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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111128151658694342537          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1-09-30          文号:   南府办〔2011〕171号
  名称: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主题词:   卫生 管理 办法          公报期号:   第7期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九月三十

佛山市南海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

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暂行办法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保障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作,根据《印发佛山市建立健全基层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1116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补助原则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二、补助范围

本办法适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三、核定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具体任务由镇(街道)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一)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一般诊疗,提供转诊转院等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服务能力、费用控制等情况核定。

1.门诊服务。全年提供门诊、义诊等类型的服务人次达到近3年平均数以上。

2.次均门诊费用。次均门诊费用增幅不超过上级规定的比例。

3.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执行率100%

(二)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管理、糖尿病管理、重性精神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承担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当地服务人口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数量、质量要求等情况核定。

1.完成年度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2.完成重大基本公共卫生和其他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3.按照规定时限上报突发公共事件及相关信息。

4.及时、准确、完整上报公共卫生、基本医疗、财务等相关信息。

四、核定经常性收支

经常性收支由镇(街道)财政会同卫生主管部门核定。

(一)收入核定

经常性收入主要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和其他政府补助3方面。

1.医疗服务收入。主要根据基层医疗机构前3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情况,结合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相关因素合理核定。

2.基本公共卫生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和核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

3.其他政府补助。主要包括协助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承担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取得的政府经常性补助

(二)支出核定

经常性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医用耗材和药品购置3个方面。

1.人员经费(含退休人员经费)。核定编制后,各镇(街道)按组织部门确定的工资水平和编制内实有人数采取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核定工资水平应相当于当地镇(街道)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对组织部门确定的离退休人员按在职同职务(岗位)等级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标准核定补助经费。

2.业务经费。根据前3年医疗支出平均水平、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质量、数量及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剔除人力成本)等核定。

3.医用耗材和药品购置经费。根据前3年购置医用耗材和药品的平均水平结合实际购置成本核定。

五、收支差额补偿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六、监督管理

(一)为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任务和经常性收支差额的核定工作,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要求填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运营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报镇(街道)财政部门、卫生部门审核,同时报区财政局、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卫生)备案。

(二)镇(街道)财政部门要依据合法、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分配资金,并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镇(街道)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的监督,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区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健全基层卫生服务人员档案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确保全面完成考核任务。

七、单位、个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运营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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