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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111128144759176259394          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1-10-28          文号:   南府〔2011〕361号
  名称: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词:   民政 救灾 方案 通知          公报期号:   第7期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自然灾害

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佛山市南海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佛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国家、省、市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在全区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龙卷风、暴雨、冰雹、寒潮、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救助应急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也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4.2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4.3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4.4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发生水旱灾害,台风、龙卷风、暴雨、冰雹、寒潮、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3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50间以上。

2.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2.3 区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其他情况。

3 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1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构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是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抗灾救灾工作,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开展减灾工作。区减灾委主任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常务副局长担任。区减灾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设在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承担区减灾委的日常工作。区减灾办主任由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3.2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协调工作。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统计):负责协调落实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和建设资金;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粮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必要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区经济促进局(经贸):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成品油供应,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供需衔接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急调度工作。

区经济促进局(科技):负责地震震情监测、预警、跟踪、汇总和上报及地震趋势分析判定;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工作方案;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通报灾情;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等工作。责组织协调灾区电子政务专网、应急指挥系统及无线电通信保障。

区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督导学校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演练工作;负责落实学校庇护场所的开放,协助安置受灾群众。

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负责组织、协调救灾、核灾、报灾工作;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负责困难灾民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负责死亡人员尸体处理事宜;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储备救助物资。

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外事侨务):负责联络并争取国外境外华侨华人及政府团体对灾后重建基金、物资的捐赠工作,承担省减灾委员会与国外减灾机构的外事联系,办理国际减灾交流与合作的有关事宜。

区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并协助民政等相关部门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规划):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开展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治理责任;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群防群测体系;协助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指导、协助制定灾区倒塌房屋和公共设施恢复重建规划。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及设计施工管理。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负责三防办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区三防及水利工程抢险工作;负责灾后损坏、损毁水利设施的修复或重建,储备抢险物资;协助洪涝、台风等灾害的危险地段群众转移安置;协助有关部门对三防灾情进行评估,整理综合灾情信息,编写灾情报告,按有关要求发布相关灾情信息。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组织,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办理免费通行手续,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组织抢修被毁公路。

区农林渔业局(农业):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农渔业防灾救灾工作;协助统计、评估农渔业受灾情况,帮助、指导灾后农渔业恢复生产工作。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森林火灾扑救,储备应急物资;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发展以及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调度应急药品及医疗器械,开展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区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与灾害相关的社会保障工作,并按规定支付有关社会保险待遇。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安全保卫和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派遣公安消防队伍、专职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承担火灾扑救及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全区防火宣传教育、应急演练及监督检查工作。

区武装部:根据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团区委: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青少年防灾减灾教育;培育、组织、管理灾害应急救援青年志愿者队伍。

区法制办:负责我区防灾减灾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区慈善会:负责组织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参与灾区救助工作,协助安抚灾民。

区供电局:负责对毁坏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通信公司(电信、移动、联通):负责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恢复。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协调区财政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镇(街道)安排救灾资金投入。

4.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区、镇(街道)两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4.1.2 区、镇(街道)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4.2 物资准备

加强全区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整合现有的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4.2.1 区、镇(街道)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每年储备物资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4.2.2 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负责统筹管理区级社会捐赠和区外援助救灾物资。

4.2.3 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粮食、食用油、食盐、生活必需品、药品、医疗器械、抢险救灾等物资的储备管理。

4.2.4 区、镇(街道)民政和救灾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体系,设置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代储点,储备必需的救灾应急物资,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4.2.5 区、镇(街道)两级应分别按不少于250人、100的救助人数储备救灾物资。必要时,也可参照上年度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的30%储备救灾物资。

4.2.6 区、镇(街道)要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和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区经济促进局(科技)协调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救灾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

4.3.1 加强全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救灾通讯网络运行正常。区、镇(街道)、村(居)应建立应对重大、特大自然灾害的通讯网络系统,确保灾害发生后救灾通讯网络的有效畅通。

4.3.2 建立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自然灾害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灾情信息会商机制。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区直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 区、镇(街道)两级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民政和救灾职能部门要配备救灾车辆,自然灾害发生期间要有必备的移动通讯工具。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区、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加强灾害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力量,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镇(街道)要建立一支以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组成,具有熟识本辖区地形地貌、安置灾民、款物发放管理、救助联系信息等业务技能的灾害应急救助队伍。

