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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130408094803430306955          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3-03-25          文号:   南府办〔2013〕32号
  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3〕32号)
  主题词:             公报期号:   第24期 

NHFG2013008

主动公开

 

 
南府办〔2013〕32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

通知

 

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管委会、南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西樵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罗村社会管理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325

 

佛山市南海区政府向社会组织

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区政府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2〕4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进一步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是指将政府直接承担或通过事业单位承担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履约情况来支付服务费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明确。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区、镇(街道)事权财权的划分,将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区、镇(街道)负担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或相应的上级补助资金。

 (二)竞争择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购买服务的政府主体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有关项目及其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服务供给的竞争选择。

 (三)财随事转。采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方式后,原安排给职能部门或镇(街道)的财政资金,由职能部门直接支付或镇(街道)划给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

 (四)注重绩效。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应注重实效,突出社会效益和降低行政成本,实施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不断扩大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

 三、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为:区一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公益服务职能,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

 四、购买范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外,下列事项原则上应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转由社会组织承担:

 (一)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

 1.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就业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2.社区事务、养老助残、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工服务、社会福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宣传培训等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3.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处理行业投诉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4.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培训、行业统计分析、社会审计与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技术服务事项;

 5.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二)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

 1.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调研、政策草拟、决策论证、政策宣传、监督评估、绩效评价、材料整理、会务服务等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2.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五、购买服务目录

 区财政局会同区有关部门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水平、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并按本办法规定的购买服务范围,区分各购买主体相同购买服务需求和履行本部门职责所需的特殊购买服务需求,突出重点,拟订政府年度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六、供应方条件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依法登记设立并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维权、自律等作用的各类民间组织、中介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社会信誉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程序与方式

 (一)预算编制。购买主体根据当年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在申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时候,将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项目纳入部门预算,经区人大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下达预算。年度中新增的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应按区财政资金的审批程序办理预算追加(调整)审批手续。

 (二)项目确立。购买主体根据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编制购买服务的具体项目资料,包括购买预算、资金来源(区、镇(街道)负担比例)、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服务要求和评价方法等内容。

 (三)项目实施。购买主体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开展相关工作,确定中标社会组织。

购买主体应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公开招标应作为购买服务的主要采购方式。对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购买服务项目,也可由购买主体通过公开竞争方式进行采购。

 (四)合同签订。确定承接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该社会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将合同报区财政局备案。

 八、资金来源及支付

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区委、区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一事一议”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

资金支付由购买主体按现行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支付程序,依规定支付给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

 九、组织保障

 (一)明确分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

 1.区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制订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2.区编办负责制订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

 3.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计划。

 4.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负责核实作为服务供应方的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编制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5.区社会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并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6.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监察、审计)负责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7.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对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二)信息公开。购买主体应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绩效评价。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按区绩效评价及问责要求实施。评价范围包括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的服务绩效等方面。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监督检查。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办法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管委会、南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西樵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各镇(街道)可参照执行。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二、《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1〕132号文)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             20133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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