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20110811165308786757179          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1年7月19日          文号:   南府〔2011〕263号
  名称: 关于查处整治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建住房行为工作的指导意见
  主题词:   经济管理 土地 意见          公报期号:   第4期 

 

关于查处整治违法违规占用土地

建住房行为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为进一步打击和遏制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建住房行为,强化农村住宅用地管理,维护我区土地管理良好秩序,按照区委、区政府严控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建住房行为蔓延的总体工作要求和《佛山市南海区集中开展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建住房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部署,结合我区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建住房全面清查摸底的实际结果,统一思想,明确做法,达到制止一批、震慑一片的效果,实现预期整治目标,现对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建住房各类行为的处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置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与维护稳定相结合的原则。处置过程中要坚持标准,态度坚决,措施得当,对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高度重视、及早排查并提前做好预案、做好解释引导工作,切实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二是坚持铁腕整治与警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建住房行为严厉打击、严格监管、严控新增,坚持制止一批,惩处一批,震慑一片,动真格、抓典型,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三是坚持尊重历史与兼顾现实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实际调查情况,疏堵结合,针对不同违法类型进行分类处置,处置违法既要尊重历史,又要兼顾现实,确保处置依法依规、合情合理。

二、处置办法

各镇(街道)对清理出来的20101月以来(特别是2011年)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建住房(包括改建和扩建)的问题,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拆控结合,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分两个阶段进行处置,意见如下:

(一)第一阶段处置意见:

1.对自区政府发出《关于集中开展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建住房清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 》(南府〔2011113号)后依然顶风抢建的,按照抢建必拆的原则予以整治,一律拆除。

2.对首层未建成(以一层未封顶计)的在建违法建筑,坚决拆除。

3.对首层已建成的在建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坚决拆除:

1)未经村集体同意,擅自占用土地的;

2)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或者其他占用耕地的;

3)违反城乡规划,占用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规划用地的;

4)存在一户多宅情况,在本村原有房屋3间及以上的;

5)引起投诉且社会影响恶劣的。

4.清拆建筑物应不留基础。

(二)第二阶段处置意见:

对其他情况的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建住房行为,在我区下一阶段开展农村住宅全面清理工作后,结合清查结果和统一部署,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在该阶段应对此类住房用地加强监控,违法用地者必须书面承诺不再加建,否则坚决拆除;对违反承诺继续加建的,整栋违法建筑予以拆除。

对历史上村组由于进行精神文明建设等原因开投或分配的宅基地,未经依法批准一律不得再建住房。有条件的村组应按购地者要求退回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由村集体收回。

三、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道)、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集中力量,群策群力,铁腕整治“两违”占用土地建住房行为,切实达到惩处一批、教育一大片的目的。同时,整治行动要与维稳工作紧密结合,制订化解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做好社会维稳工作,避免群体性事件或伤亡事件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巡查力度。将宅基地纳入两违用地日常巡查范围并进行重点巡查、严格管理。对现时纳入监管范围的,要继续加强巡查、严密监控;对新增的违法用地或继续抢建加建的违法用地行为,要及时制止、坚决查处,做到发现一宗、处理一宗、拆除一宗,决不手软。

(三)进一步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多方式实现部门联动、共同执法,形成齐抓共管的土地管理体系。各镇(街道)要建立各自所属辖区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并贯彻落实。供水、供电部门要配合对违法用地实施停止供水、供电,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对于为违法用地提供用水用电的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要负连带责任,也一并停止其水电供应。对年度内存在新增违法用地行为的村组,不予返还三旧改造历史建设用地使用费,不予发放耕地补贴等,不予评选文明村。

(四)加强行业管理。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建筑市场及建筑企业、队伍的管理,对于为违法用地建设承接建筑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追究责任。加强散装混凝土供应企业的管理,只允许提供给有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使用。

(五)结合安居工程,迅速启动村镇新社区建设。在严控宅基地的同时,鼓励农村居民上楼,建设“村镇新社区”。结合安居工程,各镇(街道)在年底前动工建设一批价格优惠的社区公寓,逐步解决符合一户一宅条件而未有宅基地的农村村民的住房需求。

(六)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将农村建房违法用地纳入村集体干部考核机制;明确宅基地开投行为属非法行为,对村集体开投宅基地行为按非法转让土地从严查处,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财务管理上对投地款进行使用限制,明确不得用于村民分红或分配。

 

 

 

 


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千年古郡·幸福南海
  分享到: 分享到网易微博
千年古郡·幸福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