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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130606111745795145947          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3-05-20          文号:   南府〔2013〕177号
  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丹灶镇珍丰路步行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南府〔2013〕177号)
  主题词:             公报期号:   第26期 


 

 
南府〔2013177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丹灶镇珍丰路步行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

 

    按照市、区“三旧”改造相关文件的精神,丹灶镇珍丰路步行街片区地块已被列入南海区“三旧”改造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南海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丹灶镇珍丰路步行街片区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房改房及产权商铺等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与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为实施旧城区改建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南海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丹灶镇珍丰路步行街片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

    二、征收范围

    南海区丹灶镇珍丰路步行街片区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房改房及产权商铺等房屋。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并委托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步行街三旧片区改造办公室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

    (一)经依法公开征求意见及召开听证会,并根据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对《丹灶镇珍丰路步行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确定《丹灶镇珍丰路步行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二)征收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上房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奖励及补助。

    五、征收实施

    (一)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定搬迁时间和补偿金额。

    (二)该项目征收搬迁期限自2013年5月20日至2013年8月17日,具体房屋的搬迁期限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迟于上述搬迁期限。

    (三)被征收人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人不明确的,南海区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被征收人限期搬迁。

    (四)被征收人应在本征收决定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清场,并将房屋移交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步行街三旧片区改造办公室。

    六、权利救济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法律后果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南海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信息公开

  被征收人可于本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15日内到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步行街三旧片区改造办公室咨询及索取有关资料(地址:丹灶镇商业大道15号,联系电话:85406028)。 

  附件:丹灶镇珍丰路步行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3年520

          



附件

丹灶镇珍丰路步行街片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按照市、区“三旧”改造相关文件的精神,丹灶镇珍丰路步行街片区地块已被列入南海区“三旧”改造项目。为保证该项目征收改造工作顺利开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结合丹灶镇珍丰路步行街片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包括:丹灶镇珍丰路步行街片区“三旧”改造项目规划红线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详见附件1)。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丹灶步行街“三旧”片区改造办公室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征收补偿方式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使用功能,分住宅、商铺大类进行补偿。相关补偿标准包含地价,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再单独计补。本方案所称的住宅类是住宅、储物室和配套车房的统称。

(一)住宅类征收的补偿安置方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2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1. 选择产权调换的,以房屋合法的套内建筑面积在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回迁房内调换同等套内建筑面积的回迁房。

2. 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商铺类征收的补偿安置方式:实行房屋产权等值调换、货币补偿2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1. 选择产权调换的,采取等值调换的原则确定调换商铺面积。

2. 选择货币补偿的,以产权商铺合法的建筑面积计算。

四、被征收房屋权属、用途和面积等核定办法

(一)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以权属证记载的权属、用途、面积以及楼龄为准。

(二)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房管部门备案,但未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以原房屋产权证或过户证明书记载的面积及用途为准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予补偿的其他情形,依据相关规定核定面积及用途。

五、产权调换办法

(一)住宅类产权调换标准和实施办法

1. 征收实施单位整合地块后,在征收红线范围内新建住宅楼用于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住宅(含有产权证的储物室、配套车房)与回迁房按套内建筑面积1:1比例调换

2. 按照“面积近似”的原则,确定回迁房的户型。被征收人按“面积近似”原则选择回迁房。回迁房套内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的套内建筑面积的,小于部分的套内建筑面积以及按回迁房的分摊系数计算分摊面积,征收实施单位按本方案确定的被征收房屋同类住宅的货币补偿标准补偿给被征收人。

3. 回迁房套内建筑面积大于核定的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大于部分的套内建筑面积以及按回迁房的分摊系数计算分摊面积,增购部分按建筑面积实行分段计价:不超出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部分,按2500元/平方米计算;5平方米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3500元/平方米计算;超出10平方米的部分按回迁房交付时的市场价结算。

4. 住宅临迁过渡安排

(1)临迁过渡期间安排

在临迁过渡期间,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所,征收实施单位自被征收人签订《房屋移交确认书》当月起至通知交付回迁房后2个月止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安置费。征收实施单位按住宅类核定建筑面积计算,第1个月至第24个月按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第25个月至第48个月按1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给被征收人作临时安置费。

