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20312104428880785256 | 发布机构: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2012-02-24 | 文号: | 南府办〔2012〕42号 | |
名称: |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南府办〔2012〕42号) | |||
主题词: | 交通 海事△ 方案 通知 | 公报期号: | 第11期 |
南府办〔2012〕42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水上交通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佛山市南海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概念
1.4 事件分级
1.5 适用范围
1.6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指挥分中心办公室
2.3 现场指挥部
2.4 应急管理专家组
2.5 应急救援力量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3.2 信息监测与核实
3.3 预警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报告
4.2 前期处置
4.3 预案启动
4.4 应急响应
4.5 指挥协调
4.6 扩大应急响应
4.7 应急终止
5 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现场清理与恢复
6.2 调查和评估
6.3 抚恤和补助
6.4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交通运输保障
7.7 治安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8.2 宣传与培训
8.3 责任与奖惩
8.4 总结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解释部门
9.3 预案实施时间
9.4 预案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信息畅通、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救援得当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我区应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佛山市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概念
本预案所称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水上发生碰撞、搁浅、触礁、火灾、爆炸、沉没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1.4 事件分级
按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将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载客100人以上客船或单船10000总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区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特别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3. 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1.4.2 重大(Ⅱ级)
1.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载客100人以下客船或单船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人员生命安全以及船舶和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3. 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1.4.3 较大(Ⅲ级)
1.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突发事件;
2.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非渔业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严重危及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 其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和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1.4.4 一般(Ⅳ级)
1.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突发事件;
2.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非渔业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严重危及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 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和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区水域内发生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1.6 工作原则
1.6.1 政府领导,社会参与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进行,以海事部门为主要力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
事发地的镇(街道)为处置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6.2 联动处置,快速反应
建立和完善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部门之间、区域之间的联动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要做到快速反应、果断处置。
1.6.3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6.4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加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科技和设备投入,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事故的综合素质。
2 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指挥机构(区水上交通(溢油)应急指挥分中心和现场指挥部)、指挥分中心办公室、应急管理专家组和应急救援力量组成。
2.1 指挥机构
2.1.1 区水上交通(溢油)应急指挥分中心
南海区水上交通(溢油)应急指挥分中心(以下简称指挥分中心)是南海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其组成如下:
总指挥:分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委办(区府办)分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副主任、南海海事处处长、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办、南海海事处、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安监)、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区消防大队、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环保)、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区农林渔业局(农业)、区气象局、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区财政局、佛山航道局南海航标与测绘所和有关镇(街道)等分管领导。
2.1.2 指挥分中心的职责:
(1)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在发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时,负责启动或结束应急预案,并实施组织指挥;
(3)负责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
(4)召开水上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和应急管理专家组会议,分析辖区安全形势,研究、解决突出的安全问题。
2.1.3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信息,并对新闻通稿进行审核。
(2)区应急办: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镇(街道)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情况。
(3)南海海事处:负责指挥分中心的24小时应急值班工作;划定事故后船舶、浮动设施的紧急避险停泊区及疏散位置;对水上交通事故水域实施交通管制;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控制事态;按规定发布航行警告;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4)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安监):负责协调、督导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力量做好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原因分析;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5)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参与制定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控制事态;监控事故责任人员,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必要时隔离或疏散有关人员;制定交通管制方案,指引应急指挥人员和应急抢险、救援车辆进入现场,及时疏通交通堵塞;协助对事故水域实施交通管制;参与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6)区消防大队:对火灾进行扑救,控制事态;对有火灾危险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救助工作进行专业指导;负责火灾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原因分析;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7)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参与制定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控制事态;制定运输保障方案,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救援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协助对事故水域实施交通管制;参与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8)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负责组织对事故造成的岸滩污染清除工作;对事故水域的水质情况实施监测;组织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工作;参与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9)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参与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10)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负责提供救援水域的水利工程资料和联系水文部门协助提供水文资料;指导事故附近水域的供水厂做好水源防治工作;落实事发地水业等保障措施;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11)区农林渔业局(农业):参与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12)区气象局:负责及时并尽可能准确地提供随时的或间隔尽量密集的气象观测资料,在缺乏观测资料的情况下采用气象预报信息,并尽量补充更准确的气象数据;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13)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负责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做好死亡人员的尸体处理、殡葬和其他善后工作;负责遇难人员家属的安置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14)区财政局:提供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基础设施设备、应急物质储备、日常运转、培训和演练、交通通讯设备等的资金保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15)佛山航道局南海航标与测绘所:负责事故现场水域临时性航标的布设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协助责任方处理事故或救助中损坏的航标修复和航道清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16)各镇(街道):在指挥分中心的统一指挥下,配合有关成员单位做好辖区内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参与制定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控制事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协助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指挥分中心办公室
