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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130208145648482254230          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3-01-25          文号:   南府〔2013〕42号
  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南府〔2013〕42号)
  主题词:             公报期号:   第22期 

NHFG2013002

主动公开

 

 
南府〔2013〕42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合作担保机构补贴管理办法(修订)》及《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受保企业贴息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促进局(经贸)反映(联系电话:86333341)。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5日

 

             



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南海区“中枢两翼,核心带动”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1—2015年)》部署,搭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平台,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优质企业做强做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为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增信融资服务,帮助企业以更低门槛、更低成本取得银行贷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区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适当向微小型企业倾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共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规范、安全和高效,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用于费用性支出。

 

第2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是专项资金运作的监督管理机构,成员单位包括区府办、财政局和区经济促进局(经贸、科技),主要负责资金的使用投放、企业申报项目的评审,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  监委会在区经济促进局(经贸)设立办公室,负责开展专项资金日常业务,具体职责包括:

(一)与商业银行、担保机构等签订合作协议,推出有助于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新型金融产品。

(二)制订专项资金相关的工作制度。

(三)指导各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开展专项资金相关的业务。

(四)审查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并提请监委会评审。

(五)根据项目评审结果进行资金的划付、退回。

(六)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监委会选择银行、担保机构等作为合作伙伴,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签订合作协议时,要综合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确保推出的政银企合作产品具有可行性、操作性和实用性,从而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效果。

 

第3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通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免费的增信融资服务,帮助他们获得低门槛、低成本的银行贷款。具体如下:

(一)为单家企业提供的信用担保贷款总额不得超过2000万元。

(二)为借款企业垫付保证金,但不得高于贷款本金的10%。

(三)承担一定比例的贷款损失风险(包括损失本金、损失利息),但不得高于贷款本金与利息总和的30%。

(四)与商业银行合作的贷款项目,商业银行收取利率上浮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0%(其中免担保公司的贷款项目利率上浮不得超过30%),原则上不再收取企业抵押物。

(五)与担保机构合作的项目,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率不得高于2.5%,可适当要求借款企业提供反担保,但不得收取保证金。

(六)给予合作担保机构补贴,补贴金额不得高于其专项资金担保贷款日均余额的1.2%(由区财政另行预算安排)。

(七)给予借款企业贴息,贴息金额不得高于专项资金担保贷款利息总额的20%(由区财政另行预算安排)。

第九条  企业通过专项资金取得的银行贷款只能用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采购原材料、技术改造、自主创新等,严禁用于偿还旧债、发放拖欠工资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

 

第4章               申请条件及资格

第十条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工商注册地在南海辖区范围的生产型企业;

(三)成立时间1年或以上,注册资本100万元或以上;

(四)业绩成长性良好,上年度纳税50万元或以上;

  (五)属于区产业扶持发展方向。

  对于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三)和(四)的要求。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属镇(街道)经济促进局索取申报材料清单并递交申报材料。

 

第5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监委会应当制订完善的项目审核制度,评审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企业性质、行业特点、发展阶段、是否属于区重点扶持类企业等多方面因素,审核过程应当客观、公正、科学。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的划付与退回、支付代偿金以及因代偿产生的费用等,必须严格执行《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修订)》(见南府办〔2013〕10号)有关规定。

 

第6章               风险控制及代偿

   第十四条  对于申报项目的评审,监委会、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不受其他两方干预的。

第十五条  监委会、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加强信息沟通的及时性、准确性,更好预防不良贷款的发生。

第十六条  监委会应建立专项资金贷后管理机制,定期组织专项资金成员单位、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对借款企业进行实地走访。

第十七条 如发生不良贷款,专项资金承担的代偿责任以及因代偿产生的有关费用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7∶3比例共同承担。

 

第7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设立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止,运作过程中获得的利息将纳入专项资金本金。期满后,监委会须于2年内向区财政退还专项资金本金余额。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

合作担保机构补贴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激励合作担保机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合作担保机构是指与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签订合作协议的担保机构。

第三条  在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存续期间,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金额对合作担保机构进行补贴,补贴金额由区经济促进局(经贸)作为专项资金编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对合作担保机构当年使用专项资金为我区成长型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并已完结的非个人担保项目,实行累进制补贴:年日均担保余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部分,给予0.8%的补贴;年日均担保余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含1亿元)的部分,给予1%的补贴;年日均担保余额1亿元以上的部分,给予1.2%的补贴。每家合作担保机构每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补贴金额在财政预算安排给区经济促进局(经贸)的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五条 合作担保机构申请扶持补贴资金,应向区经济促进局(经贸)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合作担保机构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

