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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110811171857647728534          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1年7月11日          文号:   南府〔2011〕237号
  名称: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词:   经济管理 公共卫生△ 应急预案△ 通知          公报期号:   第4期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卫生部门反映。

 

 

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佛山市南海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念

1.4  事件分级

1.5 适用范围

1.6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区卫生应急办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专业机构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预案启动

4.3  应急响应

4.4 现场处置

4.5  扩大应急

4.6 应急终止

5  信息发布

6 善后处置

6.1 评估

6.2 表彰和奖励

6.3 抚恤和补助

6.4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6.5  责任追究

6.6  社会救助

7 应急保障

7.1 技术保障

7.2  物资、经费保障

7.3  通讯保障

7.4  交通保障

7.5  治安维护

7.6 法律保障

7.7 宣传教育

8 各类配套预案的制订

9 附 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解释部门

9.3 预案实施时间

9.4  预案修订

10 附 

附件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3  日常突发卫生事件及处置工作要求

附件4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组织体系框架图

附件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1   

1.1  编制目的

建立全区统一的功能完善、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指导和规范我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建设幸福富裕和谐南海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念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4  事件分级

按照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将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分级标准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在区外发生可能影响我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国家、省、市宣布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状态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医疗救援应急工作另行制订预案。

1.6  工作原则

1.6.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施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及时监测、预警和报告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

1.6.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进行。事发地的镇(街道)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6.3  联动处置,快速果断

建立和完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军地之间的联动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做到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同时,要广泛动员、积极组织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6.4  依靠科学,依法管理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律和特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指引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做到依法、科学、规范和有序处置。

2  应急组织体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指挥机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区卫生应急办、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业机构组成。

2.1  指挥机构

2.1.1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是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由区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总指挥,区府办联系卫生工作的副主任和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分管卫生工作的常务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区委宣传部、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计生)、文体旅游局(体育、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经济促进局(经贸、科技)、农林渔业局、财政局、市场安全监管局(市场监管、安监)、教育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城管、交通)、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外事侨务)、公安分局、工商局、质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佛山海关驻南海办事处、南海海事处、总工会、团区委和各镇(街道)等。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见附件2

由区政府设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应急指挥中心是区卫生应急指挥部进行决策的指挥平台和办公场所,应包括下列功能:指挥功能;信息采集、展示功能;会议功能;通讯功能。

2.1.2  现场指挥部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事件性质、级别、处置工作需要设置现场指挥部,由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成员、专家以及事发地的镇(街道)分管领导、应急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2.1.2.1  执行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命令,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和统筹协调。

2.1.2.2  统一调配急救药品、器材、设施设备等物资和人员。

2.1.2.3  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

2.1.2.4  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和区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及时向上级反馈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调整现场控制措施。

2.1.2.5  做好事发地卫生防病社会动员,争取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2.2  区卫生应急办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常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卫生应急办,值班电话:86393706),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是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内设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主要职责是:

2.2.1  组织制订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处置配套政策、措施和相关技术指引。

2.2.2  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督促落实日常监测和预警工作。

2.2.3  组织开展全区卫生应急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2.2.4  检查和督导各镇(街道)卫生应急组织体系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预案实施情况。

2.2.5  组织协调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2.2.6  建立与市卫生应急办、区应急办、三防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各镇(街道)卫生应急机构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上传下达卫生应急相关信息。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传染病防治、临床医学、流行病学、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免疫规划、卫生管理、健康教育、医学检测等相关领域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成员。主要职责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预警、启动预案、终止预案、应急处置等提出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紧急状态或必要时,参与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及现场处置工作。

2.4  专业机构  

医院、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应急培训,提高快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

2.4.1  医疗机构

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和治疗;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样本采集和流行病学调查;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负责预警病例、疑似病人和收治病人有关资料的汇总和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诊治。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对收治的病人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深入现场采集病人及环境标本,对环境和物品进行卫生学处理;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预测;负责重大急性职业中毒和放射事故现场的卫生处置、监测和检验;做好相关危害因素分析和事故原因调查;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中毒和辐射损伤病人紧急救治工作。

2.4.3  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等进行监督;对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为基础,在全区范围内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系统,包括: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新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等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系统应逐步与区政府统一建立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报告系统连接。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将其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四级进行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进行标识。