(2)临迁过渡期限

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移交确认书》之日起至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回迁房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年。

5. 住宅回迁办法

(1)回迁房的交付标准       

回迁房为电梯楼房。按国家规定质量标准建设的毛坯房,整体建设标准与本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商品房(毛坯房)预售标准一致。

(2)回迁房的户型

回迁房按建筑面积大小分为六种户型:

户型

户型指标

建筑面积

A户型

二房一厅一厨一卫

约60平方米

B户型

二房一厅一厨一卫

约70平方米

C户型

三房一厅一厨二卫

约90平方米

D户型

三房一厅一厨二卫

约100平方米

E户型

三房二厅一厨二卫

约120平方米

F户型

四房二厅一厨二卫

约140平方米

(3)回迁房的选择

回迁房建成后,按户型分批次通过公证处以摇珠的方式,随机确定回迁房。被征收人须服从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小区建筑、公建规划以及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规定。

(4)回迁房的交付

征收实施单位在被征收人签订《房屋移交确认书》之日起48个月内将回迁房屋交付给被征收人。若不能在上述时间内将回迁房交付给被征收人使用,征收实施单位提高临时安置费标准。具体标准为:从逾期之日起,临时安置费按36元/平方米·月标准计算。被征收人需在征收实施单位通知交付回迁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回迁房移交确认书》。

(二)商铺产权调换标准和实施办法

1. 由征收实施单位提供位于本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首层或二层商铺供被征收人选择,按照等值调换的原则确定调换商铺面积。

2. 新商铺建成后,按面积分批次通过公证处以摇珠的方式,随机确定新商铺。被征收人须服从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商业区建筑、公建规划以及商业区的物业管理规定。

3. 被征收商铺与被征收人选择的新商铺价值评估时点均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4.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新商铺评估价值超出被征收商铺可等值调换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向征收实施单位补缴相应的差价。

5.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新商铺评估价值低于被征收商铺可等值调换的部分,由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补缴相应的差价。

6. 新商铺的评估费用由征收实施单位承担。

(三)商铺停产停业、临时安置补偿

被征收商铺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根据评估值一次性给予适当的停产停业、临时安置补偿。

(四)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征收实施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进行预评估,以预评估价值加上按核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作为本方案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类及商铺的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五)搬迁费用补偿、回迁费用补助

1. 住宅类搬迁补偿费

按住宅类核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搬迁补偿费: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500元/户进行补偿;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在支付搬迁补偿费1500元/户的基础上,超出60平方米的部分按2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2. 商铺搬迁补偿费

按核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搬迁补偿费: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500元/户进行补偿;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在支付搬迁补偿费1500元/户的基础上,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按2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3. 回迁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的回迁补助费按已发放的搬迁补偿费总额确定,发放时间为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回迁房移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六)附属设备迁移补偿、回迁补助费

1. 被征收房屋内的附属设备迁移按以下标准补偿

电话:100元/号;

网络:100元/条;

有线电视:100元/路;

空调迁移费:300元/台。

2. 附属设备回迁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备回迁补助费按已发放的附属设备迁移补偿费的总额确定,发放时间为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回迁房移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七)回迁房室内车位的补贴

选择住宅类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从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计算,在45天内(含45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实施单位以回迁房交付时车位合同成交价的10%进行补贴,每户仅补贴一个车位。超过45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实施单位不作补贴。

(八)奖励办法

1. 住宅类、商铺签约奖励

(1)住宅按核定的建筑面积计算签约奖励。从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计算,在45天内(含45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的被征收人,以50元/平方米进行一次性额外奖励;在46天至90天之间(含90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的被征收人,按核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以15元/平方米进行一次性额外奖励;90天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的被征收人,不予奖励。

(2)商铺按核定的建筑面积计算签约奖励。从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计算,在45天内(含45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的被征收人,按货币补偿办法所确定的基本补偿费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总和的10%给予一次性额外奖励;在46天至90天之间(含90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的被征收人,按货币补偿办法所确定的基本补偿费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总和的3%给予一次性额外奖励;90天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的被征收人,不予奖励。

2. 住宅类综合奖励

参考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提供的房屋价格预评估数据,按每栋楼房的综合奖励基价和每户住宅的奖励系数,对应计算出各住户的综合奖励。