(四)年度业务开展和运行情况报告(含财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业务创新等);

(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对申请补贴的每一担保项目作详细说明,填写《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合作担保机构补贴项目明细表》(见附件2),并附被担保人贷款卡记录或金融机构贷款确认函;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合作担保机构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交区经济促进局(经贸)。

第七条 区经济促进局(经贸)收到申请后,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初审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直接将扶持补贴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八条  合作担保机构收到补贴资金后,应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区经济促进局(经贸)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补贴资金的追踪问效工作,并定期组织对补贴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合作担保机构如弄虚作假,或与被担保企业合谋骗取扶持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本区各项财政性扶持资金、奖励的资格,追回当年度给该合作担保机构的全部扶持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在合作担保机构扶持补贴过程中,参与的工作人员如有营私舞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合作担

             保机构补贴申请表

     2.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合作担

         保机构补贴项目明细表


附件1

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

合作担保机构补贴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通讯地址

 

注册资本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手机

 

银行账户

 

股东构成

股东名称

占股本比例

 

 

 

 

 

 

担保业务情况(本年度已完结部分)

年度

担保企业数

担保笔数

担保金额

代偿额

前年度

 

 

 

 

上年度

 

 

 

 

当年预计

 

 

 

 

营业情况

年度

担保收入

利润

上交税金

免税额

前年度

 

 

 

 

上年度

 

 

 

 

当年预计

 

 

 

 

与金融机构合作情况

金融机构名称

存入保证金

在保金额

 

 

 

 

 

 

 

 

 

日均担保余额

 

申请补贴额

 

区经济促进局(经贸)意见

区财政局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合作

担保机构补贴项目明细表

 

担保

合同号

受保企业名称

贷款卡号

贷款

合同号

担保起止日期

承贷金融机构

担保

总额

贷款

发生额

贷款

利率

担保

费率

担保费

总额

代偿额

 

 

 

 

 

 

 

 

 

 

 

 

 

 

 

 

 

 

 

 

 

 

 

 

 

 

 

 

 

 

 

 

 

 

 

 

 

 

 

 

 

 

 

 

 

 

 

 

 

 

 

 

 

 

 

 

 

 

 

 

担保机构(盖章):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单位:万元

 

制表人:                                                                              制表日期:

备注:担保总额是指当年的日均担保余额。



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

受保企业贴息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存续期间,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金额作为专项资金贷款项目的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贴息资金由区经济促进局(经贸)作为专项资金编报财政预算。

 

第二章  贴息的范围及方式

  申请贴息资金的范围为获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扶持、已偿还本息的贷款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给予贷款利息20%的贴息,单笔贷款贴息计算时间不得超过3年,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

  贴息资金每年核拨2次,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每年3月30日或9月30日前向区经济促进局(经贸)提出贴息申请。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

企业申请贴息资金,应向区经济促进局(经贸)提供以下资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受保企业贴息申请表(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银行贷款卡记录(复印件);

(三)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

(四)银行贷款合同;

(五)信用担保合同;

(六)银行发放贷款凭证;

(七)银行还贷凭证和计息单;

(八)其他相关材料。

  贴息资金申报程序:

(一)每年3月30日或9月30日前,企业就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专项资金担保贷款提出贴息申请,将本办法第六条所要求的材料一式两份交至区经济促进局(经贸)。

(二)区经济促进局(经贸)会同区财政局对申请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定贴息的额度,并将初审情况汇总报区政府审批。

(三)区政府审批后,区财政将贴息资金划拨至企业所在镇(街道)财政局,再由镇(街道)财政局拨付给企业。

(四)贴息资金款专项用于冲减企业贷款所产生的财务费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应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区经济促进局(经贸)与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贴息资金的追踪问效工作,并定期组织对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贴息的,区经济促进局(经贸)追回发放给该企业的全部补贴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申请本区各项财政性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十条  贴息申请的审批过程中,审批人员违反规定操作、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由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受保企业贴

     息申请表

 

 

附件

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

受保企业贴息申请表

金额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盖章)

 

所属行业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注册资本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股东构成

股东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经营范围

 

资产总额

 

职工人数

 

年销售额(上年度)

 

贷款用途

 

完结担保

贷款情况

担保贷款发生总额

贷款期限

贷款利率

利息总额

担保费率

贷款

合同号

承贷银行

担保

合同号

担保

公司

 

 

 

 

 

 

 

 

 

 

 

 

 

 

 

 

 

 

 

 

 

 

 

 

 

 

 

 

 

 

 

 

 

 

 

 

利息总额合计

 

申请贴息金额

 

区经济促进局(经贸)审核意见

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9日印发

千年古郡·幸福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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