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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人口计生〔2012〕22号

关于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2012年我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具体征收标准及实施时间

根据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关于提供2011年居民收入数据的复函》,我区2012年5月1日起城镇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计算基数为32295元;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计算基数为14799元。具体征收倍数及标准如下: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以32295元为基数,对超生者双方分别按基数的3.3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106573.50元,双方共征收213147元;超生者上年实际收入高于32295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以14799元为基数,对超生者双方分别按基数的5.5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81394.50元,双方共征收162789元;超生者上年实际收入高于14799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的,按照如下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1、城镇居民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以32295元为基数,一次性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64590元,双方总额为129180元;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双胞胎除外),按超生一个子女定性,按基数的5倍一次性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161475元,双方总额为322950元;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三个(即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多胞胎除外),以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2、农村居民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以14799元为基数,一次性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29598元,双方总额为59196元。

男女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况下,生育第一个子女是女孩,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双胞胎除外),以14799元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基数的4.5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66595.50元,双方共征收133191元;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多胞胎除外),按超生一个子女定性,以14799元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基数的6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88794元,双方共征收177588元;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四个(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多胞胎除外),以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男女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况下,生育第一个子女是男孩,又生育第二个子女(双胞胎除外)的,按超生一个子女定性,以14799元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基数的6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88794元,双方共征收177588元;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三个(超生二个)以上子女(多胞胎除外)的,以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3、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属双胞胎(或多胞胎),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算基数的2倍,以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个数为倍数一次性同时征收社会抚养费。

4、夫妻双方生育子女后离婚,在没有婚姻关系存续情况下再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超生定性,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征收办法计算征收标准。

(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每生育一个子女,城镇居民按基数的8.5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单方274508元、双方共549015元,农村居民按基数的9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单方133191元、双方共266382元。

(五)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政策外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符合省《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生育时仍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一次性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基数的2%征收社会抚养费。

(七)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每月加征欠缴额2的滞纳金。

上述政策外生育或未经审批再生育人员男女双方户口性质和户籍地不同的,各按其户口性质及户籍地征收标准计征。

以上征收标准从2012年5月1日开始执行。

二、征收方式

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通过佛山市非税收入管理系统进行征收,实行票款分离的管理办法,推行银行代收和开票、财政统管的征管方式,所收款项全部上缴国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南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委托实施征收行为;按法律程序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后,征收人员向当事人出具《缴款通知书》通知其到指定银行交款,当事人交款后将收款银行出具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第四联交到发出《缴款通知书》的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或办事处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最后由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将有关征收资料整理存档。

 

附件:2012年南海区城乡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南人口计生[2012] 22号关于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附件:2012年南海区城乡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xls

 

 

 

主题词卫生  计划生育  社会抚养费  标准  通知

抄送:市人口计生局,区有关领导,区人大法工委、区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区人民法院、区法制办、区司法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南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2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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