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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110712152123593192992          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1年6月28日          文号:   南府〔2011〕221号
  名称: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三旧”改造工业提升示范项目扶持办法的通知
  主题词:   经济管理 工业提升△ 办法 通知          公报期号:   第3期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三旧”改造

工业提升示范项目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三旧”改造工业提升示范项目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佛山市南海区“三旧”改造

工业提升示范项目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通过“三旧”改造促进工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佛府〔20111号)精神,落实中枢两翼,核心带动”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和南海区城市更新行动计划,充分利用“三旧”改造政策盘活和整合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更有利于招商引资和产业集聚发展,推进产业强区战略,特制订本扶持办法。

一、 适用对象和条件

经区政府认定的用于发展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的制造业,以及科技研发、工业设计、孵化器、科技信息服务、动漫制作、工业服务外包等工业类项目,用地面积100亩及以上,容积率1.2及以上,工程造价12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或改建工程总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须于20131231日前履行规划报建手续且在20141231日前骏工验收。

二、专项扶持资金

    区政府设立工业提升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总规模为5亿元,主要用于工业提升示范项目的租金补贴、奖励等用途。每年专项资金的预算由区经济促进局制订。

三、对镇(街道)的支持

(一)租金补贴为鼓励镇(街道)统筹连片开发,在土地整合阶段,对涉及由镇(街道)主导统一租用地块的,给予镇(街道)前350%的土地租金补贴,单个项目租金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出让地价款奖励。工业提升示范项目的土地出让地价款在扣除上缴部分以及按有关文件规定提取资金后全额奖励给项目所在镇(街道)。

(三)自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入驻企业缴纳所得税及增值税的增量部分,按区级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奖励给项目所在镇(街道),奖励资金全部用于示范项目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

四、对投资者的奖励

(一)投资者连片开发示范项目土地,工业厂房工程造价(不含地价)1亿元及以上的,对投资者按工业厂房工程造价(不含地价)的1%进行奖励;或容积率1.5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给予30/平方米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投资者通过整体改貌、局部改建等方式改造工业厂房,改建工程总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对投资者按改建工程总造价的1%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对项目引荐人奖励

对工业连片改造新引进招商项目包括投资载体建设项目和引荐入驻企业,给予引荐人奖励,并按照《佛山市南海区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执行。  

六、土地确权有关收费标准

    工业提升示范项目的土地办理土地确权时,发生在19871119981231期间的国有和集体土地按0.5万元/亩的标准收取;199911之后的国有和集体土地按7万元/亩的标准收取,待工业提升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对土地权属人按6万元/亩的标准进行奖励。

七、人防工程费用

    工业提升示范项目的工程,在办理人防工程报建时,人防工程费用按南府2008194号文规定办理。

八、都市型产业政策

    经认定的工业提升示范项目,建设产业载体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积可按不高于总建筑面积20%的标准执行

九、对入驻企业的优惠

    属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属于国家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广东省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项目,以及市、区的重点发展项目,实行一企一策的扶持政策。

十、绿色通道

    建立绿色通道。对工业提升示范项目在用地、立项、环评、规划、报建、消防、竣工验收、办证等审批程序上,做到提前介入,专人跟踪,特事快办。

十一、其它

(一)本办法的奖励条款与《关于通过三旧改造促进工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佛府〔20111号)及《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2011168号)有重复的,采用从高奖励原则,不重复奖励。

(二)各镇(街道)须制订配套政策,加快工业提升示范项目的推进。

(三)本办法中对投资者的奖励资金由区、镇(街道)按税收分成比例承担。

十二、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1231。此前区政府相关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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