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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120710113122661755787          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2-06-08          文号:   南府〔2012〕134号
  名称: 关于佛山市南海区都市型产业载体管理的补充通知(南府〔2012〕134号)
  主题词:   经济管理 都市型产业载体△ 管理 通知          公报期号:   第15期 


 

 
南府〔2012〕134

 

 

关于佛山市南海区都市型产业载体

管理的补充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都市型产业载体认定、管理工作,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都市型产业合理布局和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都市型产业载体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都市型产业载体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10〕79号)实施期限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止。

二、本通知与南府〔2010〕79号文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共同适用于本区都市型产业载体的认定和管理。

三、都市型产业载体认定方面

(一)本区都市型产业载体建设应当符合南海区中枢两翼,核心带动战略中各镇(街道)产业发展的定位。

(二)本通知实施后,利用现有建(构)筑物申请认定都市型产业载体的,土地权属清晰,且符合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有关规定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项目属于区、镇(街)公有资产投资建设,原则上予以认定,载体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转让或者出租。

2.项目主要由社会资本建设,兼有区、镇(街)公有资产投入的,经相应公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予以认定,载体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转让或者出租。

3.对全部由社会资本建设的项目,不予认定。

四、都市型产业载体的规划建设方面

(一)经认定的都市型产业载体应当按约定的时间开工建设、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无正当理由延误开工、竣工时间的,经都市型产业载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可撤销其认定资格。

开发方利用闲置地申报都市型产业载体的,应当在认定后及时缴纳土地闲置费才能进行开发建设。若逾期未缴纳的,经都市型产业载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可撤销其认定资格。

(二)经认定的都市型产业载体违反本通知第二点所述的政策文件相关规定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报批手续,住建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备案或租赁备案等手续。

经认定的都市型产业载体应自都市型产业载体项目通知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8号与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签订《佛山市南海区都市型产业载体用地开发协议》(下称开发协议),否则规划、住建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报批手续,住建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备案或租赁备案等手续。自都市型产业载体项目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仍未签开发协议的,经报区都市型产业载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可撤销其都市型产业载体项目的认定资格。

五、都市型产业载体使用管理方面

(一)土地权属人自主开发的都市型产业载体的产业用房可以分割登记、分拆出售,其中可出售的产业用房和非居住性配套用房面积之和的比例不得高于总建筑面积的70%。配套用房的租售按照南府〔2010〕79号文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前经区政府认定的都市型产业载体项目,按照以下情形分别适用:

1.载体项目申报都市型产业载体认定时已确定载体租售比例的,按申请时确定的租售比例执行。

2.载体项目申报都市型产业载体认定时未确定租售比例,且尚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3.载体项目申报都市型产业载体认定时未确定租售比例,但项目已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按照本通知实施前的相关规定执行。

土地权属人利用商服用地开发的都市型产业载体,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二)利用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和通过租赁方式获取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都市型产业载体的,其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只能出租,不能出售。

(三)利用非商服用地建设的都市型产业载体销售或租赁(包括二次销售或转租)的对象为企业法人、机构等,不得销售或租赁给个人使用。

利用商服用地建设的都市型产业载体可以出售或者出租给企业法人、机构或者个人。出售或者出租给个人的,必须保证用于发展都市型产业,不能作为居住用房使用。

六、建立都市型产业载体信息披露制度

(一)都市型产业载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本通知等规定可以转让的,载体预(销)售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原则。开发方对其提供的信息负全部法律责任。

(二)都市型产业载体预(销)售信息必须在网上公开

1.都市型产业载体开发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在住建部门的预(销)售网上签定认购书和载体买卖合同,并同时在网上公示载体销售信息。

2.预(销)售的载体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在网上进行公示24小时方可出售,价格变动的应及时在网上公示24小时后方可出售。

3.载体销售现场应提供电脑设备,免费为购房者提供载体网上公示信息查询服务。

(三)建立都市型产业载体预(销)售信息现场公示制度。都市型产业载体开发方预(销)售载体期间,应当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台。

1.公示栏用于张贴公示信息,应设置在销售现场门口显眼位置或展示沙盘旁边,并标注都市型产业载体销售信息公示栏字样和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监督投诉电话。

2.公示栏张贴公示如下证件(文本)信息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开发企业营业执照;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规划核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都市型产业载体预售许可证;

(7)都市型产业载体预售方案,方案须包含载体的租售比例等内容。

(8)其他主管部门规定应张贴或张挂的证件(文本)。

以上证件(文本)应采取张贴或张挂的方式集中公示,第1、4项公示内容距离地面约1.5米

3.公示台设置在公示栏的旁边,公示信息装订成册固定在公示台上,不得采用活页、散页的形式,公示台标注都市型产业载体销售信息公示台字样和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监督投诉电话。

4.公示台公示装订成册的如下资料:

(1)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南府〔2010〕79号文、本通知及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等;

(2)都市型产业载体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3)都市型产业载体项目命名批文;

(4)相关管理部门规定其他需要提供查询的信息。

5.都市型产业载体销售现场应有对购买方的特别提示,包括:所售载体享受特殊政策或受政策限制情况;区都市型产业载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都市办)、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等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及其它需要购买方注意的事项。

6.都市型产业载体预(销)售相关宣传单、广告等宣传资料需真实、全面、准确地载明载体用地性质等信息内容,宣传资料不得出现与用地属性不一致的虚假宣传内容。相关的宣传和广告资料应当报区都市办审查、备案。

建设单位设置预(销)售样板房的,不得装修装饰成住宅格局,欺骗或误导购买方。

7.区都市办适时组织相关单位对载体销售进行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载体开发方将发出整改通知书,都市型产业载体开发方应作书面说明,并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10日内整改不到位的,经都市型产业载体管理领导小组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撤销其都市型产业载体认定资格,不得享受相关的政策优惠。                                                

8.各镇(街道)相应成立都市型产业载体管理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所属载体项目的管理工作,建立所在区域的载体台帐,跟踪已认定载体项目的建设进展、入驻企业等情况,并定期上报至区都市办汇总。

七、本通知发布前已经认定为都市型产业载体项目的,如果本办法实施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应当适用本通知的规定管理。载体的租售管理适用本通知第五点第(一)点的规定处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我区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一二年

 

             



 

 

 

 

 

 

 

 

主题词:经济管理  都市型产业载体△  管理  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1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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