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10712145901181632984 | 发布机构: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 |
发文日期: | 2011年6月3日 | 文号: | 南府〔2011〕171号 |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起始价的意见 | |||
主题词: | 经济管理 土地 意见 | 公报期号: | 第3期 |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公开交易起始价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为合理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起始价,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意见》(南府〔2010〕162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对规范我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起始价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地分类
本意见对国有建设用地进行以下分类,分别为:住宅用地(含住宅捆绑产业用地)、商服用地、工业仓储及其他用地。
二、住宅用地起始价的确定
住宅用地(包括住宅兼容产业用地、住宅捆绑产业用地)公开交易的起始价不得低于评估地价的70%,并不得低于基准地价。
三、商服用地起始价的确定
商服用地(包括批发零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公开交易起始价不得低于评估地价的70%,并不得低于基准地价。
四、工业仓储及其他用地起始价的确定
工业仓储及其他用地公开交易的起始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也不得低于国家规定工业用地最低价。其中,属于都市型产业载体性质的工业仓储用地的公开交易起始价不得低于评估地价的70%,并不得低于基准地价。
五、土地评估的委托
区、镇两级储备地以及“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涉及出让的均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评估,评估机构以现场公开摇珠的方式选定。
六、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区、镇两级储备地以及“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的出让,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我区其他文件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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