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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国土〔2012〕92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关于土地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

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为解决南海区土地登记发证有关问题,我局制定了《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土地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实施的前提条件是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完成本农民集体全部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核定备案工作。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土地

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为妥善解决南海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在登记发证时存在的历史问题,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兼顾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南海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宅基地历史问题

对于南海市国土局成立之前所形成的宅基地历史问题及成立后初期由于土地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所产生的宅基地历史问题,可按以往方式处理,具体如下:

1.1990年之前(含1990年)核发的土地证,证载图形、面积与实测不一致的,若房屋自发证前建成且至今无改建扩建的,按房屋实测基底形状、面积变更登记。

2.对于没有坐标的土地证,若四至不变、红线形状不变、证载面积与实测不一致的,若房屋自发证前建成且至今无改建扩建的,按实测面积变更登记。

3.凭1982-1988年南海县政府或乡镇建设委员会颁发的《集体宅基地使用证》可换发土地使用证,但须按房屋实测基底形状、面积办理登记,且登记面积不得大于原《集体宅基地使用证》证载面积,超面积部分可参照第1点处理。

4.1990年之前(含1990年)核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且有1953年土改时的土地房产所有权契约为依据,发现有错登、漏登的,若房屋仍存在且无改建扩建的,经土地所有者核实同意、现登记的土地使用者无异议的,可办理更正手续。

二、房地不一致问题

(一)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

处理办法:

1.房产证在2002年10月1日之前颁发,且房屋用途为住宅的,若房屋无改建扩建,可以以房产证作为依据,按房屋实测基底形状、面积登记。

2.房屋位于城镇范围内(不含城中村)的,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3.房屋位于村庄范围内(含城中村)的,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为拨用;若房屋所有者在房产证核发时属于非农民集体成员的,须经土地所有者同意且公告无异议。

(二)房屋占地范围与原土地证的宗地红线范围有一定移位,或者整片房屋整体偏移,但形状和面积不变。

处理办法:

1.经土地所有者及四邻同意,公告无异议的,予以按房屋实际基底面积发证。

2.对于房屋实际基底范围与原土地证红线范围没有重叠的,不予理顺。

(三)房屋占地范围与原土地证的宗地红线范围有一定的变形,但面积不变。

处理办法:

参照第(二)种情况处理。

(四)土地证与房产证权属人不一致。

处理办法:

1.经土地使用者与房屋所有者协商,将土地使用权通过转让或赠与方式确认到双方或其中一方名下,凭完(免)税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土地登记。

2.对于原土地证证载用途为宅基地,受让人不属于土地所属农民集体成员的,经土地所有者同意,公告无异议后,凭完(免)税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为拨用。

3.对于原土地证证载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的,转让时须办理补办出让手续。

(五)原土地证证载用途为蚕房、榨油用地、猪(牛)栏等农业用途,但房屋实际为住宅用途。

处理办法:

    对于1990年之前(含1990年)核发的土地使用证,若1990年之前已建成永久性住宅,房屋至今没有改建、扩建,且符合村镇规划,证载土地使用者符合一户一宅的,经土地所有者同意,可将土地用途直接变更为住宅用途。

三、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问题

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是指1986年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成立之前已经建成永久性房屋且未取得任何用地手续或未办理土地登记的土地。

处理办法:

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确权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申请确权预审

申请人向镇(街)国土所提出办理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确权预审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南海区申请土地权属登记(历史遗留用地)预审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华侨的,须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华侨身份确认证明文件);

(3)宗地红线图;

(4)标有历史遗留用地红线及相应坐标的1986年黑白影像图;

(5)标有历史遗留用地红线及相应坐标的1:10000地形图(和1986年黑白影像图必须表示相同的范围);

(6)个人(单位)书面申请并说明拟申请土地的权属来源情况;

(7)需提供建筑物主体从1986年起至今无拆建、改建的证明(村委会、居委会等部门出具);

(8)国土所出具的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

申请材料中的图件可提供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镇(街)国土所确认的带坐标的草图,待调查核实公告无异议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必须提交正式图件。

2.镇(街)国土所调查并初审

镇(街)国土所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实地调查,并对调查宗地实地拍照(远近相片各一张),相片作为历史遗留用地审核材料之一。对材料齐全,符合办理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确权条件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区局地籍科。

3.地籍科实地调查

区局地籍科负责人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地籍科调查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并加具实地调查意见。

对不符合历史遗留确权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当事人。

4.公告

区局主管领导对经调查属实的申请加具意见后,出具确权公告书面材料。

申请人在《珠江时报》或其他有关报纸上刊登《土地权属确认公告》;同时国土所工作人员在拟确权地块所在村委会、村小组公告栏、地块建筑物张贴《土地权属确认公告》,并在张贴当天和公告期满当天对公告事实拍照,相片上必须有拍照当天日期。刊登有公告的报纸及实地公告拍照相片作为历史遗留用地审核材料之一。

公告期30天。

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当事人凭有关材料申办土地使用证。

5.申请人申办土地使用证

办理程序参照土地登记相关程序办理。

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宗地红线图;

(4)标有历史遗留红线及相应坐标的1986年黑白影像图(预审时已提供原件的可不再提交);

(5)标有历史遗留红线及相应坐标的1:10000地形图(预审时已提供原件的可不再提交);

(6)刊登公告的报纸、实地公告的相片;

(7)国土所出具的公告无异议的证明。

6.申请人为非房屋建造人的,申请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确权时,必须提供亲属关系公证和经公证的房屋归属协议,并附情况说明。

四、其它问题

(一)《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用地者未办理土地登记就去世。

处理办法:

若已建成房屋的,由其继承人出具公证书办理到继承人名下;若未建的,由土地所有者确认继承人并同意将土地证办到继承人名下,经用地部门、地籍部门联审后,凭原《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权直接办到该人名下。

(二)《建设用地许可证》用地红线有误或重叠,用地红线图内面积、四至与个人申请表内批准的不一致,导致已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出错。

处理办法:

土地使用者同意,四邻无异议,由用地部门、地籍部门联审后,可按审核意见办理更正登记。

(三)《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用地面积比现状可建面积大,四邻房屋在申请人批准的用地红线内。

处理办法:

按申请人实际使用面积办理。

(四)《宅基地使用证》有涂改,没法辨别核对。

处理办法:

不予受理。

五、监督管理

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监督管理,规范用地、报建、建房的审批行为,对于土地发证登记问题理顺后出现的新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和建房问题,将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六、适用范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仅适用于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与土地登记发证相关的历史遗留问题。

七、本办法由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制定并负责解释。

 

 

 

 

 

 

 

 

主题词:土地管理  登记发证  办法  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综合室     

                             2012年4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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