。
3.从行贿方式看,行贿人为了取得竞争优势主动“围猎”的特征明显。据有关方面研究,2014年至2019年全国法院一审行贿受贿罪共计48386起,其中仅有 2154 起案件的行为人表现为索贿方式受贿,占比不到5%。调研中不少一线办案人员反映,与被索贿相比,主动行贿案占比更高。有研究数据显示,95%以上的行贿人主动行贿两次以上。有的行贿人还针对干部身份特点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团队运营”、精准“围猎”。如昆明某公司从2010年起针对不同级别的公职人员,安排不同人员以“靶向式”“私人定制式”服务设法“围猎”,行贿金额高达1300余万元,涉及105名国家公职人员。
4.从行贿目的看,许多行贿人既谋取经济利益,也为获取政治资本。成本低获益大是不法商人行贿的重要原因,行贿的违法获利金额往往为行贿金额的多倍,近期地方公布典型案例也可见一斑。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某公司总经理梁某行贿153万元,获利900万元;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某建材经营部负责人袁某某行贿1035万元,非法获利5661万元。也有一部分行贿人为谋取职务晋升、政治身份、荣誉奖励等政治资本。
(二)宽纵行贿行为的后果危害
行贿尤其是重大行贿犯罪破坏区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污染政治生态,败坏社会风气,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毒瘤,其严重危害不容忽视。
1.行贿是腐败滋生蔓延的重要推手,宽纵行贿将严重影响反腐败成效,不利于全面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一是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调研中,不少受访者表示,办案中活跃的总是那几个“老运动员”,原来的“靠山”倒下了,再寻找新的“围猎”目标。比如在某涉黑组织30多年拉拢腐蚀下,前后三任县公安局长被查,109名公职人员被处理。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暨刑科院副院长王秀梅认为,行贿罪能够相对容易地脱离法网或仅受到轻缓的刑事制裁,是我国受贿犯罪的发案率不降反升、一些重点领域腐败久治不愈的重要原因。而且,大量案例证明,宽纵行贿带来的不只是受贿犯罪的增加,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也都会相应增加。二是对行贿惩处失之于宽,背离罪刑均衡理念,影响司法公正。从这些年法院一审新收案件数量看,行贿罪与受贿罪案件数的比例大概在1∶3,有的年份达到1∶4或者更大比例。实践中一个受贿案件对应的行贿人通常为多人,如果考虑到这一情况,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贿人(次)比例会更高。对行受贿的处罚失衡,久而久之难免向社会传递出“行贿无罪”“行贿低风险”的错误信号,有损法律公正,影响法律公信力。三是行贿带来的不正之风,潜移默化腐蚀人们的价值观,提高社会对腐败的容忍度。比如,江西省某公司原董事长周某某因行贿罪被判刑,但其刑满释放后又重操旧业,不收敛、不收手,活跃在多起职务犯罪案件中。不少领导干部明知他曾因行贿被判刑,仍然乐于与其结交,甚至认为他“讲义气,不会出卖人”。某法院同志表示,如果只有利用不法手段才能占先,那么遵纪守法的就像“等公交车的人”,永远挤不上车,看不到希望,长此以往会动摇人们对法律规则的敬畏、对道德理想的信心,带来价值观的畸变扭曲,进一步滋生腐败文化土壤。
2.行贿严重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损害营商环境,不利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是通过行贿走捷径,让企业忽视了产品服务质量和技术创新,不利于发展新质生产力。以行贿手段获利,会大大抑制企业创新的动力,阻碍技术进步。云南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室同志介绍,从当地查办的案件来看,利用行贿手段谋取竞争优势的,往往是缺乏创新能力、高度同质化的企业。昆明某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服务的公司,工作重心却不放在技术上。从人力资源构成来看,呈倒三角,公司大量人员是营销人员,拥有扎实功底的科研和技术人才却得不到重用;从财务报表可见,公司大量费用是营销费,用于设备投入、技术开发等核心竞争力的投入较少。该公司虽然靠着投机钻营实现短期获利,但最终是饮鸩止渴,其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及下属6名员工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二是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不少落马干部都表示,在推动政策落地、安排项目资金时,不是看谁的能力强、质量好,往往是看谁利益输送的更多。比如某投资公司原董事长杨某某为工程负责人招投标大开方便之门,有的工程负责人即便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只要钱送到位也能中标。三是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大量资金被用于权力寻租,造成资源配置失衡,影响经济运行质态。如某私营企业主通过“围猎”,让某公司原董事长苏某某为其在房地产项目开发方面提供帮助,并借用公款用于投资。后该私营企业主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连本带利造成国有经济损失上千万元。有私营企业主表示,对于工程公司来说行贿无需自掏腰包,一般会用项目追加预算、增加成本采购等方式来摆平行贿款。有的企业拿到工程项目后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甚至直接转包分包、抽取利润,实际用到工程建设上的资金大打折扣,甚至造成“空心项目”“烂尾项目”。
