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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120611153523484761686          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2-04-28          文号:   南府〔2012〕117号
  名称: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南府〔2012〕117号)
  主题词:   经济管理 集体土地△ 管理 通告          公报期号:   第14期 


 
 南府〔2012〕117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我区决定从本通告发布即日起至2012年12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本区辖区范围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登记对象:

全区辖区范围内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即具有所有权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总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使用权者。对不符合确权登记政策规定或上级另有规定的,只造册备案,不确权登记。

三、实施单位:

此次登记发证工作由区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四、实施步骤:

(一)申请确权登记:各镇(街道)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各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填写土地登记申请表,在《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指界人栏目和宗地图一侧签字盖章确认,向区国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和公告:土地登记人员按规定完成对土地登记申请及所提交的资料进行权属审核后,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如实填写初审意见,按土地总登记的要求将拟登记的宗地情况在所在的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个月,公示内容等按《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审核审批:区国土部门为登记发证审核机关,区人民政府为登记发证审批机关。各部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注册登记。

(四)证书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应当直接发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或经济合作社)。现有经济合作社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由区城乡统筹办负责审查并出具证明。暂时不符合持有土地证书的,证书可暂时委托镇(街道)保管。原土地所有权已登记在行政村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名下的,经申请,可以相应变更为经济联合社或经济合作社。

五、申请人土地登记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土地确权登记,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插花地、争议地处理原则:

相互插花、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地块,按相关村民小组共有的原则处理共有宗地。对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暂不颁发土地证书。具体参照《关于对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土地权属调查中权属争议地和插花地的处理意见》(粤国土资地籍发〔2012〕39号)执行。

七、各镇(街道)和各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要积极配合,在提交土地登记申请前,负责按规定配合做好集体土地的地籍调查工作,完成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权属界址的现场指界和盖章确认,确保此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期完成。

八、登记发证时间: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时间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2年12月底结束。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贯穿整个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过程。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2月底,集中处置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并将确权登记结果呈报上级有关部门。

九、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

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8号国土办公区二楼,联系电话:86369961

各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联系电话:

桂城国土资源管理所   电话:81289161
罗村国土资源管理所   电话:86446018
九江国土资源管理所   电话:86584990
西樵国土资源管理所   电话:86857705
丹灶国土资源管理所   电话:85442525
狮山国土资源管理所   电话:86689717
大沥国土资源管理所   电话:85563439
里水国土资源管理所   电话:85662659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二年

 

             



 

 

 

 

 

 

主题词:经济管理  集体土地  管理  通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1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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