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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110513192436958101859          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1年4月22日          文号:   南府办〔2011〕67号
  名称: 转发市府办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指导意见的通知
  主题词:   司法 行政执法权△ 通知          公报期号:   第1期 

 

 

 

 
 
南府办〔201167

转发市府办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

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

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019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权下放工作。各单位务必认真研读《指导意见》,明确开展向镇(街道)下放行政执法权工作的指导思想,深入理解和领会上级对开展这项工作的具体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责任科室和专职人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下放行政执法权事项的确定。此次行政执法权下放的范围是除行政许可以外的行政执法权(行政许可等行政管理事项的下放按区有关规定执行),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要坚持《指导意见》规定的原则,坚持“双向选择,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下放的行政执法权。区各职能部门要在综合考虑各镇(街道)行政管理需要和实际承接能力的基础上,梳理出可向镇(街道)下放的行政执法权事项,并充分征求各镇(街道)意见。事权下放单位与承接单位要就下放行政执法权事项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

三、行政执法权下放程序。区各职能部门就下放事项与各镇(街道)协商一致后,应编制《向镇(街道)下放行政执法权目录》(见附件2),并于520日前将目录(纸质文档一式两份并加盖业务专用章,电子文档通过政务网上报)及各镇(街道)的意见一并报送区法制办审查。目录经区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告。

四、做好行政执法权下放的交接工作。区各职能部门应在目录公60日内与各镇(街)完成行政执法权下放手续和相关交接工作。区各职能部门通过委托方式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的,应在目录公30日内与各镇(街)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并在委托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文档报区法制办备案。

目录确定后,区各职能部门与各镇(街道)要迅速做好交接的相关准备工作。区各职能部门要组织做好镇(街道)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对情况较复杂或技术性较强的执法业务,可通过下派业务骨干帮带的方式,协助镇(街道)人员加快熟悉业务操作。各镇(街道)要主动配合做好下放行政执法权事项的承接工作,合理安排、调度人员,积极与区各职能部门沟通、衔接。要充分发挥镇(街道)法制办的法律参谋助手作用,加强法律专业人员的配备,为镇(街道)各机构开展行政执法提供法制保障。

五、做好下放行政执法权与其他相关工作的衔接。区各职能部门要将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工作与正在开展的新一轮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详见南府办〔201132号文)相结合,避免将执法依据已调整或废止的事项仍纳入下放之列,确保下放行政执法权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同时,要将下放行政执法权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相结合,保证两项工作的有效衔接与顺畅开展。

六、加强对下放行政执法权的监管和评估。区各职能部门要建章立制,加强对下放行政执法权的指导和监督,并对下放事项的运行情况建立动态评估机制,根据评估情况,适时对行政执法权下放事项进行调整。

在行政执法权下放及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法制办反映(联系人:杨宁、陈世荣,联系电话:8623832986390616

 

附件:1. 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

政执法权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0198

2. 向镇(街道)下放行政执法权目录

 

 

 

 

 

 

 

 

 

 

 

 

 

 

 

附件1

 

 

 

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

下放行政执法权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的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联系人:廖拥亮,联系电话:83032909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

下放行政执法权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富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0933)《关于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017),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佛山市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事权下放工作意见》(佛府办201083)的要求,在总结顺德区容桂街道和南海区狮山镇简政强镇事权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全面推进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的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工作。现就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全省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总体部署,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坚持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相统一,创新体制机制,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构建执法权相对集中、执法重心下移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镇(街)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相统一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大胆赋权,依法扩大镇(街)的行政执法权限,依法规范和监督权力运作

(二)坚持放管结合与权责相对应原则。按照权力与责任相对应的要求区职能部门和镇(街)应建立与行政执法权改革相适应的权力约束和责任机制,坚持放管结合、权责一致,做到权责明确,责任落实,切实把该放的放好,把该管的管好。

(三)坚持整合资源与精简高效相一致原则有效整合区镇两级行政执法资源,坚持执法重心下移,逐步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理顺层级关系,提高执法效率。

