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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110513193744554570407          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1年5月5日          文号:   南府〔2011〕121号
  名称: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词:   城乡建设 绿道△ 管理 办法 通知          公报期号:   第1期 
 

   

    

 


 
南府〔2011121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绿道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绿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绿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有效引导各镇(街道)绿道健康发展,在城市发展中留出一定的自然空间以提高宜居生活质量;保护和修复城市周边现有的农业景观和较为脆弱的生态系统;保护我区地区特色的植物群落和动物栖息地,恢复区域生物多样性,实现人与生物为友、为伴;实现“人在城市,犹在自然”的田园梦想,形成有机、低碳、绿色的生态廊道,让居民享用绿色生态空间,根据我区绿道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和在建的各类型绿道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一种线形绿色开敞空间,通常沿着河滨、溪谷、山脊、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内设可供行人和骑车者进入的景观游憩线路,连接主要的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和城乡居住区等。

(一)区域绿道:是指连接城市与城市,对区域生态绿地保护和生态网络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绿道。

(二)城市绿道:是指连接市域主要节点并与区域绿道相连相通的绿道。

(三)社区绿道:是指连接社区公园、小游园和街头绿地,主要为附近居民服务的绿道。

第四条  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市政)负责指导全区绿道维护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镇(街道)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绿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规划、市政、住建、国土、发改、水务、农业(林业)、旅游、公安、交通、环保、工商、城管、电力、通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绿道的维护和管理,按照各镇(街道)“属地负责”的原则划分管理责任,各镇(街道)的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资金,鼓励社会投资力量多渠道多种方式维护、经营、管理绿道网,绿道旅游经营单位应与绿道产权单位签订经营协议并报送南海区文体旅游局(文化旅游)备案。

第六条  区和镇(街道)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各管理责任单位的绿道维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绿道建设新增的地上物所有权以及其收益,归各镇(街道)所有。

第八条  管理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绿道进行养护,制定完善的养护技术方案,配备设备、工种齐全和相对固定的养护队伍,养护改造到位、得当,保持绿道总体景观良好,设施齐全无损坏,并达到如下要求:

(一)绿地应做到黄土不露天,植物生长旺盛、冠型完整,开花结果正常;无枯枝败叶,分枝不影响游览和观景;开花后修剪合理、及时;无杂草,无死株,无缺株。

(二)硬地铺装、园建设施、厕所等应保持完好、清洁、无积水,无垃圾杂物、无鼠洞和蚊蝇孳生地等,发现鼠洞要及时堵塞;外观整洁无污垢、无乱涂画,及时清除建筑物顶积落的枝叶、垃圾和自生的植物。

(三)保证所有设施正常使用、美观、无安全隐患,并及时进行保养、翻新。园路及铺装平坦、无积水。钢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GB50212—91的要求涂刷油漆。游乐设施的安全标准应符合GB8408—87的规定。

(四)应建立热带风暴防御紧急预案,在风暴来临前做好对应的防御措施;对易受寒害或冻害的园林植物,应在寒潮来临前做好防护措施。及时处理树体上孔洞的腐烂部分。

(五)园林机械的操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岗前培训;凡需持证上岗的,必须在取得相应的上岗证后方可工作。截除较大的树枝、清除枯死树体,应预先制定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  居民应当文明游绿道,爱护绿道绿化、基础设施及服务设施,遵守绿道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市民骑自行车应按指示方向行驶,并根据实际情况遵守以下安全守则:

(一)如遇道路叉口、桥梁、与机动车道并线的路段时,应注意来往车辆,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推车通过。

(二)如遇厂区、办公楼等有机动车行经的出入口时,应注意来往车辆,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过。

(三)如遇弯道、陡坡、河堤、水岸等危险地段时,应当减速慢行,以策安全。

第十一条  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须有随行人员陪同游览。

第十二条  绿道沿线应保护生态环境,设置提醒游客不损坏农作物、植物等的提示牌。保护和利用好沿线的古树、文物古迹,积极开发乡村民俗旅游产品,并树立科普知识宣传标识牌开展科普教育。

第十三条  以水利堤围堤面设置的绿道,不能影响正常的防汛检查和防汛抢险工作,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在防汛紧急情况下可对绿道进行暂时封闭。

第十四条  利用堤围或树立设施作为绿道以及绿道附属设施的,绿道管理责任部门应对已批准建设的项目和设施妥善管理,不能由此而影响或破坏堤围以及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行使用。

第十五条  绿道管理责任部门应当在绿道,尤其是危险地段如堤围、山塘水库水域周边的绿道设置明确的安全警示标牌,以策安全。

第十六条  借用水利工程设施(堤围、山塘水库水域周边范围)作绿道的,不能因此改变水利工程设施的产权,堤围原有设施由原产权单位负责养护。

第十七条  绿道驿站应配备必要的防火、消防器材及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  绿道旅游自行车出租经营者每天应对出租自行车进行安全检测,每次要做到出租前和收车后都有安全检查记录;出租变速自行车的,要有自行车变速使用说明;自行车出租要明码标价,有价目表和诚信公约牌,并设置低位收款台。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蚕食绿道用地,不得破坏绿道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以及其它生物和设施等。绿道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绿道标识牌、果皮箱、椅等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破坏指示牌;

(二)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杂物;

(三)随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四)堆放物料、拉绳挂物,在树上、绿篱上晾晒衣物等物品;

(五)在绿道的亭、座椅、护栏等设施上践踏、躺卧;

(六)在水体(水库、河流、水塘、潭、池)内游泳、嬉水;

(七)在安全警示标志以外区域活动,攀爬或翻越安全防护设施;

(八)设置严重影响绿道景观的商业广告;

(九)向绿道范围内排放烟尘、有害气体及倾倒杂物、垃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等废弃物;

(十)其他损害沿线绿化及绿道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  因维护确需占用少量绿道用地,或临时占用绿道用地的,依照《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绿道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举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十二条  对绿道维护或管理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三章 考 核

第二十四条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层考核”的原则,由南海区绿道网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绿道办”)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考核方式:按照镇(街道)自查与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镇(街道)根据年度绿道管理工作实绩进行自查,形成总结报告,并于12月底前报区绿道办。在各镇(街道)自查的基础上,区绿道办组织考核组,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采用全面检查和实地抽查等形式,进行全面考核,得出综合评价结果。

第二十六条  考核内容和标准。(一)慢行道:包括道路、绿化、环卫设施等。要求路面基本整洁,平整无坑洼,无堆积物,行车安全畅通,绿化效果良好;(二)标识系统:包括标识牌、引导牌、信息牌等标识设施。绿道标识等设施要求保持清晰、完好,安全坚固;(三)驿站:包括主体建筑、绿化、驿站周边的绿道配套设施。沿线设施人为损坏后要及时维修、恢复。

第二十七条  对管养工作力度大,效果好的镇(街道)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养护不力、管理不善的镇(街道)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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