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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120210153316385810333          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2-01-06          文号:   南府〔2012〕8号
  名称: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人才立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12〕8号)
  主题词:   财政 资金 办法 通知          公报期号:   第10期 
 
南府〔20128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人才立区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人才立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二年

佛山市南海区人才立区战略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和实施中枢两翼,核心带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委员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立区战略的决定》(南发201117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设立人才立区战略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人才立区战略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其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立区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贯彻落实《决定》中有关人才(科技)政策的资金,包括人才政策专项资金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择优、专款专用、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负责人才政策专项资金的统筹、审核和管理。具体包括:参与年度财政预算的人才政策专项资金预算绩效审核及人才政策专项资金追加的申请审核;编报本部门的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汇总统计区级人才政策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和资金安排情况及支出情况。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预算绩效评审,并对专项资金预算计划进行审核;安排及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和问责;汇总统计区级专项资金安排情况和支出情况。

第六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项目的具体实施,编报本部门专项资金的预算计划;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组织项目论证和评审;受理审核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请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将专项资金纳入本部门年度决算;向区人才办报送本部门的人才政策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资金安排及项目实施情况。

第七条 受资助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向有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人才政策专项资金是指对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才认定办法认定的各类人才安排的财政资金,包括人才补贴奖励资金、项目资助资金和服务保障资金。

(一)人才补贴奖励资金

人才补贴奖励资金是指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对在我区工作的各类人才实施补贴和奖励的资金。主要包括:引进各类人才的各种特殊补贴、津贴和奖励;表彰奖励做出杰出贡献的机构和人才的资金。

(二)项目资助资金

项目资助资金是指为培育和扶持高新项目而设立的资金。主要包括:对各类人才给予科研、项目配套(启动)、工作场所租赁补贴等经费;对人才培训和进修进行补贴;设立创新创业基地和科技成果孵化基地经费;设立融资种子资金或风险基金;构建海外培训网络和基地经费;提供人才管理和人才服务信息化系统建设资金;提供各类人才学术交流、学术研究、学术会议等活动经费。

(三)服务保障资金

服务保障资金是指为更好地服务人才,解决人才的后顾之忧而设立的资金。主要包括:为各类人才提供医疗、社保、子女入学等生活方面的补贴;建设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等人才安居房资金;提供各类人才互动联谊等活动经费。

第九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金融、科技与产业融合发展的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运行、科技研发、产学研联盟;落实政策性配套资金;对科技企业或项目扶持奖励;支持金融业、新型光电显示等我区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新兴产业及科技与产业融合发展,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信息服务网络及平台等软硬件建设。

第四章 资金的申拨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拨和审核按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各部门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计划,报区财政局进行资金和预算绩效审核,其中人才政策专项资金预算计划由区人才办、财政局联合实施预算绩效审核。区财政局结合财力情况及预算绩效评审结果将专项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区政府审批、区人大审议通过后执行。区财政局按规定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各部门。

第十二条 对已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且政策已经明确补助对象、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申请程序的专项资金,由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交的专项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后,办理专项资金的支付手续。对已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且政策未明确具体补助方法或未落实奖励措施的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由各部门提出专项资金计划申请,按财政资金的追加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属于人才政策专项资金的,区财政局出具意见后转区人才办审核)后,区财政局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有关部门,由各部门办理专项资金的支付手续。

第十三条 对未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的专项资金,由各部门按照区政府有关财政资金追加程序办理。属于人才政策专项资金的,区财政局出具意见后转区人才办审核。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统计和跟踪检查,并按季度将本部门的人才政策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使用、项目落实及跟踪检查情况报区人才办备案。

第十五条 区人才办会同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监察)、财政局对人才政策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进行监督。根据《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09140号)规定,区财政专项资金绩效问责小组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问责。

第十六条 各部门对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金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财政 资金 办法 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11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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