(1)综合奖励基价为1100元/平方米。

(2)由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预评估得出每户住宅的市场预评估单价,片区内每户住宅的预评估单价与片区内钢混结构住宅的最低预评估单价的比再减去1,计算得出每户的奖励系数:

奖励系数 =

本户住宅预评估单价

-1

片区内钢混结构住宅的最低预评估单价

(3)综合奖励=综合奖励基价×奖励系数×建筑面积+5000元/户

(4)从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计算,在45天内(含45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的被征收人,可获得上述全部综合奖励;在46天至90天之间(含90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的被征收人,可获得上述综合奖励的30%;90天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的被征收人,不予奖励。

3. 住宅类、商铺集体签约奖励

从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计算,在45天内(含45天)该栋楼的全部被征收人均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的,该楼的全部被征收人均可奖励10000元/户;45天后该栋楼全部被征收人未能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全部搬迁的,不予奖励。如该栋楼包含住宅、储物室、配套车房以及商铺,住宅类签约与商铺签约是分别计算,互不影响集体签约奖励(详见本方案附件2)。

4. 住宅类回迁房装修奖励

从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计算,在45天内(含45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的被征收人,可选择以下两种奖励方式之一;45天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的被征收人,不予奖励。

(1)按核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装修费500元;此装修奖励金额于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回迁房移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2)奖励回迁房(住宅)基本装修,具体标准如下:

 

房屋部位

设备、设施标准

内墙及天花

墙灰批荡加白色乳胶漆,天花纸筋灰面加白色乳胶漆

地面

普通抛光地面砖

窗户

国标铝合金、5mm玻璃

设置

每户直供水、电表各一个(5-20A)、防盗门、楼梯灯用直供电表每栋一个,每层楼梯电灯一盒,全屋用铜芯电线、各层设消防箱,每栋楼设有信报箱

防火门,普通抛光地面砖,50瓦光管一支,组合插一个,插座一个

夹板门,普通抛光地面砖,电灯一盏,插座两个

厨房

夹板门,普通马赛克,内墙贴1.5米高的白瓷片,电灯一盏,插座两个,水龙头两个

浴室

普通百叶塑料门,电灯一盏,插座一个,内墙贴1.5米高的白瓷片,水龙头一个

厕所

普通百叶塑料门,电灯一盏,插座一个,内墙贴1.5米高的白瓷片,水龙头一个,蹲式大便器一个

阳台

地面铺马赛克、拦河内贴瓷片

(九)办证问题

1. 回迁房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相关手续办理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因办理回迁房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而产生的费用(含税费)则作如下处理:在被征收房屋核定的置换面积内的对应的办证费用(含税费),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而增购部分对应的办证费用(含税费)由被征收人负责。回迁房的权属人原则上应为被征收人。其它费用(含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费)由被征收人负责。办证时间为征收实施单位通知交付回迁房后12个月内。

2. 购买回迁房室内车位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办证手续及相关的所有办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由被征收人负责。

六、货币补偿办法

货币补偿适用于征收红线范围内不采用产权调换的住宅(含有产权证的储物室和配套车房)及商铺。

(一)基本补偿费

1. 住宅类

参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对征收区域内住宅、储物室以及配套车房的预评估结果制定如下补偿标准:

钢混结构3500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30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2200元/平方米。

以上补偿标准包含地价,土地使用权不再单独计补;被征收房屋的结构根据测绘、预评估进行确定。

2. 商铺类

参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对征收区域内商铺的预评估结果制定如下补偿标准:

(1)丹灶镇珍丰路4号首层商铺补偿价格为25000元/平方米;二层商铺补偿价格为6000元/平方米;

(2)丹灶镇珍丰路35号商铺补偿价格为21000元/平方米;

(3)丹灶镇珍丰路37号商铺补偿价格为6000元/平方米;

(4)丹灶镇商业大道19号朝向向西的商铺补偿价格为27000元/平方米,朝向向南的商铺补偿价格为10000元/平方米;

以上补偿标准包含地价,土地使用权不再单独计补。

(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征收实施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进行预评估,以预评估价值加上按核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作为本方案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类及商铺的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三)搬迁费用补偿

