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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110609143658396273384          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1年5月24日          文号:   南府〔2011〕146号
  名称: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词:   经济管理 地质灾害△ 资金 办法 通知          公报期号:   第2期 
 

 

 
南府〔2011〕146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地质灾害治理

项目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配套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

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我区地质灾害治理按照属地为主,区、镇结合原则组织实施,区政府设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专项配套资金,对区内影响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工程治理。为明确区财政配套资金的申拨程序,加强专项配套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是指列入政府防治范围和年度预算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治理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专项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资金)是指区财政专项用于各镇(街道)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补助性资金,该专项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项目管理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镇(街道)对本辖区地质灾害治理工作负总责,并作为项目业主对治理项目按规定程序运作,实行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全面负责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是区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我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制订年度治理计划、编报区级地质灾害治理资金预算、编制地质灾害治理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组织地质灾害成因调查及认定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的审查和备案工作;负责组织地质灾害点的勘查及治理方案的编制、评审工作;指导和督促项目业主加强项目管理,并对项目实施阶段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组织和参与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配套资金的落实工作,根据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的工程审核意见及时拨付资金。

第七条  工程治理项目严格执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和责任追究制。工程治理项目的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业主、勘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治理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章  配套资金拨付比例及设立方法

 

第八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总费用组成:包括勘查设计费、专家评审费、招投标(代理)费、施工工程费、监理费、监测费、竣工验收费用等。

第九条  配套资金拨付比例:各镇(街道)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立项金额高于200万元的,区政府按立项金额给予50%的配套资金补助;对于立项金额低于200万元(含)的,其治理经费由属地镇(街道)财政承担。

第十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总费用高于立项金额的,配套资金以立项金额为准;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总费用低于立项金额的,配套资金以项目总费用为准,收回相应差额资金。

第十一条  符合配套资金申请条件的,镇(街道)根据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结合各镇(街道)实际情况,于每年10月份编制次年度地质灾害治理计划和资金预算(同时设立镇级年度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审查。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审查、汇总后报区政府审批。根据区政府的批复精神,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将配套资金编报财政预算。

 

第四章  配套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十二条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配套资金申请条件的,由镇(街道)负责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业主单位联同当地财政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立项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灾害等级达中型或险情达较大级)、勘查及设计文件、项目预算、镇(街道)财政资金到位情况等申报资料;应急项目(具体由区应急办、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和属地镇(街道)共同界定)则需完成应急调查报告与治理方案设计,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经审查符合配套资金申请条件的,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加具审查意见后送区财政局审核,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到相关镇(街道)财政局,再由镇(街道)财政局按照相关审批程序拨付资金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对于取得配套资金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镇(街道)财政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做好资金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套取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十五条  参与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相关单位,必须满足相关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会同区财政局、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审计)对治理项目进行工程、财务监督和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如下:

(一)项目的招投标情况:是否存在应招标而未招标情况,招投标的组织情况,在招投标中是否存在设定条件、排斥公平竞争问题、利用职权干预招投标谋取非法利益行为等。

(二)项目进展情况:检查项目进度情况、工作量完成情况,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实施,是否存在设计变更及变更是否经批准等(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拖延建设工期,确需更改的必须按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三)资金使用情况:进度款拨付是否及时,是否存在滞留、延压项目资金的情况,是否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是否存在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或改变补助标准等。

(四)竣工验收:全部工程完工后,业主单位应及时成立项目验收委员会,并通知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参加验收。业主单位应及时将完整的工程验收资料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备案。

(五)项目变更:项目变更引起资金的增加,原则上区配套资金不予增加。对于治理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超过施工合同总金额10%(含)的,必须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审查。

第十七条  按照《南海区项目绩效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区财政局负责对配套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价,发现问题督促业主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配套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专项资金以及挪用、挤占、截留扶持资金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依照国家、广东省和佛山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地质灾害△  资金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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