3.2.2  预警研判和发布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专业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进行研,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提出预警分级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应急办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实行分级发布。蓝色预警由区应急办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由市级以上应急办发布。

新闻单位、通讯及网络运营、市政管理等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应急管理机构,按要求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

3.2.3  预警解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害因素消除,经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并经批准机关同意后,由原发布机关宣布解除预警。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义务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在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咨询和投诉。在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专业机构设立或指定专门科室,负责收集、核实、分析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3.3.1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1.1  责任报告单位

3.3.1.1.1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3.3.1.1.2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3.1.1.3  有关单位(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以及与公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市场安全监管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1.1.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3.1.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村级卫生站)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责任报告单位负责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2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波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和体征、可能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一步应对措施等。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控制过程,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是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报告,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进程报告是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结案报告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结束后,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对其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的报告。

报告的具体要求由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根据市卫生局的规定另行制订。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当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报告;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在接报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首次报告,并随时进行进程报告。

对于一些比较敏感的事件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送,不受层级报告限制。

区卫生应急办要及时向区应急办汇总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要信息,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和区政府领导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批示、指示精神,并跟进落实情况。

区应急办要适时协调各部门和毗邻地区,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请求给予协调处置。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网络直报

区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进行核实,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并负责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4  应急处置

4.1 前期处置

卫生部门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苗头或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积极采取各项控制措施,实施前期处置。

4.2  预案启动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根据报告的信息、监测资料和事态发展状况,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评估。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向区政府提出是否启动预案及响应级别的建议。区政府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作出是否启动预案和设置现场指挥部的决定。

4.3  应急响应

预案启动后,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立即到位,指挥部正式开始运作。各有关部门在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履行职责,积极有效地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事发地的镇(街道)承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第一责任,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防止事态扩大。

4.3.1  分级响应

4.3.1.1  特别重大(级)、重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级)和重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在省、市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组织全区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1.2  较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较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在市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组织全区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1.3  一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区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按有关规定向市卫生局报告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市卫生局予以支持。

未达到一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日常突发卫生事件,由镇(街道)负责组织镇(街道)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应当及时组织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

4.3.2  响应措施

4.3.2.1  区政府、各镇(街道)

4.3.2.1.1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组织、协调、调集本行政区域内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3.2.1.2  划定控制区域: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镇(街道)报区政府,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同意,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可能导致中断交通干线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3.2.1.3  疫情控制措施:事发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采取以下控制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其他必要的控制措施。

4.3.2.1.4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海事、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港口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措施或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4.3.2.1.5  维护社会稳定:组织经贸、发改、工商、公安等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3.2.2  卫生行政部门

4.3.2.2.1  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4.3.2.2.2  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响应级别的建议。

4.3.2.2.3  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3.2.2.4  做好重点、高危地区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4.3.2.2.5  及时组织新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新技术标准和规范培训。

4.3.2.2.6  及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针对性的防病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心理救援,消除公众恐惧心理。

4.3.2.2.7  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4.3.2.3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协调和调查处置等工作,做好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协调和配合工作。

4.3.2.4  医疗机构

4.3.2.4.1  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4.3.2.4.2  协助疾控机构进行标本采集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4.3.2.4.3  做好院内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理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4.3.2.4.4  严格执行传染病和中毒病人报告制度。

4.3.2.4.5  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和重大中毒事件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治经验。

4.3.2.4.6  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科研与区域交流合作,不断提高处置能力。

4.3.2.5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3.2.5.1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

4.3.2.5.2  对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4.3.2.5.3  做好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指导和协助医疗机构开展中毒和辐射损伤病人紧急救治工作。开展职业中毒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生产环境监测,指导相关人员做好个人防护,防止发生次生事件。

4.3.2.5.4  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必要时送市实验室检测,尽快查明事件原因。

4.3.2.5.5  对环境和相关物品进行卫生学处理。

4.3.2.6  区卫生监督所

4.3.2.6.1  开展对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他相关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4.3.2.6.2  开展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等监督检查。

4.3.2.6.3  查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3.2.7  非事发地的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镇(街道),应保持高度警惕,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4.3.2.7.1  保持与区应急办的密切联系,及时获取信息,研判本行政区域可能受波及的范围和程度。

