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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111221105105443803337          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1-11-30          文号:   南府[2011]405号
  名称: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行政机关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题词:   证券 内幕信息△ 通知          公报期号:   第8期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行政机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行政机关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一年十一二十八

 

 

 

             



佛山市南海区行政机关涉及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行政机关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有效打击和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关于加强行政机关内部涉及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通知》(广东证监201185号)等规定,制本办法。

 

内幕信息和知情人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重大事件;

(三)上市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经营业绩数据及重要财务信息;

(四)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五)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六)证监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因履行日常监管、行政许可稽查办案、监督检查等职责,从事涉及内幕信息的文件收发、传递、印制、复制、审核、保管或参与有关事项咨询、论证,或从事有关信息系统开发、维护或从事有关案件调查处理或从事有关监督检查等工作,能够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区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二)有关单位负责人;

(三)有关事项承办人;

(四)有关事项文秘服务、文书制作、文档管理人员;

(五)有关信息系统开发维护人员;

(六)有关事项内部监督工作人员

上述人员均包括挂职交流人员文秘工勤人员等

第四条  所有有关工作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内幕信息非业务有关人员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办法约束

第五条  区各行政机关单位负责单位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促进企业上市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上市办)负责全区内幕信息登记备案资料的保管工作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监察)内幕信息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内幕信息的研究、决策和告知程序

第六条  有关单位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前,应及时、准确地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督促和配合上市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交易停牌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在研究论证时,有关单位原则上应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后或非证券交易时间进行,并应严格控制参与人员数量,尽量减少信息的知悉及传递环节,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八条  在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有关单位应在当天或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书面告知上市公司有关事项研究论证结果,督促和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密管理

第九条  属内幕信息的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应其右上方或适当地方标注内幕信息字样,参照秘密文件级别处理。内幕信息文件的收发、传递、印制、复制、审核、保管等应严格遵循保密法规和各级保密工作规定。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责任,切实遵守保密法规及工作规定,对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严格保密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或在内泄露和传播有关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在任何场合与无关人员讨论涉及内幕信息的事项不利用知悉或掌握的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利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承办人在有关事项公告或停牌前不得就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听取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有关方面的情况汇报;确有必要的经业务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可在非交易时间进行,但不得使用移动通讯设备、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通信工具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沟通联系。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自依法公开披露之日起,有关内幕信息的资料和文件自行解密有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规定仍需保密的除外

 

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必须进行登记备案。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收到涉及内幕信息有关文件资料或因工作接触到内幕信息后,应立即按照谁负责谁登记的原则,填写《佛山市南海区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备案表》(见附件)

备案表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一个表仅登记一个内幕信息事项,登记该事项知情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有关信息。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或同一事项不同阶段产生的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应分别记录

因工作需经常接触内幕交易信息的工作人员,在内幕信息事项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记录。

备案表随同内幕信息文件资料流转记录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的有关信息受理流转、审核、披露以及有关文档查阅、复制、保管等各环节的所有接触内幕信息工作人员名单及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应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记录《佛山市南海区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备案表》并妥善保管各类有关书面文档。完成记录备案表后,有关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该表移交至区上市办。该表由区上市办统一保管,且应至少保存5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要制订本单位可能涉及内幕信息的文件类型报区上市办备案。

 

制度保障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重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和管理,结合本办法制订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不断完善。在处理涉及上市公司有关事项时,要取消不必要的预沟通、提前报备程序,尽量压缩决策链条,提高决策效率,尽可能缩短内幕信息保密时间。

第十七条  区上市办可会同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监察)公安局南海分局等有关部门适时对区内各行政机关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期间,可要求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就其所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工作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必性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对不按求及时建立和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或出现故意隐瞒和重大遗漏等情形的或不配合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解释的行政机关单位,应在全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利的知情人,作如下处理:

(一)属于我区行政监察范围内人员的,由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监察)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单位领导负有责任的,应相应追究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属于非我区行政监察范围人员的,由所属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其相应处分。所属单位领导负有责任的,应相应追究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佛山市南海区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备案表



附件:

佛山市南海区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备案表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

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

内幕信息

内容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信息公开

披露时间

记录时间

 

 

 

 

 

 

 

 

 

 

 

 

 

 

 

 

 

 

 

 

 

 

 

 

 

 

 

 

 

 

 

 

 

 

 

 

 

 

 

 

 

 

 

 

 

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称:                      承办单位名称: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填表人:                                                       审批人

 

注: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是指如会议材料、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是指如受理、研究、审批、内部报告、文件编制、传阅、审核、决议、保管等。

4. 完成记录该表后,承办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至区上市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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