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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

 

 

 

 

 

南双打办〔2012〕12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局打击汽配制假售假

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汽配制假售假违法行为,规范举报奖励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局打击汽配制假售假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

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二一二年十五


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局打击汽配制假售假

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我区举报汽配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规范举报奖励工作,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有功人员,是指向南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举报汽配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经相关执法机关查证属实的人员。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访、信函、电话、传真或其他举报方式,向执法机关提供违法单位名称、地址,违法人员的姓名、身份,以及制假手段、违法事实等情况,并留下姓名和联系电话,尽可能协助调查。

第四条 举报生产、销售、储存及运输假冒伪劣汽配产品的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五条 对有效举报,按照500元/案的标准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六条 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根据举报时间的先后顺序、提供线索的确切程度和协助配合程度等情况,将该案的奖金分配给相应的举报人。

  对同一案件举报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八条 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漏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九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敷衍了事,不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故意或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接到举报后,应予查实,并对有效举报予以奖励,奖励经费根据《佛山市南海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请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南海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千年古郡·幸福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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