4.3.2.7.2  加强相关疾病和重点人群、重点场所、重点环节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3.2.7.3  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4.3.2.7.4  组织做好本区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4.3.2.7.5  根据区政府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工作,做好支援事发镇(街道)的准备。

4.4  现场处置

4.4.1  指挥和统筹协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事件的级别和发展趋势,设置现场指挥部统筹协调现场处置工作。参加现场处置工作的人员到达现场后,服从统一指挥和调遣。

4.4.2  现场处置工作组

由现场指挥部统一组建现场处置工作组,人员由流行病学、临床救护、实验室检测、消毒、病媒生物控制、卫生监督等专业人员及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分为医疗救护组、疾控流调组、卫生监督组和后勤保障组,主要职责分别是:

4.4.2.1  医疗救护组:对伤病员进行抢救、转运,实施必要的病人隔离和环境消毒措施。

4.4.2.2  疾控流调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污染物处理、环境消毒等工作,对相关人员实施必要的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

4.4.2.3  卫生监督组:开展现场卫生监督执法,督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4.2.4  后勤保障组:负责药品、器械等物资的采购供应,维护事发地的社会治安和秩序,保障通讯和交通畅顺。

4.5  扩大应急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发展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应报请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采取相应的扩大处置措施,并立即报请市政府予以援助。

4.6  应急终止

4.6.1   终止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害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6.2  终止响应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终止,遵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估,确认无危害和无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政府作出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较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在市政府指导下完成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报市政府同意后作出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4.6.3  现场清理与恢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现场指挥部组织专业机构开展现场清理工作,确保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件。对潜在隐患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现场清理工作完毕后, 应急队伍撤离现场,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

5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由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或获其授权的现场指挥部依照省卫生厅、市有关规定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传染病疫情发布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执行。

6  善后处置

6.1  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效果评价、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和市卫生局。

6.2  表彰和奖励

区政府、各镇(街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一线人员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6.4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对应急处置期间征收或征用的土地、房屋、应急物资和设施设备等予以归还或给予补偿;对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赔偿;对征用的劳务给予合理经费补偿。

补偿和赔偿标准由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按规定核定后再报区政府审批。

6.5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6  社会救助

6.6.1  政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救助机制,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

6.6.2  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可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程度,组织社会捐助活动。充分发挥慈善会、红十字会和志愿者等社会组织在社会捐助中的作用。

7  应急保障

区政府、各镇(街道)要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区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1  技术保障

7.1.1  信息系统

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区城乡范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信息系统,承担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按照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建设。

组织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搭建佛山市南海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通信调度网,将120急救指挥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等部门的通信网络整合,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及时互通信息、统一调度,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损害。

7.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区、镇(街道)、村(居)三级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和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设备、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和专业队伍建设,确保其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应急监测预警、疫情信息收集报告、实验室检测、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职能。

7.1.3  医疗救治体系

7.1.3.1  急救网络

在区人民医院设置区急救中心。以各镇(街道)医院为基础,以区人民医院为依托,构建全区120急救网络和应急救援体系,实现全区应急救援资源共享。

7.1.3.2  传染病救治机构

指定区人民医院为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在各镇(街道)医院设置传染病专用门诊和隔离留观病房。

区政府及卫生、发改、住建、环保等部门负责传染病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场所的选址、设置和管理工作。

7.1.3.3  职业中毒、核辐射救治机构

依托区人民医院设置职业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

7.1.4  卫生监督体系

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在镇(街道)设置卫生监督分所,完善区、镇(街道)二级卫生监督执法网络,明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能,落实责任,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7.1.5  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7.1.5.1  组建

由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组建区级医疗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

7.1.5.1.1  传染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7.1.5.1.2  食物中毒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7.1.5.1.3  职业中毒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7.1.5.1.4  生化、核和辐射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7.1.5.1.5  救灾防病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应包括现场流行病学、临床救治、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卫生监督、心理救援、健康教育等专业人员,由全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等专业机构相关人员组成。根据卫生应急队伍的类型,相应专业人员的选择应有所侧重。

7.1.5.2  管理和培训

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对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实行松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管理。平时,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在各自岗位待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服从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的统一调配。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应设立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培训基地,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