(四)坚持整体推进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原则行政执法权的下放要在整体推进的同时,结合镇(街)各自的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别是要根据各镇(街)实际承接行政执法权的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步实施的推进计划,确保放权有序推进。

三、主要任务

(一)依法推进行政执法权下放,切实提高执法效率

1行政执法权下放的范围

行政执法权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行为(行政许可权下放另有规定)。各区政府职能部门可根据各镇(街)经济实力、人口规模、发展潜力、地域特点等因素,依法向镇(街)下放涉及市场监管、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民生事业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执法范围涉及两个以上镇(街)需区级人民政府协调或案情重大复杂的执法权不宜下放镇(街)行使;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权需由区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原则上不交由镇(街)行使。

2、行政执法权下放的方式

1)委托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具体明确由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的情况下,区政府职能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原则上可依法委托各镇(街)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市已经委托给区级实施的,区职能部门不得再次委托给镇(街)行使。  

2)调整

区职能部门在镇(街)设置派出机构的,直接调整扩大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权限。

3)授权

根据我省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规定,依法授权镇(街)行使。待省相关法规或规章出台后进一步完善授权执法的法律依据。

3、行政执法权下放的程序

行政执法权的下放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各区政府职能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梳理向镇(街)下放的行政执法权并编制目录,经所在区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审查,报区政府核准后以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告实施,并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各区政府职能部门应在公告后60日内与相关镇(街)完成执法权下放手续,同时报区政府法制部门和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政府职能部门通过委托方式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要与镇(街)签订执法委托书,明确委托执法权的依据、权限、责任和期限等事项。

(二)理顺执法权责关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明确放权的责任主体

按照法律规定,委托执法的执法主体是委托机关。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事项及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依据权责对应的原则,区政府职能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权委托机关,对受委托镇(街)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名义上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实际责任应由受委托镇(街)承担。对屡次发生执法不当,情节严重的,区政府职能部门可以收回已下放的行政执法权。受委托镇(街)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镇(街)承担。

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镇(街)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镇(街)要及时将承接的行政执法权的执法依据、职责、范围、标准、程序等进行梳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程,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

镇(街)要加强法制力量建设,配备专职法制员对行政执法案件严格审查把关,有条件的镇(街)要成立法制机构。

(三)加强执法职权监管,强化执法责任追究

1、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各镇(街)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明确本镇(街)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行为。

2、加强对执法的指导和监管区各职能部门要建章立制,切实加强对镇(街)行政执法行为的指导和监管。

区级放权部门要履行对镇(街)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义务和动态监管责任,对镇(街)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法制部门要承担起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职责;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执法权运行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3、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镇(街)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要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及执法人员的职责,确保合法、有效地行使行政执法权。对执法中不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权下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确保此项工作依法、有序、高效地推进。要强化指导服务,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建立考核和评估机制各区政府要会同区直各职能部门研究制定镇(街)行政执法指标考评体系和考核评价制度,每年年终对各镇(街)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评奖惩。市政府法制部门要对行政执法权下放运行情况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和行政执法权下放信息管理平台,并根据镇(街)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根据评估情况,适时对行政执法权的下放进行调整。
    (三)完善配套措施。各区人事、编制和财政部门要结合行政执法权下放镇(街)的实际,加强对执法权下放所涉及的人事、财政以及行政处罚罚没款的归属等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尽快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附件2

向镇(街道)下放行政执法权目录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序号

下放行政执法权事顶

执法依据

下放方式

镇(街道)实施机构

1

 

 

 

 

2

 

 

 

 

3

 

 

 

 

4

 

 

 

 

5

 

 

 

 

6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执法依据栏只填写执法依据的条、款、项,不必填写具体内容;下放方式包括委托、调整、授权三种。


 

 

 

 

 

 

 

 

 

 

 

 

 

 

 

 

 

 

 

 

 

 

南府办〔2011〕67号行政执法委托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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