3.行贿人“围猎”是政治生态的重要污染源。一是干扰干部选任工作,选人用人导向被严重扭曲。以政治掮客苏洪波为例,当时云南很多干部将其视为地下“组织部长”,一些想升官的人极力投机攀附,在获得好处后向其支付“介绍费”。埋头苦干的人得不到提拔重用,善于投机攀附的人却平步青云,必然严重破坏组织纪律,助长了干部队伍中搭天线、找靠山、走捷径的不正之风。二是容易导致不良政治文化,造成系统性、行业性“塌方式”腐败。如某市轨道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夏某某被行贿人“围猎”,班子成员也跟风效仿,该系列案件先后立案审查调查30人,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均受到不同程度纪法惩处。三是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行贿涉及的房地产开发、执法司法、生态环保、教育医疗等领域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如果这些领域被行贿腐蚀,将严重侵害党的执政基础。如部分不法房产开发商通过向某市原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张某某巨额行贿,在棚改项目实施期间违规中标、非法拆迁、拖延回迁,让很多群众住新房、迁新居的愿望化为泡影,造成恶劣影响。
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调研中大家反映,监察体制改革后,查处贿赂案件成为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但受限于思想认识、调查手段以及行贿行为本身的特点等,受贿行贿一起查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思想认识存在偏差,对行贿持理解或宽容态度。一是对行贿的社会容忍度高。在礼尚往来的传统文化影响下,有的将办事花钱送礼视为人之常情,把商人行贿当作正常的成本投资;有的认为行贿人送出去的是自己的钱,与受贿利用公权力交易相比,社会危害性小,应当给予更多宽容。二是对行贿与受贿的关系认识不清。有的把行贿的原因归结于少数公职人员不担当、不作为,“能办的事不好办,好办的事不给办”,行贿是不得已的“被迫”行为,理想化地认为只要管住公职人员,行贿就可以自然消解;有的办案人员也片面认为反腐败的首要任务是惩治腐败的党员领导干部,行贿人不是查处打击的重点,于是把受贿当作集中时间精力的“主案”对待,行贿只作为附属的“从案”处理。三是将打击行贿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立起来。有的为保持干部队伍的稳定,对情节较轻、积极主动配合的干部处理偏轻;有的主张对有影响力的民营企业主“网开一面”,有办案同志反映,只要查处这类行贿人,常会有人来说情、打招呼,办案部门也“投鼠忌器”,不愿查、不敢查,甚至降低惩处标准。
(二)行贿手段隐蔽性强且不断升级,调查取证存在难点。一是贿赂犯罪是对合犯罪,没有表象上的受害人,很难在作案后被发现。大连市纪委监委查处的贿赂案件中,以现金、贵重物品等财物行贿的占比98.3%,其过程多是“一对一”行受贿,书证、物证等客观性证据较少,出于自我保护和利益关系的长久维护,行受贿双方一般不会主动揭发、指证对方。二是行受贿方式翻新升级,从简单的送钱物发展到送技术服务、出国考察、旅游度假、安排子女到境外读书、投资理财甚至“影子股东”“影子公司”,固定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难度较大。如某地多名企业负责人以投资或优质项目的名义,向某国有股份制银行原行长孙某进行利益输送,经过10多家项目公司和空壳公司的层层伪装,披上“隐身衣”的行贿行为被“合法化”。三是行贿人的商业范围、住所等往往遍布各地,调查取证的工作量巨大。江西省赣州市纪委监委某专案仅外查取证工作就遍及北京、上海、广州等10余地。近年来涉案行贿人越来越多在境外、国外完成贿赂交易,有的甚至是港澳或者外国户籍,更增加了调查取证的难度。受贿案有的以指定管辖方式交异地办理,由于不具有管辖权等原因,异地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对办案中发现的行贿线索难以及时处置。
(三)相关法规制度不够完善,对行贿处理的裁量空间较大。一是缺乏具有操作性的“一起查”规定。行贿与受贿的行为主体、社会影响及危害程度不同,需要分别立案。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机关在启动调查时应对受贿和行贿问题同时立案、同时调查并在调查终结的同时提出处置意见,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程序性的规范要求,“受贿行贿一起查”往往停留在一起调查阶段,到处置阶段便分而治之,另案处理的行贿案在有限的时间内,有时就会变成“另案不理”。二是对行贿人处理的标准、尺度需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刑法对行贿罪的认定标准明确,但对从宽从轻政策给予了执纪执法部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行贿人是否立案、是否移送司法机关等缺乏必要的标准尺度、规范指引,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中对行贿人从宽处理的尺度把握不统一、不平衡,同类案件、不同地方案件的处理差异较大。有的办案人员为了突破行受贿双方的“攻守同盟”,对行贿人承诺“放一马”,以口供换从轻甚至免予处理,特别是一个受贿人对应多个行贿人时,在有限时间内,一些办案人员就采取抓大放小、抓主放从或以小博大的做法,使行贿人的身份由犯罪嫌疑人转换为证人。三是对未移送的行贿人进行惩戒缺乏上位法依据。对行贿人进行行政处罚和资格资质限制等处理,缺乏相应行业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江西省赣州市纪委监委案管室同志认为,上位法规定对有行贿犯罪或者有犯罪行为的市场主体,才能设置招投标禁入或者限制进入,如果对未被移送、未被起诉的行贿人进行惩戒,需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少纪检监察机关也反映,对于“两非”行贿人,目前除了移送审查起诉,缺乏更多有效手段对其进行惩治处理。