7.1.6  演练                                   

卫生应急指挥部根据我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全性和区域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练,以实战的方式,全面检验应急处置能力,改进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强化应急意识。演练内容包括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调配合、现场调查救治、善后处置、应急保障等。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1.7  科研和区域交流

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组织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区域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7.2  物资、经费保障

7.2.1  物资储备

设立区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库,物资储备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由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制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并组织落实。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要加强与发改、经贸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配合,确保物资储备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直接调用储备物资。

7.2.2  经费保障

区、镇(街道)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基础设施设备、应急物质储备、日常运转、应急培训演练、交通通讯设备等需要。区、镇(街道)两级政府还应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医疗救治救助、预防控制、卫生监督以及有关人员补助和奖励等需要。

7.3  通讯保障

区经济促进局(科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机构,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通讯畅顺。

7.4  交通保障

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应制订交通管制方案,实施交通管制,指引应急抢险、救援车辆进入现场,及时疏通交通堵塞;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应制定运输保障方案,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交通畅通。

7.5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指挥事发现场区域内人员的撤离,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现场处置人员和群众的人身安全。

7.6  法律保障

区、镇(街道)以及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制。

7.7  宣传教育

区、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广泛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充分发挥有关社团组织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中的作用,指导群众以科学、理性的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教育部门要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教育。各类干部培训机构也应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8  各类配套预案的制订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制订本部门的配套工作预案并报区卫生应急办备案。

各镇(街道)应参照本预案,结合本镇(街道)实际情况,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备案。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9.2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南府办〔200341号)同时废止。

9.4  预案修订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10  附件

 

 

 

 

 

 

 

 

 

 

 

 

 

 

附件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疫情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在我市发生,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在我市发生,涉及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

4.霍乱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两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含50例),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或地级以上市城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含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含9例)。

31周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有爆发流行趋势。

4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5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含9例),未出现死亡病例。

6.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附件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府办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

在接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启动预案报告后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报告处置进展情况;督促落实市政府、区政府领导关于事件处置的批示和指示。

区委宣传部

1.组织新闻媒体依法、及时、准确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2.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处置和危机心理干预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能力;

3.协助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4.加强网上新闻宣传的管理和引导。

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

1.组织制订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处置配套政策、措施和相关技术指引;

2.建立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督促落实日常监测和预警工作;

3.组织开展全区卫生应急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4.检查和督导各镇(街道)卫生应急组织体系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预案实施情况;

5.组织协调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6.组织指导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健康教育与社会宣传工作,增强群众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7.常设区卫生应急办,建立与市卫生应急办、区应急办、三防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各镇(街道)卫生应急机构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上传下达卫生应急相关信息;

8.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和管理;

9.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环境卫生水平,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增强公民卫生意识;

10.组织实施疫点疫区紧急杀灭老鼠、蚊、蝇、蟑螂及控制蚊蝇孳生地;

11.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紧急救助呼吁;

12.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和人道主义救助工作;

13.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区文体旅游局(文化旅游)

1.组织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3.通过驻外旅游办事处等渠道,及时了解主要客源国的传染病疫情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区文体旅游局(体育)

督促体育场馆等运动场所加强卫生管理,落实预防消毒措施。

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计生)

1.利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和宣传教育阵地做好农村及社区防病知识宣传培训;

2.在对流动人员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传染病疫情监测工作。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

1.协助卫生部门制定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协助解决储备场所;

2.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补充消耗的应急物资;

3.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物价稳定,依法查处乘机乱涨价行为。

区经济促进局(科技)

1.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科研攻关;

2.协调解决检测、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技术问题;

3.加大科普宣传力度;

4.负责维护区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确保正常运行;

5.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提供通讯保障;

6.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通讯;

7.负责保障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不受干扰,及时排查有害无线电干扰。

区农林渔业局

1.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或水生动物)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密切接触动物和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2.建立与卫生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机制,发生人畜共患的动物疫病暴发时,组织快速隔离控制、病样采集和环境消毒工作;

3.在与野生动物相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期间,迅速采取建立生物隔离带、病样采集等措施,并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相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疫情发展趋势,提出预警信息。

区经济促进局(经贸)

1.协助卫生部门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设备、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储备、调度或生产,保证供应;

2.组织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3.协助组织做好口岸预防疫情宣传工作;

