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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120611142712515929516          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2-05-21          文号:   南府〔2012〕127号
  名称: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鼓励民办文化、专题性体育场馆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2012〕127号)
  主题词:   文化 体育 意见          公报期号:   第14期 


 

 
南府〔2012〕127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鼓励民办文化、

专题性体育场馆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鼓励民办文化、专题性体育场馆发展实施意见》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文体旅游局(文化旅游)反映(电话:86228954)

 

 

 

一二年五月二十一

             



佛山市南海区鼓励民办文化、专题性体育

场馆发展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民办文化、专题性体育场馆(以下简称民办文体场馆)快速健康发展,积极引导民间力量投资文体事业,促进文化、体育大发展大繁荣,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和国家文物局等七部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号)精神及国土资源部《划拨地目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民办文体场馆是指非政府主办,由个人、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过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作为公共文体场馆的补充,民办文体场馆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自主性,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鼓励其发展既是政府推动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企业融合文化、体育、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更是推进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的重要形式。

二、扶持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民间资本进入、社会参与、惠及全民的原则,政府有关部门从场馆建设与运作、资金补助、用地保障、人员配备、综合设施与服务配套等方面对民办文体场馆予以扶持。鼓励和重点扶持有鲜明行业特色、地区特点和独特个性的民办文体场馆;鼓励民办文体场馆依法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展示;鼓励民办专题性体育场馆积极参与、承办专题性体育文化赛事活动,开展传统体育项目的展示和传承。文化、体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民办文体场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扶持对象及条件

(一)扶持对象

1.民办文化场馆。包括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艺术馆、收藏馆等依法申办并具有文化传播作用的场馆(其中,博物馆须经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2.民办专题性体育场馆。包括武术馆、龙狮训练基地、龙舟训练基地等展览和传承传统体育文化的场馆。

(二)扶持条件

1.民办文化场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才能获得扶持:(1)能够挖掘我区历史文化,体现地域特色,具有重要文物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或填补国家、省、市博物馆发展空白的已建成并取得文化场馆法人资格;(2)展厅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馆藏藏品在100件以上;(3)能够促进旅游、商业、服务业发展,推动文化产业和区域性经济发展;(4)能够坚持面向社会,坚持为市民大众服务,积极参与和配合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全年开馆时间不少于300天,向公众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100天,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和现役军人等特殊群体采取收费优惠政策;(5)能够有具体的以馆养馆创新发展模式和实施办法。

2.民办专题性体育场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获得扶持:(1)能够挖掘、展览、传承我区武术、龙狮、龙舟等传统体育文化,填补我区有关方面空白已建成并取得法人资格;(2)能够坚持面向社会,坚持为市民大众服务,积极参与和配合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全年开馆时间不少于300天,向公众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100天,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和现役军人等特殊群体采取收费优惠政策;(3)能够有具体的以馆养馆创新发展模式和实施办法。

四、扶持内容

(一)政策支持

1.新建文体场馆经区民政主管部门等审查后认定为非营利性民办文体场馆、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认定为营利性民办文体场馆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同一规划地块有两家以上(含)申请者的,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以划拨方式供地或者享受政府出让土地政策扶持或财政补助的民办文体场馆,应依法签订土地使用、变更及经营要求等相关协议。建成后的场馆展览或体育场地面积应当达到建筑面积的60%以上(馆内不得从事餐饮、酒吧、旅馆等商业活动),每年开放日在300天以上,对涉及馆内的维修时限由管理部门审批并公示。严禁改变文体场馆土地用途,严禁改变文体场馆用房使用功能,不得以文体场馆土地使用权抵押,否则应全额退回所获各类补贴及同期银行利息,并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罚款、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处罚。民办文体场馆因故终止的,其用地由区政府依法收回。

2.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体场馆,举办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体活动,以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缴纳的营业税属区级留成部分为标准予以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民办文体场馆技术转让所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民办文体场馆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公益性博物馆的捐赠,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财政补贴

1.2012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由个人、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筹建,展厅或体育场地建设实际投资额度(不包括土地价款、藏品、展品、布展经费)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民办文体场馆,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区财政按实际投资的5%给予补助,补助分3年发放,单个场馆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展厅或体育场地建设实际投资额度在200-1000万元的,区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补助分3年发放。