4.5.2 建立区救灾工作专家组。组织民政、水务、卫生、气象、国土、地震、农业等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队伍,负责提供专业技术保障,参与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灾情及灾害应急管理业务咨询工作。

4.5.3 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联动的机制,确保灾害发生后能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转移受灾群众,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4.5.4 培养、发展协助应急救助的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6.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规定,区民政部门、慈善会应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及时做好组织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分配和监管工作。

4.6.3 加强区、镇(街道)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建设和管理,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4 完善救灾捐赠表彰制度,创造良好的救灾捐赠社会氛围。

4.7 应急庇护场所准备

4.7.1 区、镇(街道)、村(居)设立自然灾害应急庇护场所,储备必要应急救灾物资,为群众提供应急庇护和救助。

4.7.2 利用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公园和广场等公共设施设立临时自然灾害应急庇护场所。

4.7.3 全区自然灾害应急庇护场所统一标识。

4.8 宣传、培训和演习

4.8.1 各级民政、救灾职能部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自然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4.8.2 区民政部门每年组织或组织参加1次镇(街道)、村(居)灾害信息员及所属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4.8.3 根据不同灾害发生特点,有关职能部门要适时组织救灾演习,检验并提高灾害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区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区三防办的汛情、旱情、台风预警信息,区经济促进局(科技)的地震趋势预警信息,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区农林渔业局(农业)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森林火灾信息和其他灾害信息要及时向区减灾办通报,区减灾办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向区有关部门通报,做好抗灾救灾准备。

5.1.2 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机制,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移动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5.1.3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时,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准备,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管理

5.2.1 灾害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失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2.1.1 受灾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区域、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5.2.1.2 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5.2.1.3 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助住房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5.2.2.1 灾情初报。各镇(街道)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必须在灾害发生后的30分钟内向区民政部门上报事件发生及其先期处置的情况,并在灾害发生1小时内将灾情数据和相关情况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在收到镇(街道)灾情报告后,对灾情数据进行汇总,灾害发生2小时内向区政府及市民政局报告。对于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省民政厅。

5.2.2.2 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区民政部门和镇(街道)、村级组织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镇(街道)在每天8时之前将截至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进行统计汇总,上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在9时前上报市民政局,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5.2.2.3 灾情核报。镇(街道)救灾职能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1日内核实灾情,向区民政部门报告;区民政部门在2日内核实灾情后向市民政局报告。

5.2.3 灾情核定

5.2.3.1 部门会商核定。区级救灾职能部门协调三防、国土、地震、农业、交通、统计、气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5.2.3.2 民政或救灾职能部门、三防、国土、住建、农业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2.4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区、镇(街道)救灾职能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和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3 灾情信息发布

5.3.1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5.3.2 区减灾办及时汇总各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通报信息及适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经区减灾委主任批准或授权,方可向新闻媒体、网站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5.3.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自然灾害救助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打算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5.3.4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网站公布等形式。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镇(街道)为主。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设定四个救灾应急响应等级。

6.1 I级响应

6.1.1 响应启动条件

6.1.1.1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000人以上;

2)全区死亡20人以上;

3)房屋倒塌1200间以上。

6.1.1.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灾情启动本级响应。

6.1.1.3 区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1.2 启动程序

区减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报经区减灾委副主任审核,第一时间向区减灾委主任提出救灾I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救灾I级应急响应,并向区长报告。

6.1.3 响应措施

6.1.3.1 区减灾委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6.1.3.2 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全体工作人员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

6.1.3.3 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按规定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区减灾办与灾区保持24小时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及时编发《民政灾情信息》、《重要灾情快报》报送区政府和市民政局,并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各镇(街道)救灾职能部门每日8前向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1.3.4 灾情发生24小时内,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做好灾情统计和上报工作;指导灾区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6.1.3.5 灾情发生后,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及时商区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并联合请求市民政局、省民政厅进行紧急支援;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及时落实上级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1.3.6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向区委、区政府建议:

1)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2)区委、区政府派出区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

3)区政府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部署。

6.1.3.7 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及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接收捐赠的单位、开户行及帐号,设立捐赠接收热线电话、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适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接收使用情况。