2.2.1 办公室设置
指挥分中心下设应急救援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作为指挥分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南海海事处,由南海海事处分管副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2.2.2 办公室职责:
(1)负责24小时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值班;
(2)接警后迅速派出人员赶往事故现场并迅速作出评价,及时向指挥分中心和有关部门报告,发布警报和通报;
(3)承担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期间的相关协调工作;
(4)根据区应急管理和实际情况,制定、修订指挥分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5)具体承办水上应急救援人员培训和应急反应演习工作;
(6)负责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宣传及事故预防预控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2.3.1 现场指挥部设置
发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时,根据事件性质、级别、处置工作需要设置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是指挥分中心委派的临时机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指挥分中心指定的副总指挥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南海海事处和事发地镇(街道)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
现场指挥长为现场处置的最高决策者,对现场处置工作负总责,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综合协调组、水上交通管制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卫生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和善后处理组等工作组,并指挥各行动组的现场操作。
2.3.2 现场指挥部职责:
(1)执行指挥分中心的决策和命令;
(2)组织工作组开展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3)划定事故的危险区、警戒区和临时停泊区等;
(4)迅速了解事故相关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掌握事故发展态势,及时向上级反馈信息,研究制定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迅速控制事态,防止事态扩大;
(5)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3.3 行动组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区委办(区府办)或事发地镇(街道)党(工)委办负责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与。主要职责:对事态发展及处置等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收集、调度各项应急资源,协调各工作组的应急工作等。
(2)水上交通管制组:由南海海事处负责组织,会同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等组成。主要职责:对事故水域实施交通管制;接受指令,疏散船舶及人员,协助开展救援工作;发布航行警告等。
(3)应急处置组:由南海海事处负责组织,会同事发地的镇(街道)、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环保)、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区消防大队、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等组成。主要职责:制定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控制事态;经指挥分中心同意,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财产。
(4)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负责组织。主要职责: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监控事故责任人员,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5)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负责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与。主要职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人员应对应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人员伤害和疫情,及时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采样、消毒、防疫处理。
(6)后勤保障组:由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负责组织,会同区委办(区府办)、事发地的镇(街道)、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等组成。主要职责:落实应急物资、应急通信、食品、电力、水业等运输和保障工作。
(7)事故调查组:由南海海事处负责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与。主要职责: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收集证物和提取痕迹,做好送检工作;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编写事故调查报告等。
(8)善后处理组:由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负责组织,会同事发地的镇(街道)、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南海海事处等组成。主要职责:安置遇险或受伤人员;组织搜寻失踪人员;处理遇难者遗体,做好遇难者家属的安置及善后工作;做好现场的清理、恢复和重建工作。
2.4 应急管理专家组
2.4.1 应急管理专家组设置
指挥分中心组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由海事、航运、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气象、水文、地质、安全监督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4.2 应急管理专家组职责
(1)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分级、预案启动和结束、应急救援和处置等提出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2)紧急状态或必要时,参与现场指挥部及应急处置工作。
2.5 应急救援力量
应急救援力量包括海事专业应急力量、区综合应急救援力量和社会救援力量。
应急救援力量应服从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和协调,积极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3 监测与预警
监测与预警是通过监测和收集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预测,并作出相应判断,发布预警信息,采取预防措施。
指挥分中心办公室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和风险分析工作。
3.1 监测预警系统
以海事应急平台为基础,依托新闻媒体、信息报告员等渠道,建立健全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应逐步与区政府统一建立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报告系统连接。
3.2 信息监测与核实
3.2.1 信息监测
南海海事处按照有关要求主动实施监测,监测内容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水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调整和解除气象、水文、地质等预警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海事部门报告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海事部门设置专线电话0757—12395接受报警。
3.2.2 信息核实
南海海事处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途径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
3.3 预警措施
指挥分中心办公室视情况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必要时通过手机短信平台、VHF甚高频等途径发布航行通(警)告,或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4 应急处置
4.1 报告
110报警台或12395水上搜救报警台接到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指挥分中心办公室。指挥分中心办公室应按照有关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形成书面材料如实上报,并进行跟踪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遇险状况、遇险船舶的名称和种类、已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事故发生后,指挥分中心办公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事故发生及先期处置等情况,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掌握一般以上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区应急办要适时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和毗邻地区协作,建立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区政府应急办或指挥分中心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请求给予协调处置。
4.2 前期处置
指挥分中心办公室作为受理本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先期处置的指挥调度平台,履行先期指挥调度和处置的职责。发现水上交通突发事件苗头或接到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积极采取各项控制措施,实施前期处置。
4.3 预案启动