(四)追赃惩戒机制不够健全,行贿者的违法成本较低。一是准确认定和核算不正当财产性利益难题待解。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姜伟认为,在不正当利益的量化、甄别、执行等方面尚缺乏统一标准和具体细则,这也影响了对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力度。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于涉案行贿款大多能够追赃挽损,但对于不正当获利主要靠行贿人主动上交。不少纪检监察干部反映,谋求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必要构成要件,尽管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认定标准,但现实情况纷繁复杂,许多情况下利益的正当性仍难界定。如,行贿人并未直接表明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以时间跨度长、方式方法多样的情感投资来“围猎”领导干部,则可能因主观目的不明确而难以被认定为行贿;行贿人获取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股权期权、内幕信息等商业机会、竞争优势本身虽然是一种财产性利益,但不能用具体的经济价值来直接衡量,而且行贿人也投入了成本运营并承担风险,运营项目的所得收益,也很难从技术上析分商业机会的经济价值,等等。二是通过行贿获取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如何调整亟待明确,如政治荣誉、组织人事利益、职务职称等非财产性利益等无法得到合理调整。三是相关部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移送行政主管部门后的行政处罚、资格准入限制、经济制裁等后续处置,存在随意性较大、处置难、处罚威慑力不够等情况。有地方同志反映,纪检监察机关向相关单位通报行贿人情况,应当请其对行贿人作出处理后书面反馈结果,但目前一些地方的反馈机制尚未形成,有的“通报之后无下文”。
对策建议及措施办法
著名法学家高铭暄曾撰文指出,行贿犯罪是引起受贿犯罪的直接根源,严厉打击行贿犯罪是有效治理腐败犯罪的一剂良药。调研中大家也普遍认为,党员干部因违纪违法被查,背后离不开一些不法商人的“助攻”,有行贿才有受贿(除索贿外),行贿是因,受贿是果,受贿是腐败、行贿也是腐败,必须始终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突出重点、宽严相济,不断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这样才能溯本清源,推动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
(一)加强顶层设计,不断推进相关法规制度建设。一是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细则措施。在《意见》基础上,从线索处置、案件查办、司法处理、责任落实、教育管理等方面对《意见》的贯彻落实作出具体部署。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设置统计指标、开展专项通报等方式,进一步明确处理行贿的实体标准和程序要求,平衡各地同类案件处理,加大打击行贿行为的力度,规范查处工作的精准度。二是从立法上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使行贿人得不偿失,有效抑制其贪财图利的动机。明确不正当利益认定、计算标准、监督及救济制度以及追缴的条件、程序、范围、主体和责任等,并制定统一、便于操作的追缴文书,把查清行贿获利、追赃挽损作为审查调查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工作重点;对自然人增设单处罚金刑,明确在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高前提下,可以单处罚金刑,以更好发挥财产刑的惩罚和预防功能。三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行贿的法律责任,加强行政法与刑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如从行政法律法规角度对行贿人范围作出新的扩大解释,明确对行贿人进行行政处罚和资格资质限制等处理的法律依据,形成对行贿违法犯罪的严密法网和全面有效的预防惩治体系。
