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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110811164010933711625          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1-7-26          文号:   南府办〔2011〕132号
  名称: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办法》的通知
  主题词:   民政 社区组织△ 服务 办法 通知          公报期号:   第4期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购买

社会组织服务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购买

社会组织服务办法

 

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优化公共资源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粤办发〔200813号)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粤财行〔2009252号)精神,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供给多元、领域宽泛、内容丰富的政府公共服务机制,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体系,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总体要求

(一)定义。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是指政府及职能部门将部分原由政府直接举办的,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按照政府采购的方式,交由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完成,根据社会组织提供社区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评估并支付服务费用。

(二)重要意义。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建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新机制。

(三)基本原则。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和便民利民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社会组织购买社区服务。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高效运行,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公共卫生服务。包括社区疾病预防控制、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医疗服务和绿化管理、社区清洁等环境卫生服务。

(二)公共就业服务。包括职介服务、就业培训、二次创业等服务。

(三)社会福利服务。包括三无人员、五保户、孤儿、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的服务。

(四)社会救助服务。包括低保协管、灾害救助等服务。

(五)法律服务。包括法律援助、普法宣传教育、公益性法律、参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等服务。

(六)文体服务。包括举办社区文艺演出、讲座培训、文化交流、体育赛事等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文体服务。

(七)养老服务。包括向具备一定条件的老年人提供老年生活照料、心理慰藉、医疗康复、临终关怀和居家养老、星光老年之家项目管理等服务。

(八)公共安全服务。包括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应急管理等服务。

(九)其他服务。包括广场、社区健身设施和庇护救助场所等公共设施维护等其他领域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

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设立和运作,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社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主体提出的其他合理要求。

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程序

(一)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采用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6.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应及时签订,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计划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时,应将该年度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并报本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四)服务提供机构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各项服务,保证服务数量和质量。实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行政职能部门要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实行全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验收。

五、政府购买的监督和管理

(一)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是负责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能。

(二)区、镇(街道)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所需资金,确保资金按时到位,并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成本核算办法。

(三)区、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是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主体,负责制订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相关实施方案,承担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四)区、镇(街道)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社区服务的具体项目,研究建立包括考评指标、方法等在内的绩效考评体系,认真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对考评合格的,可继续签订服务合同,同时应根据考评结果,指出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对考评优秀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对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其提供社区服务的资格,终止合同。

(五)区、镇(街道)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资金的安排、管理、支付、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引入审计评估机构对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实行跟进监督和效果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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