4.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对疫情进行监测、预警,防止疫情通过口岸传播;

5.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期间,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区财政局

1.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根据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需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2.对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与核算,并做好相关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场安全监管局(市场监管)

1.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协调和调查处置等工作,做好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协调和配合;

2.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宣传有关卫生防病知识,督促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娱乐场所、网吧等场所加强卫生管理,落实预防消毒措施;

3.协助相关部门对食品初级加工环节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食物中毒的食品进行控制封存、召回及开展相关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场安全监管局(安监)

1.组织和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对职业中毒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区教育局

1.督促学校、托幼机构做好健康教育工作,增强在校学生、教职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2.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健全学校卫生管理制度,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园内发生和流行;

3.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做好校园环境整治,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教室、宿舍、食堂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4.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督促学校和托幼机构落实学生因病缺课登记、晨检、症状监测工作以及其他疫情防控措施;

5.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发现隐患应及时报告,并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应急处置中人员的疏散、抢救、校内秩序维护等工作。

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1.实施危险区域安全警戒和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2.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相关的社会动态,及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3.保障相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及时抵达疫区;

4.负责职业中毒场所的消防灭火工作,迅速控制灾情,参与营救受害人员;

5.与卫生部门密切合作,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做好疫情防控的其他工作。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

1.负责组织紧急疏散人员的承运力量;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有关标本等急用物资的运送;

3.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对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承运物品及人员进行交通检疫、健康检测与消毒查验,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

4.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工作。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

1.组织对重大职业中毒和辐射事件现场环境的应急监测,调查处理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污染事件;

2.负责对医疗机构、留验场所废弃物收集处置的监督,做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医疗废弃物处置的监管工作;

3.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对生活饮用水源地企业的监管,保证生活饮用水源不受污染。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城管)

1.依据法定职权做好街头无证流动商贩清理工作,依法加大整治力度;

2.认真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

区工商局

1.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食物中毒食品的控制封存,组织开展相关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2.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做好市场、商场(店)、超市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

3.督促各类市场做好重大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区质监局

1.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食物中毒食品的控制封存和召回工作;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加强对应急处置物品的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假冒伪劣产品;

3.组织开展相关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及时向卫生、市场监管、工商等有关部门通报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抽检结果。

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组织处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加强出入境人员健康监测、传染病排查、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处理工作;

3.适时跟踪国外传染病疫情动态,向卫生、市场监管、工商、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提供疫情风险分析和预警信息;

4.建立与区应急办和相关部门信息沟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联动机制。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协助督促用人单位开展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健康申报和可疑病人检测工作;

2.督促有关单位落实传染病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待遇,做好职业中毒人员伤残鉴定和善后处置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4.协助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做好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必须撤离防控区域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

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外事侨务)

1.及时向外国驻南海机构和国外来访友好团体通报有关情况,做好解释,消除疑虑;

2.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

负责对紧急转移和安置中的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尸体处理、殡葬和其他善后工作。

佛山海关驻南海办事处

1.协调相关口岸海关,优先验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援所急需的进口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材;

2.协调相关口岸海关,为国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人道主义援助物资入境提供通关便利。

南海海事处

1.负责维护疫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及水上交通秩序,必要时可采取水上交通管制、禁止船舶进出港或口岸等措施;

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船舶及人员的疏散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船舶传播扩散;

3.优先办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运载防治药品和器械船舶的进出港或口岸手续,必要时提供护航服务。

总工会

1.对企业违反职业卫生和安全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督促检查,维护劳动者权益;

2.协助有关部门在发生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的情形时,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

3.参加职业中毒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置意见。

团区委

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与应急救护工作。

各镇(街道)

1.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协助卫生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救治、信息的收集分析及上报、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3.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做好物资供应、经费筹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4.统筹镇(街道)的行政资源,牵头处置辖区内日常突发卫生事件,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

附件3

日常突发卫生事件及处置工作要求

 

 

严重程度

处置要求

传染病

有流行趋势,如不及时控制可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各镇(街道)有专人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有效防控措施。

3.做好疫情、食物中毒事故处理的后勤保障工作。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2周内,同一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4例及以下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

食物中毒

细菌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102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毒蘑菇、河豚鱼、农药、瘦肉精、雪卡毒素等有毒动植物及有毒化学品污染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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