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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121010111802386657951          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2-09-28          文号:   南府办〔2012〕197号
  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办〔2012〕197号)
  主题词:             公报期号:   第18期 


 

 

 
南府办〔2012〕197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

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也是实施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佛山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区近两年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际情况,为确保我区保障性住房任务按时按质完成,经区政府同意,现就保障性住房项目办理用地、立项、规划、环评、消防、施工许可等建设过程的手续问题明晰如下:

一、保障性住房是有特定含义的居住类建筑,是各级政府主导建设的工程项目。保障性住房以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为主体,可按成套住宅或集体宿舍的标准设计和建设。

二、经区政府批准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包括住宅、商服、工矿仓储等各类用地);经省政府批准,也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商服和工矿仓储用地)。

实行保障性住房项目优先,用地和规划无缝对接的原则。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原则上以出让或划拨的方式供应政府储备土地,政府储备土地无法满足需要的,可优先安排已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建设用地。产业园区(企业)申请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经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在全区范围内综合平衡后,可突破单宗工业用地生活配套指标的限制。规划、国土部门应用足用活政策,确保用地供应和规划保障。

三、对使用各类建设用地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要简化用地审批程序,加快办理。对独立或同一宗土地合(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项目,按国土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职能部门凭立项批文、《土地使用证》、《佛山市南海区保障性住房用地开发协议》(或镇、街道与土地权属人签订的《土地租赁使用协议》、《保障性住房用地管理协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非住宅用途土地上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统一以保障性住房名称办理立项、设计、规划、环评、消防、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部分房源为保障性住房的其它工程项目,应在项目名称后加注保障性住房项目名称、面积、套数等予以说明。

使用住宅用途土地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直接以保障性住房名称办理所有报建审批手续。

五、保障性住房以成套住宅形式立项建设的,按成套住宅设计规范执行,单套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及以下的户型应不少于总套数的70%。以集体宿舍形式立项建设的,按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执行。

保障性住房房屋的规划用途统一为“住宅”。

保障性住房项目允许配建适量的商业用房,商业用房配建比例不得超过项目中保障房总建筑面积的20%(不包含生活配套设施的面积,如车位、饭堂、储物室等面积)。

六、保障性住房属民用建筑,按照居民用电、用水的标准进行收费。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创造条件,实现住房一套(户)一表、“抄表到户”,以利于保障性住房的日常管理。

七、经区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佛山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要求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八、各部门、单位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以开拓创新的思维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工作。审批部门要落实专责人员,优先办理保障性住房的各项审批手续。各镇(街道)应落实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专项负责住房保障工作。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办理南海区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划报建手续的通知》(南保住办〔2011〕21号)同时废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8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2年929印发

 

 

千年古郡·幸福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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