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HBG2012004号
南发改价〔2012〕29号
佛山市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国土
城建和水务局转发佛山市物价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
管理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佛山市物价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佛价〔2011〕1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市定基准价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30%,即有电梯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最高上限为2.47元/平方米·月,无电梯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最高上限为1.82元/平方米·月。
二、我区的物业服务费以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
三、已于2011年12月31日前备案或审核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维持不变。今后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按《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的调价程序执行并向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申报备案。
四、现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超过我区公布的最高指导价标准的住宅小区,请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在2012年4月30日前向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提交该小区物业服务内容明细表,以方便日后跟踪监督。
五、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在申请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
(二)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见附件2);
(四)小区物业服务内容明细表;
(五)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成本报告。
备案申报后,对符合规定的,物价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六、新建商品房,在出售前必须先到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办理该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手续,备案时需提供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见附件2)、小区物业服务内容明细表、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确需超过最高指导价标准的,申请企业需提供物业服务收费申请书、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成本报告、涵盖和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服务等级内容的服务项目明细表、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资料报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审核,并将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出售商品房的同时公示执行。
以上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联系。
本通知请到南海价格信息网“物价政策”下载,网址:http://wujia.nanhai.gov.cn。
附件:1、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书
2、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服务业 收费 管理 通知
抄送:市物价局,区府办、各镇(街道)经济促进局。
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办公室 2012年3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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