指挥分中心办公室接到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报告后,应根据报告的信息、监测资料和事态发展状况,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评估。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向区政府提出是否启动预案及响应级别的建议。区政府根据指挥分中心办公室的建议,作出是否启动预案和设置现场指挥部的决定。
4.4 应急响应
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分中心相关成员立即到位,应急指挥分中心正式开始运作。各有关部门在指挥分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履行职责,积极有效地参与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事发地的镇(街道)承担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防止事态扩大。
4.4.1 分级响应
一旦发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分为:
(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区政府在省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组织市、区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Ⅲ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较大(Ⅲ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在市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组织镇(街道)、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一般(Ⅳ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般(Ⅳ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政府或授权指挥分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发地的镇(街道)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5 指挥协调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指挥分中心根据事件的级别和发展趋势,设置现场指挥部统筹协调现场处置工作,并指定指挥长。参加现场处置工作的人员到达现场后,接受统一指挥和调遣。
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工作组,并采取下列措施:
调动应急力量、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实施救助。
建立应急通信方式、指定现场指挥船。
在听取专家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确定搜救区域,明确实施救助的工作任务和具体救助措施。
事故救助现场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及时由海事部门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管制行动。
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4.6 扩大应急响应
当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难以控制时,指挥分中心应报请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采取相应的扩大处置措施,并立即报请市政府予以援助。
4.7 应急终止
4.7.1 终止条件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已得到控制,事态不可能再会扩展或复发;或经全力救助无结果,并经科学评估后认定进一步的应急处置已无必要。
4.7.2 终止响应
由指挥分中心总指挥根据应急反应进展情况并参考专家小组的意见,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如果事故处置的时间持续较长,现场指挥部应自动转为专责工作领导小组,对事故继续进行相关处置直至事故得到妥善解决。
5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程序,由指挥分中心或获其授权的现场指挥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现场清理与恢复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的镇(街道)和南海海事处负责现场的清理、恢复和重建工作,佛山航道局南海航标与测绘所负责事故现场水域临时性航标的布设;协助责任方进行损坏航标的修复工作和航道清理工作。超出其能力范围的,由事发地的镇政府(街道)或航道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后提出申请,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确定牵头部门,组织清理和恢复。
6.2 调查和评估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指挥分中心应组织人员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开展。
6.3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加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4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对应急处置期间征用的应急物资和设施设备等予以归还或给予补偿;对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赔偿;对征用的劳务给予合理经费补偿。
7 应急保障
南海海事处应加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区统一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确保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1 队伍保障
南海海事处应加强海事专业应急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以提高全区的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有效防范和应对水上交通事故。
7.2 物资保障
南海海事处应依托海事应急平台,强化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管理,提高设备、设施、工具和其他物资的科技含量。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物资保障,南海海事处要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与协调配合,确保物资保障满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
担负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的成员单位应掌握应急物资的供应渠道及供应量,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及时调度,以保证应急的需要。
7.3 资金保障
指挥分中心的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行等经费,结合《佛山市南海区水上溢油应急预案》,纳入区财政预算,以保证指挥分中心基础设施设备、应急物质储备、日常办公、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交通通讯设备等方面的需要。
年度预算由指挥分中心办公室负责汇总、编制。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区财政局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7.4 技术保障
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区水域的海事应急平台,承担全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等工作。区经济促进局(科技)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机构,确保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通迅畅顺。
7.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7.6 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制定交通管制方案,实施交通管制,指引应急指挥人员和应急抢险、救援车辆进入现场,及时疏通交通堵塞。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制定运输保障方案,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救援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
7.7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现场治安保障工作,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指挥分中心应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组织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以实战的方式全面检验我区的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改进应急管理工作,强化应急意识。
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尤其是对演练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要认真总结,及时整改和完善。
8.2 宣传与培训
8.2.1 宣传教育
区、镇(街道)和南海海事处应组织开展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充分发挥有关社团组织在普及海事应急知识和海事科普知识中的作用,指导群众以科学、理性的方式对待事故。
8.2.2 培训
指挥分中心办公室不定期对应急救援队伍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
8.3 责任与奖惩
8.3.1 法律责任
在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重要情况的;
(2)突发事件发生后,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
(3)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传播虚假信息、谣言的;或者拒绝、拖延执行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各项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任务的;
(4)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5)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8.3.2 表彰和奖励
区、各镇(街道)对在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因参加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8.4 总结
各级各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应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高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修订应急预案,逐步完善应急机制。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浮动设施是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南海海事处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南府办〔2007〕30号)同时废止。
9.4 预案修订
指挥分中心办公室根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主题词:交通 海事△ 方案 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2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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