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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121210202707607393181          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2-10-30          文号:   南府〔2012〕272号
  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意见(南府〔2012〕272号)
  主题词:             公报期号:   第20期 


NHFG2012034

 

 

 
南府〔2012〕272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2〕119号)等政策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对规范我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提出如下意见:

一、项目用地分类

本意见对国有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为经营性项目用地(包括住宅项目用地、住宅兼容商服项目用地、商服项目用地)和非经营性项目用地(包括工业及其他项目用地)。

二、用地条件设定准测

(一)经营性项目用地条件的设定。

住宅、住宅兼容商服、商服等经营性项目用地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性竞买条件。

城市升级等客观因素,可从拟出让地块的投资额、规划建设要求、公共设施配建要求等方面提出合理的目标要求及达不到要求的违约责任。

(二)非经营性项目用地条件的设定。

工业等非经营性项目用地不得设置有违公平、公正的限制性竞买条件。

产业转型升级等客观因素,可从拟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值或税收等方面提出目标要求及达不到要求的违约责任。

三、交易起始价的设定

(一)经营性项目用地起始价的设定

1住宅项目用地、住宅兼容商服项目用地公开交易的起始价不得低于评估地价的70%,并不得低于基准地价

2纯保障性住房项目(指不包含普通商品住宅或商业用房的项目)用地公开交易的起始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

3商服项目用地公开交易起始价不得低于评估地价的60%,并不得低于基准地价

(二)非经营性项目用地(包括工业及其他项目用地)起始价的设定

工业等非经营项目用地公开交易的起始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工业用地并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其中,属于都市型产业载体性质的工业仓储用地的公开交易起始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

(三)用地预申请(勾地)起始价设定办法

住宅或住宅兼容商服项目用地可以由区国土部门按公开程序实施用地预申请(勾地),也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他招商单位以“招商引资”的方式实施用地预申请(勾地)。纯商服项目用地及其他用地只能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他招商单位以“招商引资”的方式实施用地预申请(勾地)。

无论由区国土部门按公开程序实施用地预申请(勾地),还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他招商单位以“招商引资”的方式实施用地预申请(勾地),在实施用地预申请(勾地)之前,必须先取得规划条件,并由区国土部门以摇珠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住宅项目用地预申请(勾地)起始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格的70%,也不得低于基准地价。商服项目用地的预申请(勾地)不得低于评估地价的60%,并不得低于基准地价

预申请(勾地)成功后,公开出让的起始价与预申请(勾地)承诺价一致。

四、非净地在出让前的处理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必须贯彻净地出让原则,非净地出让作如下处理:

(一)储备地出让时不得附有抵押、质押、租赁等他项权,凡附有他项权的储备地,必须在出让公告发布之前解除他项权。

(二)权属存在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禁止出让。镇(街)储备土地出让后发生权属争议的,由区国土部门和受让人协定解决时限,由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规定时限内妥善处理,区国土部门、区土地储备中心等单位予以协助,无法按时处理的,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区属储备土地出让后发生权属争议的,由区国土部门和区土地储备中心协调解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处理。

五、项目用地通、平条件要求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前至少达到三通(通道路、通基建用水、通基建用电),才能申请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前原则要求达到平整状态,地上附有建(构)筑物,须在出让前拆除。“三旧”改造项目等用地需附建(构)筑物出让的,必须在出让方案、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中落实(构)筑物处理办法(一般交由竞得人自行处置),若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的,必须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承诺在土地移交之前拆除(构)筑物,并平整土地,因不能按时拆除(构)筑物,导致无法移交土地的,先由区国土部门对受让人承担责任,再由承诺单位承担实际责任。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前存在地下管道、地上高压线等影响土地开发的各类瑕疵,应由区土地储备中心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出让公告发布前迁移完毕。确实无法在公告前迁移的,由区土地储备中心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国土部门书面承诺具体迁移日期和处理办法,无法按时迁移的,先由区国土部门对受让人承担责任,再由承诺单位承担实际责任。

、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区、镇两级储备地的出让,区、镇两级以公有成分为主的国有建设用地转让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实施的《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意见》(南府〔2010〕16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起始价的意见》(南府〔2011〕171号)、《关于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交易方式及交易起始价的意见》(南府〔2011〕365号)等规范性文件不再执行,我区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2年1030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3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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