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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关于调整我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经济促进局:

《南海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南府复〔2011〕407号),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分两步实施: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标准一,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标准二,并把清洁卫生费和垃圾处理费统一合并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南海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收费对象

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住户

13元/月·户

二、已实施物业服务的小区住户

           6元/月·户

三、出租屋

           4元/月·人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矿企业、学校、医疗机构、托幼儿园、托老机构、星级酒店及宾馆、服务及娱乐业、餐饮业、农贸市场、建筑施工工地

 

 

按实际产生量170元/吨计收。

 

五、其他商业经营户不含餐饮,经营场地在100平方米(含)以下﹞,按营业场地面积计征

经营面积小而垃圾产生量大的,按吨计收或协议收取。

20平方米(含)以下

15元/月·户

20-50平方米(含)

20元/月·户

50-100平方米(含)

在20元/月·户的基础上,按每增加1平方米加收0.3元计征。

100平方米以上

按吨计收,如每年按量定价不足420元的,按420元/年·户收取。

   

1未实施物业服务管理的居民住户和出租屋的垃圾处理费中含清洁卫生费。

2、物业服务费中已注明包含垃圾处理费的小区住户,垃圾处理费由物业公司向市政部门缴交。

3、此标准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南海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收费对象

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住户

15元/月·户

二、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住户

8元/月·户

二、出租屋

           5元/月·人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矿企业、学校、医疗机构、托幼儿园、托老机构、星级酒店及宾馆、服务及娱乐业、餐饮业、农贸市场、建筑施工工地

 

 

按实际产生量190元/吨计收。

 

四、其他商业经营户不含餐饮,经营场地在100平方米(含)以下﹞,按营业场地面积计征

经营面积小而垃圾产生量大的,按吨计收或协议收取。

20平方米(含)以下

18元/月·户

20-50平方米(含)

23元/月·户

50-100平方米(含)

在23元/月·户的基础上,按每增加1平方米加收0.35元计征。

100平方米以上

按吨计收,如每年按量定价不足486元的,按486元/年·户收取。

   

1未实施物业服务管理的居民住户和出租屋的垃圾处理费中含清洁卫生费。

2、物业服务费中已注明包含垃圾处理费的小区住户,垃圾处理费由物业公司向市政部门缴交。

3、此标准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已实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小区住户和已实行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住户、出租屋,有安装自来水表的部分商户的垃圾处理费统一由自来水公司随水费代收,自来水公司可在代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不超过8‰的手续费。其他住户或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市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收费方式。

三、各村委会参照此标准执行。

四、对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特困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区政府规定的低保线等困难家庭,凭《低保证》、《特困职工优惠证》、《军烈属证》,无子女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凭民政部门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经民政部门确认的证明,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减免的,按规定减免。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1.关于调整我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南府复〔2011〕407号)

           2.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物价)《关于修订〈南海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调整方案〉的意见》

 

 

 

 

附件1:

 

南府复〔2011〕407号

 

关于调整我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收费标准的批复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

南发改〔2010〕38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新修订后的《南海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其中《方案》中的《南海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一》执行时间调整为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南海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二》执行时间调整为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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