(二)提升能力水平,加强审查调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抓。行贿的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本质上就是政治问题,必须从政治上来看待。要从适应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任务的现实需要出发,更加主动自觉地查处行贿行为、惩治行贿犯罪。实践证明,查处行贿行为、推进反腐败斗争不仅不会影响经济发展,反而有助于推动形成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云南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立案、留置数量不断上升,全省经济总量从2012年的1.1万亿元跃升到2022年的2.71万亿元,全国排位从第24名上升至第17名。二是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规范、全面收集证据。重视客观性证据的收集,破解“口供依赖”难题。在严格程序基础上,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强化日常监控,通过账簿、手续、批文等书证、物证,以及进行大数据、资金流向分析等方式,多渠道获取证据。王秀梅建议,应为办案机关创造更多便利条件,如提倡在不同部门间建立案件信息查询平台、加强信息共享,为搜寻证据提供方便。针对某行贿人始终“零口供”的情况,江西省纪委监委依靠扎实的客观证据及与司法机关的紧密配合,最终依法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缴违法所得2.15亿元,该案也被国家监委、最高检选为首次联合公开发布的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之一。加强做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把执纪执法与政策策略、思想引导、心理疏导等结合起来,提高谈话突破能力。加强对腐败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等新特征的分析研究,提高及时发现、有效处理腐败问题的能力。湖北省宜昌市纪委监委针对合作投资、收受股权等新型腐败、隐性腐败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成立专门的审计组、法律组,对相关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围绕事实证据、法律规定等准确定性,努力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三是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压缩自由裁量权。江西省赣州市纪委监委明确案件承办部门要对涉案行贿人精准适用纪法、运用政策提出处理意见并移送审理,审理部门在案件审理、处置阶段,要将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一并审理,并将案件所涉行贿人员处理意见报告一并提交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承办部门根据审议结果对行贿人进行处置。江西省宜春市纪委监委出台《涉案人员处置程序规定》,将对行贿人的处理由集体审议取代个人决定。天津市纪委监委在健全市本级行贿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基础上,要求各区纪委监委对拟不移送司法机关的行贿人,应将处理意见及案卷报送市纪委监委相关联系室进行审核把关。
(三)精准把握政策策略,审慎精准处置,确保三个效果相统一。一是突出查处重点,聚焦行贿高发领域开展治理。对于《意见》明确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和向多人行贿等5类行贿行为进行重点打击,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聚焦金融、能源、基建工程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组织开展行业性、系统性的行贿专项治理,坚决查处一批典型案例形成震慑,努力做到以案压责任、以案除风险、以案抓治理。二是坚持严的基调,把握宽严相济原则,审慎给政策、给出路。受贿行贿一起查不等于同等处、一起判,要综合考量动机态度、时间节点、性质程度、后果影响等要素精准作出处置,做到纪法情理贯通融合。天津市纪检监察机关明确对行贿人的政策适用要稳妥把握好:党的十八大之前与之后、公职人员与非公职人员、行贿金额巨大与较大、多次行贿与初犯偶犯、是否获取了不正当利益、是否造成了严重损害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等区别,杜绝机械执纪执法、搞“一刀切”,又防止片面以钱抵罪、以功抵罚等错误倾向。三是审慎使用措施,充分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合法权益。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统筹考虑依规依纪依法办案与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精准平衡点,综合考虑提出处理意见;严禁滥用留置、搜查、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严禁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人员和企业的财物,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湖北省黄石市纪委监委针对积极配合调查的,依规依纪依法采取“三个一般”,即一般不对企业负责人、科研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人员采取留置和限制出境等措施;一般不冻结企业及关联方账户、财产,不查封、扣押企业财物;一般不点名道姓曝光涉案企业,不发表有损企业声誉的相关信息。四是坚持查办案件和追赃挽损一体推进。针对行贿犯罪“逐利”的特点,在犯罪惩处上从“利”字做文章,提高其行贿犯罪成本,尽力追缴行贿人非法所得。