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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110712151647744640480          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1年6月8日          文号:   南府〔2011〕173号
  名称: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词:   经济管理 土地 办法 通知          公报期号:   第3期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设施农用地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六月三日

 

 

 

 

佛山市南海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区设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施农用地范围的界定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以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鲜活水产品暂养、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存放农产品、种苗、农资、饲料等必要的场所用地;鲜活农产品初级加工用地、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标准

(一)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10亩以上,含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二)进行规模化种植的(50亩以上,含5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家畜2000头以上,三鸟10000羽以上)、水产养殖(30亩以上,含30亩)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四)未达到上述规模化标准的附属设施用地统一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3%以内。

设施农业是否达到规模化种(养)植(殖)由农业部门认定。

三、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

设施农用地建设应由经营者先提出申请,经所在地镇(街道)审查申报,再由区政府审批。流程如下:

(一)经营者申请

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补充耕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再向所在地镇(街道)递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地申请书(说明项目名称、用地位置、用地面积、用地必要性等)、建设方案、经营者身份证明、用地协议(涉及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权属证明(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用地红线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镇(街道)审查申报材料

各镇(街道)根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农办、国土部门审查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属于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需签订复耕协议,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垦,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属于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出具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材料。对符合申报要求的设施农用地项目,镇(街道)出具初审意见,由各镇(街道)国土部门将有关材料报区国土部门审核。

镇(街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现场认定

    镇(街道)报送的材料齐全、合格的,由区国土部门牵头,区农业、农村工作部门和各镇(街道)国土、农办部门配合,实地勘察申报的设施农用地,填写《佛山市南海区设施农用地现场认定表》。

(四)区级职能部门审核

区农业部门重点审核农业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区农村工作部门重点审核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

区国土部门根据区农业部门以及区农村工作部门的审核结果,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符合规定的,报区政府审批。

(五)区政府审批

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区国土部门向经营者颁发设施农用地认定文件,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工作;区农村工作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四、设施农用地管理与监督

(一)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设施农用地与耕地、园地、草地等并列,均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二)各镇(街道)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设施农用地占用基本农田的,需依程序审核批准。

(三)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农用地规模;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四)设施农用地由区农业、国土部门和各镇(街道)共同监管,并将设施农用地使用情况纳入土地巡查范围,对设施农用地的利用进行合规性核实,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计入违法用地予以纠正和查处。

(五)对未批先建或超批准范围建设的设施农用地,必须先由所在地镇(街道)整改处理到位后,再给予补办设施农用地手续。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区国土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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