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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110811171025775369780          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1年6月28日          文号:   南府〔2011〕268号
  名称: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批而未用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操作办法》的通知
  主题词:   经济管理 土地 办法 通知          公报期号:   第4期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批而未用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批而未用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佛山市南海区批而未用建设用地指标

调整操作办法

 

一、建设用地指标调整的概念

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是指在建设用地面积不增加、农用地面积不减少、耕地实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将某一经合法批准的地块(以下简称旧地块)的建设用地指标区位调整到另一地块(以下简称新地块)使用的行为。在新地块总面积不超过旧地块总面积的前提下,可将多个旧地块的建设用地指标同时区位调整到多个新地块。

二、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参与指标调整的新、旧地块须分别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一)旧地块由南海区人民政府或原南海市、南海县人民政府作为终审机关批准。具体包括文号为南国土政、南国地政、南国地政补复、南国改字等类型的批文。

(二)新地块不涉及土地征收。

旧地块批文是广东省、佛山市作为终审机关批准的,或新地块涉及征收的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用地指标调整的原则

(一)旧地块必须已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已缴清税费,并符合审批时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新地块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指标调整后应当做到农用地面积总量不减少,耕地实现占补平衡,建设用地面积不增加;

(四)界址准确、权属清晰、无争议;

(五)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12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六)旧地块涉及出租、出让、抵押的,应在指标调整前解除相关协议。

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步骤

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包括旧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类确认、指标区位调整两项审批内容,总体上分两步完成:

(一)旧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类确认

旧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必须先确认为农用地,才能进入指标区位调整的程序。

(二)指标区位调整

旧地块的建设用地指标区位调整到新地块。

五、政策措施

(一)新地块所需的指标从旧地块确认为农用地后调整得来,旧地块确认为农用地的数据建立台账管理。一次指标调整中,旧地块面积超出新地块的部分,可作为储备指标,用于今后的调整,但调整时必须在材料中说明旧地块之前的调整情况。

(二)新地块占用的耕地可通过综合使用旧地块被确认为耕地的部分、异地补充耕地及使用区储备耕地指标等方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三)如新地块与旧地块在调整时属于同一农村集体所有,且新、旧地块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农用地面积相等,同时新地块占用耕地的面积不超过旧地块确认为耕地的面积的,可直接将新地块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连同置换方案等材料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并重新核发用地批文。

六、指标调整协议

新、旧地块的用地者不一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原则上应签订指标调整协议,协议应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

(二)旧地块的用地批文文号、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用途、权属、位置、面积、确认为农用地的地类和面积及验收情况、旧地块确认为农用地(耕地)后的管理方案;

(三)新地块的权属、位置、面积和土地用途;

(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

(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

(六)同意指标调整的意见;

(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新、旧地块的用地者一致的,用地者须出具指标调整承诺书,无需签订指标调整协议。

七、申请材料及流程

(一)旧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类确认

1.申请人向土地所在地镇(街道)申请

旧地块的用地者作为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土地所在地镇(街道)申请土地利用现状地类确认:

申请书、旧地块批准文件、图件(用地红线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第二次土地调查图、最新的影像图、旧地块内各地类图斑界线图)、现场照片、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已递交验收申请的,从原规定组织申请材料。

2.镇(街道)初审

镇(街道)国土部门受理申请,并报镇(街道)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区国土部门复核。镇(街道)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镇(街道)作为申请人的,以上两个环节合并。

3.区国土、农业部门复核并现场确认

区国土部门收到材料后,对初审材料齐全、合规的地块,牵头组织区农业部门现场勘察。区农业部门对农用地的质量负责,区国土部门对农用地的地类及面积负责。现场踏勘合格的,由区国土部门颁发地类确认文件。

(二)指标区位调整

1.申请人向土地所在地镇(街道)申请

新地块的用地者作为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土地所在地镇(街道)申请指标区位调整:

申请书、旧地块地类确认文件、指标调整协议或指标调整承诺书、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涉及村集体的需提供村民会议表决材料、占用林地的需提供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涉及违法用地的需提交违法用地处罚材料、有关图件(新、旧地块用地红线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需提交的材料。

2.镇(街道)初审

镇(街道)国土部门受理申请,并送镇(街道)初审。初审合格的,镇(街道)拟订请示文件,连同其余材料送区国土部门复审,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镇(街道)初审的工作时限为15个工作日。

3.区国土部门复审

区国土部门组织内部会审,并核算应收费用,会审通过的,送区政府审批。

区国土部门复审的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

4.区政府审批及颁发批文

区政府审批通过并核准应缴费用后,由区国土部门发出缴款通知书,申请人依规缴齐费用后,凭缴款凭证、旧地块用地批文全部原件(已在办理土地登记等手续时被国土部门收取的除外)领取用地批文。

八、税费

旧地块必须在缴清税费后才能用于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指标调整过程中新地块使用区储备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须依规缴纳耕地开垦费。

九、后续管理

(一)旧地块的管理。国有性质的旧地块将作为国有农用地由所在镇(街道)组织耕种;集体性质的旧地块将作为集体农用地管理,已确认为农用地的旧地块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转为建设用地,确需作为建设用地使用的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二)旧地块原批准文件及土地证的处理。

1.在办理旧地块的农用地确认或验收后,需在信息系统及图形库中冻结旧地块对应批文,申请人需缴回所有批文原件;旧地块已办理土地登记的,必须同时冻结旧地块对应的土地使用证。

2.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批准后:旧地块原批准文件中已实施建设用地指标调整部分的农用地转用行为失效,征收行为仍有法律效力。未进行建设用地指标调整部分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行为仍有法律效力,可作再次调整。原建设用地批文及土地证必须同步收回注销或变更,相关处理意见在新地块的批复中作出说明,同时做好旧地块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新地块批准后的实施问题。新地块经批准后,用地者应及时申请供地,并在规定期限内开发建设,防止发生新的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等现象。

(四)区国土部门建立建设用地指标调整管理台账,并及时在当年的土地变更调查中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数据进行变更,纳入当年变更流量。

十、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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