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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110513192320739227623          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1年4月6日          文号:   南府办〔2011〕51号
  名称: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主题词:   机构 法律顾问室△ 管理 通知          公报期号:   第1期 
 

 

 

 

  


 
南府办〔201151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三月二十五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

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的业务活动,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室促进依法行政的作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委办(区府办)行政复议科挂法律顾问室牌子,为区政府的法律咨询机构,在区法制办公室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责:

(一)为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处理区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事务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根据需要参与区政府重大项目活动,并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四)指导、协助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的行政诉讼活动和法律顾问工作;

(五)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具有普遍性、前瞻性的问题开展专题法律研究;

(六)处理区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区委办(区府办)行政复议科科长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负责主持法律顾问室工作,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法律顾问室设专人负责处理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以及区政府的一般法律事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室应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的要求,协助区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室在处理以区政府为当事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法律事务时,相关法律文件需由区领导签发的,由区法制办公室按照程序送签。

第七条 根据案情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建议区政府临时聘用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行和非诉讼法律事项,并支付报酬。

第八条 区政府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可以聘请法律专家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室的专职人员符合条件的,可聘为区政府法律顾问。

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专业领域享有一定知名度,有一定的行政管理经验或对行政管理有较深入的了解。

区政府法律顾问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区政府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解聘。

第九条 法律顾问在法律顾问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法律顾问应当接受法律顾问室分派的工作。法律顾问承担重大的法律事务和专题法律研究项目,法律顾问室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第十条 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勤勉、审慎地履行顾问职责,保守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从事与履行顾问职责相冲突的事务。

第十一条 对交法律顾问室或法律顾问处理的法律事务,有关承办单位应给予必要的工作时间,并及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和背景资料。必要时法律顾问室或法律顾问可以要求承办单位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法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调阅有关行政机关或单位的资料,但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遵守档案资料查阅的相关规定。

法律顾问为区政府或区政府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意见应署名后交法律顾问室,由法律顾问室加具意见后提交区政府。

第十二条 区政府或区政府职能部门对交由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的事项进行讨论时,可以通知法律顾问参会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应关心政府法制建设,每年向区政府提交12份法制建设的建议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调研报告。

法律顾问室每年召开12次法律顾问会议,总结工作情况,研究工作计划。

法律顾问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临时法律顾问会议,讨论重大的法律事务。

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的各方面意见。

第十四条 从政府机构中选聘的法律顾问,原则上不给予固定报酬,可根据其承担工作任务情况给予适当的补贴。从社会选聘的法律顾问,按规定支付固定报酬。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法制专项经费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千年古郡·幸福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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