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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120910111037719562587          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2-08-17          文号:   南府办〔2012〕166号
  名称: 关于规范社区服务中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南府办〔2012〕166号)
  主题词:   财政 资金 管理 通知          公报期号:   第17期 


 
南府办〔2012〕166

 

关于规范社区服务中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加强和规范社区建设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用到实处,不断提高社区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社区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实做强社区服务中心的通知》(南府办〔2012〕67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主体

社区服务中心财政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下拨到村(居)组织(包括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财政性资金。社区服务中心开设独立账户,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镇(街道)财务结算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统一开展社区服务中心财政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

二、规范收支管理

(一)收入来源

1.财政部门拨入。主要指区、镇(街道)两级财政部门补助及奖励资金,如社区建设、公共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办公经费、人员经费、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非基本农田保护区在耕耕地补贴、重点培植村补贴、精神文明建设、环境整治、征地补偿、拆迁补偿、三旧改造、各项创建经费、试点经费、社会救济、治安、计生和以奖代补等各种专项资金。原来由各级有关部门下拨的财政资金原则上由财政部门下拨。

2.其他补助收入。除上述财政部门拨入收入以外的其他非财政补助收入。

(二)支出类型

1.先补后支的专项资金。社区服务中心必须按照各项资金下拨时有关部门指定的用途进行使用,所有资金原则上要在社区服务中心账户直接支付,并以合法票据作为报销凭证。

2.先支后补的专项资金。对于由村(居)组织先垫付后补贴的资金,社区服务中心收到补贴资金后可将资金划转到村(居)组织财政专项资金专户。属于收益性补助资金,通过补助收入科目核算;属于资产性补助资金和定向性补助资金,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具体的核算要求按照《关于规范农村专项资金账务核算的通知》(南农部〔2008〕15号)和《关于规范农村专项资金账务核算的补充通知》(南农部〔2009〕2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资金拨付管理

区、镇(街道)各级政府部门下拨给村(居)组织的所有财政资金必须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达并划拨到社区服务中心账户,并明确每个项目的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和范围,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各镇(街道)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具体管理办法和资金支出划转审批制度,并报区财政、民政、城乡统筹等部门备案。

四、加强监督管理

社区服务中心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应接受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和各级纪检、财政、民政、审计、城乡统筹及拨款单位的检查与监督。严禁将资金随意划转到其他账户使用,逃避监管。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由镇(街道)或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村(居),区财政、民政、城乡统筹及拨款单位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村(居),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将停止该村(居)有关财政资金划拨和政策扶持。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各村(居)在发文前收到的各级政府部门财政补助资金仍按原有关管理办法管理和核算。

 

一二年

 

 

 

 

 

 

 

 

主题词:财政 资金  管理  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2年820印发

千年古郡·幸福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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