2.2012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利用现有建筑物改建、扩建文体场馆的,按区文化、体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实际展览或体育场地面积,经验收合格并重新投入使用的,由区财政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分3年发放,单个场馆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建筑物如为行政事业单位等公有资产不纳入该项补助范围。

3.对免费开放的民办文体场馆且展览或体育场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全年开馆时间不少于300天,向公众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100天,每年举办展览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不少于4次的,按5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享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民办文体场馆组织外地展品来馆展览,或民办文体场馆藏品到市外或国外进行展出,按《佛山市南海区文艺创作、艺术精品展演及群众文艺社团(队)扶持资金实施细则》执行。

(三)提供专业支持

1.文化、体育部门加强对民办文体场馆发展的专业指导,逐步提升民办文体场馆的社会形象和展览品位。对民办文体场馆的项目审定、场馆设计、藏品征集、陈列展示、器材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和支持。

2.鼓励民办文体场馆吸收文博、体育相关专业的人才,鼓励民办文体场馆的专业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区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为民办文体场馆的人才引进和培养创造条件,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研讨会等形式,提高民办文体场馆人员的专业水平。

3.鼓励和支持民办文体场馆与区内外公共文体场馆之间的合作,在藏品借展、合作办馆、文博科研、龙狮武术传、从业人员培训方面进行全面交流与合作。

(四)加强产业经营指导

1.区有关部门指导民办文体场馆找准定位,整合优势资源,使之与我区的文化旅游结合起来,安排在旅游线路之中。旅游部门应把民办文体场馆纳入旅游规划,开辟富有特色的博物馆(艺术馆、美术馆、武术馆等)之旅的旅游线路,并积极组织旅游团队参观。

2.交通部门在公交规划时,应在文体场馆周边设置公交站,便于群众参观,有条件的还可以用文体场馆命名站点,民办文体场馆宣传牌、指路牌等设置给予支持。

3.对于社会服务功能发挥良好、成绩突出的民办文体场馆,可按规定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青少年教育基地、研究性学习基地和社会综合实践基地,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民办文体场馆资源,强化双方合作。

4.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民办文体场馆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民办文体场馆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民办文体场馆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民办文体场馆的影响,提高民办文体场馆的知名度。

5.鼓励、指导民办文体场馆在不损害文物藏品的前提下对馆藏文物进行仿制、复制、拓印等相关产品开发。

6.鼓励、指导民办体育场馆主办或承办传统体育文化赛事,如龙舟、龙狮、武术等项目比赛。

7.协调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民办文体场馆解决融资需求。

8.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向民办博物馆提供捐赠。

9.根据公平、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民办博物馆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国民教育体系建设。

五、监督考核

(一)加强民众监督

获得优惠扶持奖励的民办文体场馆需坚持为市民服务,免费开放时间及服务项目要做好相关登记,并向市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接受区文化体育行政部门的不定期抽查。

(二)加强考核评估

区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对已成功申请扶持奖励的民办文体场馆进行重新考核评估。针对考核内容和评估结果,区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文体场馆的经营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存在超出或不符合扶持奖励的,责令其整改,若不按要求整改的,将取消其优惠扶持奖励,并退还有关优惠扶持奖励。享受资金奖励的民办文体场馆,3年内不得关闭或迁移至本区外,否则退还有关优惠扶持奖励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镇(街道)和单位要把民办文体场馆和民间文物收藏活动的发展,作为推进我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体育事业和旅游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区文化、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民办文体场馆的业务主管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学术活动、体育活动、经验交流等,逐步提升民办文体场馆的社会形象和展览品位。鼓励民办博物馆按国家法规进行入馆文物申报。

(二)强化监督

区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引进激励机制,制定考核办法,促进民办文体场馆健康有序发展。发改、文化、民政、财政、国土、建设、规划、税务等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对民办文体场馆在创办、开放、发展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对符合扶持政策的,经由民办文体场馆提出申请,国土、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和相关政策及时予以落实,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营造氛围

加强对民办文体场馆的宣传力度,培养市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和文史兴趣,加强市民的体育强身意识,创造有利于民办文体场馆发展的舆论氛围,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文体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使民办文体场馆成为我区文化、体育事业的亮点和对外文化、体育交流的重要窗口。



 

 

 

 

 

 

 

 

 

 

 

主题词:文化  体育  意见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24印发

千年古郡·幸福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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