6.1.3.8 灾情发生后,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及时组织有关专家组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及时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6.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并经区减灾委副主任审核后,报由区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救灾I级应急响应,并向区长报告。

6.2 II级响应

6.2.1 响应启动条件

6.2.1.1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2)全区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3)房屋倒塌600间以上,1200间以下。

6.2.1.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灾情启动本级响应。

6.2.1.3 区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2.2 启动程序

区减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报经区减灾委副主任审核,第一时间向区减灾委主任提出救灾II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救灾II级应急响应,并向区长报告。

6.2.3 响应措施

6.2.3.1 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区减灾办实行24小时值班。

6.2.3.2 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按规定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编发《民政灾情信息》报送区政府和市民政局,并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镇(街道)救灾职能部门每日8时前向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2.3.3 灾情发生24小时内,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慰问灾民,核查灾情,做好灾情统计和上报工作;商区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并联合向市民政局、省民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落实上级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抗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6.2.3.4 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必要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适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接收使用情况。

6.2.3.5 灾情发生后,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及时组织有关专家组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及时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6.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并经区减灾委副主任审核后,报由区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救灾II级应急响应,并向区长报告。

6.3 III级响应

6.3.1 响应启动条件

6.3.1.1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2)全区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3)房屋倒塌200间以上,600间以下。

6.3.1.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灾情启动本级响应。

6.3.1.3 区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3.2 启动程序

区减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报经区减灾委副主任审核,第一时间向区减灾委主任提出救灾III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救灾III级应急响应,并向区长报告。

6.3.3 响应措施

6.3.3.1 区减灾办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6.3.3.2 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按规定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编发《民政灾情信息》报送区政府和市民政局,并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镇(街道)救灾职能部门每日8时前向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3.3.3 灾情发生24小时内,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做好灾情统计和上报工作;指导灾区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6.3.3.4 灾情发生后,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及时商区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及时落实上级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3.3.5 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必要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适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接收使用情况。

6.3.3.6 灾情发生后,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及时组织有关专家组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及时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6.3.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委副主任提出建议,报由区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III级应急响应。

6.4 IV级响应

6.4.1 响应启动条件

6.4.1.1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2)全区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3)房屋倒塌50间以上,200间以下。

6.4.1.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灾情启动本级响应。

6.4.1.3 区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4.2 启动程序

区减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报经区减灾办主任审核,第一时间向区减灾委副主任提出救灾IV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救灾IV级应急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6.4.3 响应措施

6.4.3.1 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时内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从灾害发生开始,镇(街道)救灾职能部门每日8时前向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4.3.2 灾情发生后,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及时指导灾区做好救灾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协调处理相关抗灾救灾事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做好灾情统计和上报工作,慰问灾民;必要时商区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及时落实上级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4.3.3 灾情发生后,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及时组织有关专家组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及时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6.4.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救灾IV级应急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各救灾职能部门在每年9月上旬开始调查汇总当年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在101前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在1015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救助数据汇总表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市民政局。

7.1.2 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1.3 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制定冬春救济工作方案。

7.1.4 根据各镇(街道)上报的灾情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会同区财政局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灾民冬春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7.1.5 各救灾职能部门向社会通报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

7.1.6 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7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农林渔业局(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区救灾职能部门应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于5日内将全区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市民政局。

7.2.2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区灾情和各地实际,区减灾办商有关单位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3 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根据受灾情况向区政府提出拨款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区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塌房屋恢复重建。

7.2.4 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5 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6 交通、国土、住建、水务、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7.2.7 农业、国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林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生产条件恢复,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等灾后恢复重建。

7.2.8 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维护和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市场秩序。

7.2.9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指导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加强灾区疫情监测,做好灾区饮用水等卫生监督工作,防止疫情传播。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存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水旱灾害,台风、龙卷风、暴雨、冰雹、寒潮、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报:指根据气象、水务、地震、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自然灾害救助:本预案所指自然灾害救助,主要是指保障灾民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临时房住、因灾致病能及时得到医治的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

本预案中数字,称“以上”的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惩和法律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镇(街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减灾办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区减灾办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的修改后报区政府。各镇(街道)减灾办(救灾职能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减灾办负责解释。

8.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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