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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110513193704111878590          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1年4月26日          文号:   南府〔2011〕119号
  名称: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后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主题词:   城乡建设 房屋 管理 规定 通知          公报期号:   第1期 
 

 

 

 
 南府〔2011119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廉租住房和

经济适用住房后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后续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后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我区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印发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指导意见等3个配套文件的通知》(佛府〔200890号)、《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2008223号)、《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2008229号)和《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南府〔201018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实物配租后续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后续管理是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实物配租的资格动态管理、租金和维修资金管理、物业服务、住房腾退和其它相关管理。

第四条  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暂行规定明确的职责,相互配合,积极支持。

第五条  保障对象已实行实物配租的,镇(街道)发出《办理实物配租通知书》,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镇(街道)签订《南海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同时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申请人持镇(街道)发出的《入住通知书》到房屋所在地相关单位办理入住手续。合同应载明实物配租住房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退出规定及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第六条  资格动态管理

(一)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年审制度。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对已登记在册的保障家庭进行年度审核。

(二)年审的办理时间:每年3月。

(三)年审的办理程序:

1.保障对象应在取得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次年,在规定的年审时间内主动到户籍地村(居)委会或居住地村(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等情况。

2.保障对象提交年审资料时,如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户籍地村(居)委会须加具意见,由居住地村(居)委会对保障对象的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并在居住地和户籍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居住地村(居)委会将保障对象的申报资料、初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报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3.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保障对象的申报资料、初审意见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重新认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将年审结果书面告知保障对象并在其居住地及户籍地予以公示,同时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4.经审核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核定保障标准,但仍符合其他保障标准的,按其他档次保障标准所对应的保障方式调整;经审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第七条  租金和维修资金管理

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房屋租金和维修资金的管理。

(一)租金管理

1.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房屋租金缴存专户,加强对房屋租金的管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租金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使用时,由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计划,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2.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配建的商业性用房,其租赁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和房屋维修等费用的不足。使用时,由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计划,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3.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按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物业共有部分维修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

1.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物业共有部分需要维修时,由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计划,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从住房保障资金中拨付使用。

2.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承租人收取。公共能耗费用由承租人据实分摊。

3.属区民政部门核定的城镇低保家庭和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物业服务费可减免收取。

4.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向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承租人公示其房屋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各项价格(收费)标准。

第八条  物业管理、计划生育及社会治安管理

(一)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和服务。物业管理和服务由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或招聘专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或由小区住户组成自治管理小组负责。

(三)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垃圾清运由小区所在地环卫部门负责。

(四)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由小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

(五)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由小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并向家庭户籍地村(居)委会通报情况。

    (六)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保障对象子女可持《南海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就近学校入学,教育部门应予以办理。

第九条  保障对象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并按照其标准及时缴纳各项物业服务费用。

(二)按照《南海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期限和方式缴纳房屋租金。

(三)按时缴纳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燃气及其他应当承担的相关费用。

(四)保障对象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并安全使用房屋;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保障对象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实物配租住房退出管理

(一)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1.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2.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3.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二)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腾退其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取消其保障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

1.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互换承租房屋的;

2.未经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3.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含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6个月)未居住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超过6个月(6个月)未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

7.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8.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而发生房屋坍塌、火灾等安全事故的;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的,按照我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保障对象腾退所承租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时,应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燃气、物业管理及其他应当承担的相关费用。

(四)暂时无法腾退所承租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给予1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间按政府公房租金标准(或市场租金标准的50%)交纳租金;过渡期满,必须退出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原审核部门批准可暂缓3个月退出,但必须按市场租金的11.5倍交纳租金。

(五)逾期不腾退的,所在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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