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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110609143318995934247          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1年5月26日          文号:   南府〔2011〕148号
  名称: 关于批转《佛山市南海区区级制造业行业协会扶持办法》的通知
  主题词:   经济管理 办法 通知          公报期号:   第2期 
 

 

 
南府〔2011〕148

  

 


关于批转佛山市南海区区级制造业

行业协会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现将区经济促进局(经贸)制订的《佛山市南海区区级制造业行业协会扶持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区级制造业行业协会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改革发展有关政策措施,加快推动区级制造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增强行业协会在公共服务功能方面的作用,鼓励行业协会有效推进我区中枢两翼,核心带动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和产业强区战略,特制订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经佛山市南海区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成立,有固定服务场所和工作人员的区级制造业行业协会。

二、扶持内容及标准

(一)由区行业协会牵头自主组团(5家区内会员企业或以上)参加国内外有影响力的专业展览会,按照展位费的50%、区域品牌宣传费的50%给予补助,其中区域品牌宣传费补助金额最高不能超过展位费的50%,补助金额由区、镇(街道)财政各承担一半。

(二)由区政府牵头组团参加国内外有影响力的综合性或专业展览会以及集体商标品牌推介会,按照展位费的50%、区域品牌宣传费的100%给予补助,其中区域品牌宣传费补助金额最高不能超过展位费,补助金额由区、镇(街道)财政各承担一半。

(三)鼓励行业协会为企业升级发展提供产品研发创新和人才培训服务。行业协会在开展此项工作获得省级机关扶助时,我区按省级机关扶助标准进行11补助,补助上限为20万元,补助金额由区、镇(街道)财政各承担一半。

(四)对国家七大、省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区重点发展支柱产业的参展宣传推广扶持,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五)政府部门委托协助办理的其他事项,优先由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评估为3A以上行业协会承办。

三、申报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行业协会申请经费扶持的请示;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行业协会或企业所属镇(街道)经济促进局的初审意见;

(四)专业展览会的简介或培训活动方案;

(五)相关费用的发票复印件;

(六)展览会或培训活动总结及开展情况证明材料,包括文字、音像和图片资料;

(七)由银行出具的行业协会年度银行帐户证明;

(八)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四、申报程序

(一)区行业协会在每年12月前需向区经济促进局(经贸)提交下一年度的参展或宣传推广活动计划及费用预算,由区经济促进局(经贸)汇编和报送行业协会年度扶持费用预算。

(二)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由行业协会提出申请,经行业协会所在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初审,区经济促进局(经贸)复核后报区政府审批。行业协会所在镇(街道)以外的会员企业申请时要附上企业所属镇(街道)经济促进局的意见。

(三)区政府批复同意后,区财政局、经济促进局(经贸)负责将区级扶持资金划拨到行业协会;各镇(街道)负责按本办法落实镇(街道)扶持资金的发放。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由区经济促进局(经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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