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认为,对行贿间接所获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体现 “应追尽追”的原则。如果能够核算确定的, 应当将扣除了合理开支后的盈利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如果难以确定具体数额, 可以通过加大罚金刑的力度予以调节,真正让行贿人的行贿得不偿失。云南省纪委监委设立追缴追赃机构,赋予法纪事务处追缴追赃职能职责,具体负责追缴追赃等工作。深圳市纪委监委明确,重大行受贿案件由市纪委监委领导牵头成立追赃挽损专班,对主要涉案人员全面开展资产评估和财产去向核查,精准界定涉案财物性质、全面查明款物去向;对行贿人因行贿获得的不正当利益进行科学评估后坚决予以追缴,坚决打击行贿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高额回报行为。
(四)坚持“三不腐”一体推进,提升治理贿赂综合效能。一是督促做实以案促改、以案促治。针对行贿案件“解剖麻雀”、找准“病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治本效用的措施建议,推动建章立制,进一步推进企业合规性审查,加强源头治理,消除贿赂滋生的土壤。云南省大理市纪委监委查处某案涉及的10余名公职人员身份行贿人后,督促其所在党组织吸取深刻教训,在教育管理监督、规范权力运行等方面认真查摆问题,对有违纪苗头或倾向的,及时约谈、提醒20余人次,防止“小毛病”演变为“大问题”。二是增强警示教育针对性、实效性。强化反面警示,通过制作播放警示教育片、公开发布行贿典型案例等方式,以案释纪释法,向全社会释放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强烈信号。云南省纪委监委先后拍摄了《围猎:行贿者说》《开尔行贿记》等警示教育片,加大对行贿行为生成的政治生态机理分析和对行贿方式手段的总结提炼,揭露行贿者的思想动机、行贿花样、危害后果,放大案件查处的社会效应,让“行贿受贿一样可耻”成为社会的普遍观念;重点加强对民营企业人员的警示教育,通过宣讲行贿问题纪法红线、通报行贿典型案件、组织参加庭审等方式,警示民营企业人员摒弃“以腐谋财”的错误思想。宜春市纪委监委采取让行贿人出镜方式,告诫党员干部无论贿赂行为多么隐蔽,都会露出马脚、受到查处。三是发挥廉洁文化的正向引导作用。推进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开展清廉文化进企业活动,引导市场主体自觉规范从业行为,营造和弘扬崇尚廉洁、抵制腐败的良好风尚。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纪委监委结合推进“清廉大理”建设“强基行动”,依托开展“行走的廉政课”、党纪法规宣讲等活动,加强廉洁文化教育宣传,进一步增强企业人员和群众的法治观念、廉洁理念,促进形成抵制行贿、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
(五)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一是厘清政商交往界限。推动制定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真诚坦荡同企业交往,既积极作为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又恪守底线严守纪律规矩。浙江省宁波市纪委监委推动职能部门制定党政干部和企业家之间交往清单,该清单不仅包含党政干部“七个参加”正面清单和“六个杜绝”负面清单、倡导清单,也包括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六个要”的正面清单、“七个不得”的负面清单、“十个争当”的倡导清单,既划清底线和红线,又明确必须履行的职责,双向发力、协同推进,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政商关系。二是规范党员干部权力行使。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不断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督促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发、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事项登记备案制度,减少权力对微观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云南省玉溪市纪委监委有关同志建议,通过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等,持续压缩权力寻租空间,强化对政策制定、决策程序、审批监管等关键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让行贿者和受贿者无从下手。江西省南昌市纪委监委督促深化政务公开,提高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政府采购、产业引导资金分配等领域透明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努力从源头堵住受贿行贿的漏洞。三是推动提升行政效能。以有力监督督促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办理程序,推动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干部作风。云南省昆明市纪委监委紧盯民营企业发展痛点堵点难点,坚决清除“处长经济”“小吏弄权”等不良风气的生存土壤,对党员干部不关心不回应、不积极不主动、不担当不作为等行为及时亮剑,以服务质效提升助力解决企业急难愁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