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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110914100344735105638          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1-08-22          文号:   南府〔2011〕298号
  名称: 关于进一步扶持和促进节能减排项目加快转型转产的实施意见
  主题词:   经济管理 节能减排△ 意见          公报期号:   第5期 

 

关于进一步扶持和促进节能减排项目

加快转型转产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我区节能减排工作开展三年多以来,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进一步扶持和促进我区节能减排项目转型转产,实现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经佛山市南海区节能减排治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节能减排治污办)认定的节能减排项目和转型转产项目,可享受本意见的优惠政策。

二、节能减排项目和转型转产项目的认定

(一)节能减排项目的认定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南海区节能减排项目:

1.经区节能减排治污办认定,纳入2007-2010年区级限期关停并按期完成关停的污染企业;

2.用地符合现行佛山市南海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转型转产项目的认定

2007年至20121231期间,重新利用节能减排项目原有用地或房产,从事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利用节能减排项目原有用地占项目总用地80%或以上的,可经区节能减排治污办认定为南海区转型转产项目。

三、国有工矿仓储用地转为国有商服用地政策

已认定的节能减排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允许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国有工矿仓储用地转为国有商服用地。操作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向区节能减排治污办提交转功能申请材料;

(二)区节能减排治污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区节能减排治污办召集区规划、国土、住建、经贸等部门及区土地储备中心、所在镇(街道)等单位进行联合审核;

(四)联合审核通过的,由区节能减排治污办将申请事项上报区政府审批;

(五)区政府批复区节能减排治污办,并抄送区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

(六)申请人到区国土部门办理工矿仓储用地转为国有商服用地的协议出让手续。

四、完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收费及优惠政策

(一)处罚标准:

节能减排项目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凡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112007630期间的,完善用地手续时按用地面积5/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处罚。

(二)收费标准:

1发生198711之前的节能减排项目建设用地,不收取费用。

2.发生在19871119981231期间的节能减排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按所属镇(街道)分为三类: 

第一类包括桂城街道、大沥镇,收费标准3.2万元/亩;

第二类包括罗村街道、里水镇,收费标准2.2万元/亩;

第三类包括九江镇、西樵镇、丹灶镇、狮山镇,收费标准1.2万元/亩。

集体所有的节能减排项目建设用地收费参照上述标准的50%收取。

3.发生在199911之后的节能减排项目建设用地,收费标准按7万元/亩收取。

(三)优惠政策:

节能减排项目国有、集体建设用地,在缴费30日后可申请全额返还已缴费用。具体由镇(街道)提出申请,报区节能减排治污办加具意见,经区国土部门核查后,镇(街道)凭申请资料到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

本意见出台前已办理的19871119981231期间的节能减排项目建设用地,未申请返还的项目可按本意见规定申请返还已缴费用。

五、出让地价款返还优惠政策

节能减排项目出让地价款按照《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南府〔20113号)等规定计收。出让地价款在按有关文件规定提取资金、扣除上缴上级部分以及异地教育配套费后再进行分配。

(一)属补办出让类型(即不收回形式,含协议、公开等方式补办出让)的,补交的出让地价款按区、镇(街道)各占50%的比例分配。

(二)属一级出让类型(即采取收回重新出让形式,含协议、公开等方式出让)的,出让地价款由区、镇(街道)、原土地使用权人按20% : 20% : 60%的比例分配。

(三)以上两种情况的出让地价款区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出让土地所在镇(街道),由镇(街道)制定优惠政策,提高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分配比例。

(四)镇(街道)已经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就土地补偿费等签订书面协议或已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补偿等的,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分配出让地价款属镇(街道)所有,同时区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土地所在镇(街道)。

(五)区政府已经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就土地补偿费等签订书面协议或已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补偿等的,出让地价款全部归区政府所有,镇(街道)、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再参与出让地价款的分配。

(六)出让地价款返还流程:镇(街道)向区节能减排治污办提交申请材料→区节能减排治污办审核出让土地是否属节能减排项目用地→区国土部门核定土地出让类型(属补办出让还是一级出让)→镇(街道)凭已核定的情况表到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

六、转型转产项目引荐人享受引荐奖励

200961820121231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镇(街道)、个人(不含区、镇、街道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村委会工作人员,管委会工作人员及土地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作为转型转产项目引荐主体,在引荐项目投产后,按项目实际投入固定资产额享受区级一次性引荐奖励。奖励标准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计提比率”的方式计算。具体计提比率如下:

年度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

一般投资

项目

省级以上认定高新

技术或环保产业项目

500万元以下

0.3%

0.4%

500万元-2000万元(含500万元)

0.35%

0.45%

2000万元-6000万元

(含2000万元)

0.45%

0.55%

6000万元-10000万元

(含6000万元)

0.55%

0.65%

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

0.65%

0.75%

同一项目只奖励一个引荐主体,享受本意见奖励的不再享受南府〔2003135号文的招商引资奖励。

七、转型转产项目及所在镇(街道)享受相关补贴优惠和奖励

(一)转型转产项目施工报监、报建享受“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二)用于转型转产的融资资金可申请“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担保贷款,成功获得担保贷款后可享受相关的贴息补助。

(三)自节能减排项目关停之日起计算,利用该节能减排项目用地及房产的转型转产项目可连续五年逐年享受“转型转产项目启动资金补贴”。补贴标准根据转型转产项目当年对区、镇两级直接经济贡献度情况由镇(街道)自行确定。本意见实施前关停的节能减排项目,相关转型转产项目可根据之前的关停时间顺延享受补贴。

(四)利用节能减排项目原有用地或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转型转产项目,且租用经营期超过一年的,对项目所在镇(街道)给予一次性3000/亩的奖励,奖励资金由镇(街道)安排使用。计算面积为所用的节能减排项目用地在相应的土地使用证上对应的证载面积。

(五)转型转产项目在用工、人员培训等方面享受“雄鹰计划”扶持企业“一企一策”同等待遇。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暂执行至20121231止。引荐奖励及“转型转产项目启动资金补贴”措施可顺延至20151231止。原南府2009138号文同时废止。本意见由区节能减排治污办负责解释。

 

 

 

 


                    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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