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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违规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应如何追责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8-03-07 10:53:05

  【基本案情】

  案例一 张某,某国有农场党委书记兼场长,中共党员。2016年2月,张某为了在上级领导面前显示农场的多样性规模性,未经调查研究,不顾群众反对,提议并决定农场花费1000万元建设50个温室蔬菜大棚由农场职工承包。蔬菜大棚建成后,由于距离县城太远,蔬菜难以销售,致使50个大棚无人承包,闲置至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案例二 李某,某县县长,中共党员。刘某系李某大学同学。某国有公司准备购买一处厂房,并找到了三家出售方,刘某的公司是其中一家。但刘某的厂房性价比最低,该国有公司不准备与其交易。于是,刘某找李某,请其帮忙说情。随后,李某给该国有公司负责人打电话,让其给予关照。最后,该国有公司只有多花25万元购买了刘某的厂房。该事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

  【处理建议】

  案例一中,张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违犯群众纪律,不顾群众意愿,不考虑单位客观实际需要,未经调查研究,不经科学论证,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盲目上蔬菜大棚项目,属于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违纪行为。张某既是直接责任者,也是领导责任者,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案例二中,李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违犯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国有公司房产交易,造成不良影响。李某构成违规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大经营活动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党纪评析】

  (一)张某违犯群众纪律,盲目铺摊子、上项目,既是直接责任者,也是领导责任者,应追究其党纪责任

  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是党章规定的一项党员义务。

  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违纪行为,是党纪处分条例新增加的条款。该违纪行为主体必须是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该违纪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谋取个人“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目的,少数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明知盲目铺摊子、上项目是违纪行为,但为了谋求个人的政绩,利用职权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该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及党群干群关系。

  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这是指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为了个人或者小团体目的和利益,不顾群众意愿,不考虑客观条件,违背科学发展规律,唯地区或者部门生产总值或增长率论,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等,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行为。“铺摊子、上项目”是指在当地规模比较大,涉及面广,事关国家、集体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或决策。第二,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根据规定,盲目铺摊子、上项目,必须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违纪行为;未遭受较大损失的,不构成违纪行为。

  (二)李某违犯工作纪律,构成违规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大经营活动违纪行为

  违规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大经营活动违纪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大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该违纪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党员领导干部。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该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有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秩序。

  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具有违规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的行为。“国有企业重大经营活动”,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是指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违规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大经营活动”,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性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采取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影响国有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的行为。第二,造成不良影响。一般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声誉和形象。根据规定,违规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必须造成不良影响的,才构成违纪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构成违纪行为。

  需要说明的,该违纪行为对象包括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上述对象中的任何一种并造成不良影响,即构成违纪行为。如果违规干预和插手多种对象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仍按一种违纪行为论处,不合并处理,在量纪时作为量纪情节考虑。关于该违纪行为“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的标准,党纪处分条例未作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可根据造成的影响大小以及其他情况确定,比如,根据所干预和插手事项停止办理、拖延办理、价值降低等实际情况确定。(刘纪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