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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120116143641049699738          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1-12-12          文号:   南府〔2011〕411号
  名称: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主题词:   行政事务 审批 监督 通知          公报期号:   第9期 
 
南府〔2011411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审批

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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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审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以及上级对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审批,包括各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其他行政审批、日常管理和便民服务事项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审批监督检查由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审改办)和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监察共同组织实施。

区审改办与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监察)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沟通协调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工作。围绕实现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目标,研究确定行政审批监督管理阶段性工作要求,落实和解决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鼓励各行政审批单位创新审批方式的运行机制,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方便办事群众,推行电子政务和网上审批。

第六条  落实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均应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不能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单位和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审改办和行政服务中心审查后提出意见,报区审改领导组决定。

凡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接受行政服务中心的日常监督管理;未经批准,不得从行政服务中心退出;确需退出的,必须由行政审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审改办和行政服务中心审查后提出意见,报区审改领导组决定。

第七条  行政审批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

(一)设定行政许可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其他审批事项和日常管理事项的设定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审批单位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审批事项。

(二)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应予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据;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外的应予公布。

(三)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内容包括:事项名称、颁发的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法律效力、设定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申请受理机构及地点、审批决定机关、审批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年审或年检、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行政服务中心通过网站公布本级行政审批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办事指南;行政审批单位必须在部门网站和业务窗口公开本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办事指南,并依法公开受理、审查、决定的有关情况,规范办事程序和要求。

(四)受理回执内容应包含:申报事项、申报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受理人姓名、受理项目、受理日期、承诺办结(上报)日期、受理单位盖章、咨询电话、投诉电话;受理回执必须要留有存根,存根中应包含:申报事项、申报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受理人姓名、受理项目、受理日期、承诺办结(上报)日期、受理单位盖章、申报人签名、申报日期由申报人填写、取件人签名、取件日期由取件人填写

(五)对行政审批链条囊括的单位和联办件应当严格执行牵头办理制和进行跟踪督办,相关单位应各负其责,通力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行政审批单位应建立内部管理监督制度,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程序,明确内部审批职责权限,落实审批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审批单位,负责对受委托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实施监督。

第九条  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行政服务工作制度,优化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条  根据政府电子政务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要求,整合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互动,全面解决电子监察的同步性和统一性问题,落实行政审批监督。

无独立审批业务系统的行政审批单位必须统一使用电子监察系统进行审批业务的流转办理;除直接使用电子监察系统以外的所有行政审批单位,必须统一录入电子监察系统后传送到自有业务系统;不能解决网络实时对接问题的,则必须先录入电子监察系统后再录入自有业务系统。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方式

第十一条 区审改办和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监察应建立完善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开固定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来人、来函、来电和网上等渠道的咨询投诉,并认真跟进调查和落实答复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服务中心要建立群众监督评价机制,结合行风评议,定期或不定期发放调查问卷,征询群众对行政服务窗口的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发现问题要书面上报区审改办和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监察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抽查评议、备案审查制度,加强本单位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自觉依法依规、廉洁高效实施行政审批;配合区审改办、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监察对进驻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四条  上级行政审批单位应加强对下级行政审批单位实施行政审批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行政审批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对行政审批单位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行政审批单位的情况汇报,了解有关情况;

(二)查阅、检查与调查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走访举报投诉的相关单位或个人;

(四)对服务态度、工作质量进行明查暗访;

(五)实行定期、不定期的专项督查和全面抽查、巡查制度;

(六)组织服务对象和媒体开展社会监督评议;

(七)聘请中介机构开展行政服务问卷调查;

(八)依法采取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审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规定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以及继续执行国家、省、市、区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或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

(二)行政审批事项不按规定进行公开,不按规范格式拟定办事指南或公示内容,存在明显不足并拒绝改正的;

(三)未经区审改办同意,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审批条件、审批程序、申请材料、承诺时限、审批人员及相关内容的;

(四)应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拒不进入行政服务中心,或已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原单位受理(即双边受理)以及在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后在单位内设科室领取证照及相关文书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批的;

(六)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的申请仍受理审批的;

(七)超越权限、违反程序、擅自改变行政审批条件或增加申请材料和审批环节实施行政审批的;

)受理后不按规定录入电子监察系统并出具统一书面回执的;

)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受理申请后中止办理未向申请人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的;

(十)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十)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不遵守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规定以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办事者、应作为而不作为或乱作为的;

(十)审批程序不严谨,审批表上缺少审批意见、审批人签名、审批日期、盖章等而导致审批责任不清,存在审批漏洞的;

(十)擅自建立独立电子监察物理网络,不实时、过滤传送和漏报、瞒报、错报办理数据到电子监察系统的;

(十)未经书面委托,在电子监察系统中利用他人帐号违规操作或越权审批的;

(十)审批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存在工作疏忽,造成电子监察系统与实际审批材料不一致的;

(十)对实际尚未审批完毕、实体材料未送达窗口的行政审批事项在电子监察系统进行虚假办结的;

(十)未经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在电子监察系统中按撤销件处理或撤销时未在电子监察系统中注明撤销理由的;

(十)在电子监察系统中出现并核实超过承诺时限办结和出现其他违规情况的;

(十)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未发现取得行政审批的行政相对人已不再具备行政审批条件,或发现后不撤销原行政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按原项目及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搭车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使用不合法的票据或者不给票据的;

(二十)在行政审批链条运行中不履行主办或协办部门职责的;

(二十)规定工作时间不提供对外服务,迟到、早退、旷工或请假不落实窗口替岗人员的;

(二十)未对窗口工作人员和替岗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及业务水平未达到上岗要求的;

(二十)因服务态度、工作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或引起社会投诉且被查证属实的;

(二十)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收受贿赂,接受办事者宴请、赠送钱物、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或将本人及亲属应当自己支付的费用到申办单位报销;

(二十)分管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不落实巡岗签到制度和不支持配合窗口服务工作的;

()因审批行为责任过错导致行政复议纠错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其他违反行政审批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在监督检查中或受理投诉中发现行政审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审批行为违反本实施细则,可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预警。违规行为情节较轻微的,由区审改办和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监察)下达预警通知书,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二)效能告诫。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区审改办和政务监察和审计局(监察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效能告诫,勒令整改。

(三)通报。违规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由区审改办和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监察)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四)经济处罚。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除追究相关责任外,要实施经济处罚措施。

(五)行政处分。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监察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进行挂牌整改,取消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落实问责。违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相关责任外,要对相关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或降职、停职离岗培训处理,对部门负责人实施问责制度。

(七)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行政审批单位的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情况,作为政府考核各行政审批单位及镇(街道)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过程中,如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审改办和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监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南府2008251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行政事务  审批  监督  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121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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