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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120611155104529100258          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2-05-21          文号:   南府办〔2012〕103号
  名称: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高层次人才医疗健康服务及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办〔2012〕103号)
  主题词:   卫生 医疗 人才 办法 通知          公报期号:   第14期 


            

 
南府办〔2012〕103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高层次人才医疗

健康服务及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高层次人才医疗健康服务及优惠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佛山市南海区高层次人才医疗健康服务

及优惠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立区战略的决定》(南发〔2011〕17号)文件精神,为区内各行业高层次人才提供优质的医疗健康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经《佛山市南海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行办法》认定、评定,持有《南海区高层次人才证书》并按规定处于管理期内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的医疗健康服务工作由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具体组织实施,确保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健康服务和优惠;由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

 

第二章  服务项目及优惠办法

第四条  组建区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专家团,指定区内三级甲等医院分别设立优诊卡服务中心,按照高层次人才的层次不同发放优诊卡。优诊卡分为3类,高层次人才(一级)为金卡,高层次人才(二级)为银卡,高层次人才(三级)为铜卡。高层次人才持优诊卡在指定的医疗单位可享受相应的医疗健康服务和优惠。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凭优诊卡可在指定的医疗单位优诊卡服务中心享受电话预约就诊、健康咨询、医务接待、协助办理缴费、取药、出入院手续等全程服务。在就诊或体检过程中,如发现疑难杂症,可申请由优诊卡服务中心组织医疗保健专家团进行会诊,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疗方案。对于区内不能诊治或需转诊至上级医院的,积极予以协助转诊。

第六条  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每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高层次人才凭优诊卡可在指定的医疗单位享受每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检查的项目除常规体检项目外,可视需要扩展至MR、CT扫描等项目,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高层次人才还可增加相关职业病的检查。体检费用标准为:持金卡者不超过3000元/人,持银卡者不超过2000元/人,持铜卡者不超过1200元/人。超出标准部分体检费用由持卡人自付。

第七条  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医疗补贴。高层次人才在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由政府给予高层次人才医疗补贴补贴金额标准为:高层次人才(一级)1200元/人·年,高层次人才(二级)900元/人·年,高层次人才(三级)600元/人·年。医疗补贴由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负责按年度发放

第八条  在指定的医疗单位适当增设特需病房,供高层次人才疗养、住院治疗。在病房内开通宽带,安装病房电话,方便各类人才在住院期间,处理紧急公务。

第九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电子健康档案。利用市民健康档案管理平台,对各医院的高层次人才健康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跟踪了解高层次人才的身体健康状况,并适时提出健康建议。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凭优诊卡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时,可免挂号费、诊金,所免的费用由医院承担。

第十一条  定期邀请知名专家开设健康讲座,为高层次人才宣传健康保健知识,提供健康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优诊卡的申请及管理

第十二条  优诊卡的申领与高层次人才的认定、评定申请同步进行,不单独受理申请和发放。一经认定或评定为南海区高层次人才,由区人才办向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提供高层次人才审批名单及有关信息,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根据审批名单发放优诊卡。

第十三条  优诊卡有效期为3年,每年需办理资格确认手续。资格确认与高层次人才的年度考核挂钩,由区人才办向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提供经过年度考核确认继续纳入管理的高层次人才名单,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根据名单进行资格确认。对于区人才办确认不继续列入管理的高层次人才,终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服务和优惠,由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收回优诊卡,删除优诊卡卡号。

第十四条  优诊卡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违反者取消相应医疗健康服务和优惠。优诊卡丢失后应及时向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申请补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免费健康体检、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医疗补贴等费用在区人才立区战略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纳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卫生  医疗  人才 办法  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2年522印发

千年古郡·幸福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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