1. 住宅类搬迁补偿费

按住宅类核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搬迁补偿费: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500元/户进行补偿;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在支付搬迁补偿费1500元/户的基础上,超出60平方米的部分按2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2. 商铺搬迁补偿费

按核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搬迁补偿费: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500元/户进行补偿;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在支付搬迁补偿费1500元/户的基础上,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按2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内附属设备迁移补偿

电话:100元/号;

网络:100元/条;

有线电视:100元/路;

空调迁移费:300元/台。

(五)奖励办法

1. 住宅类综合奖励

参考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提供的房屋价格预评估数据,按每栋楼房的综合奖励基价和每户住宅的奖励系数,对应计算出各住户的综合奖励。

(1)综合奖励基价为1100元/平方米。

(2)由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预评估得出每户住宅的市场预评估单价,片区内每户住宅的预评估单价与片区内钢混结构住宅的最低预评估单价的比再减去1,计算得出每户的奖励系数:

奖励系数 =

本户住宅预评估单价

-1

片区内钢混结构住宅的最低预评估单价

(3)综合奖励=综合奖励基价×奖励系数×建筑面积+5000元/户

(4)从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计算,在45天内(含45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的被征收人,可获得上述全部综合奖励;在46天至90天之间(含90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的被征收人,可获得上述综合奖励的30%;90天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的被征收人,不予奖励。

2. 住宅类、商铺签约奖励

住宅类、商铺按核定的建筑面积计算签约奖励。从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计算,在45天内(含45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的被征收人,按货币补偿办法所确定的基本补偿费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总和的10%给予一次性额外奖励;在46天至90天之间(含90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的被征收人,按货币补偿办法所确定的基本补偿费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总和的3%给予一次性额外奖励;90天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的被征收人,不予奖励。

3. 住宅类、商铺集体签约奖励

从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计算,在45天内(含45天)该栋楼的全部被征收人均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的,该楼的全部被征收人均可奖励10000元/户;45天后该栋楼未能全部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全部搬迁的,不予奖励。如该栋楼包含住宅、储物室、配套车房以及商铺,住宅类签约与商铺签约是分别计算,互不影响集体签约奖励(详见本方案附件2)。

4. 商铺搬迁期限奖励

商铺按户及核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搬迁期限奖励。从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计算,在45天内(含45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的被征收人,按货币补偿办法所确定的基本补偿费的3%加上30000元/户,作为本方案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商铺的搬迁期限奖励;45天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的被征收人,不予奖励。

七、特殊说明

(一)已出资购买但因历史原因而未能办理权属证明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及套内建筑面积按有关部门测绘核定计算。如上述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本方案的产权调换办法执行,但应扣除被征收房屋基本补偿费(货币补偿办法所确定的)3%作应缴未缴的办证费用。如上述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本方案的货币补偿办法执行,但应扣除被征收房屋基本补偿费(货币补偿办法所确定的)3%作应缴未缴的办证费用。

(二)专有使用权露台的补贴

在征收范围内,有部分的露台属被征收人长期专有使用但不享有所有权的,征收实施单位不作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不作奖励。征收实施单位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贴。专有使用权露台的建筑面积以有关部门测绘核定为准。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同类结构房屋基本补偿费(货币补偿办法所确定)的97%支付专有使用权露台的一次性补贴。

(三)被征收房屋属于房改优惠购买并未完税的房产,被征收人须自行到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手续和明确权属比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合法证明文件进行补偿。

    八、项目中被征收的各类房屋已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预先委托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合理评估,本方案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以不低于评估价格制定。被征收人对本方案的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当自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摇号的随机方式确定。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评估、复核评估、鉴定评估的结果作为补偿标准补偿给被征收人,奖励办法不变。

九、补偿费支付及房产资料交付安排

货币补偿款的支付方式:由征收实施单位在指定的银行以划账方式支付。征收实施单位在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的补偿费(不含奖励金);在征收实施单位付清补偿费当日,被征收人须将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资料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应自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20日内搬离所有物品,交付建构筑物,并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移交确认书》。征收实施单位在被征收人签订《房屋移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集体签约以及回迁房装修奖励以外的全部奖励金。集体签约奖励于该栋楼最后一名被征收人签订《房屋移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回迁房装修奖励、回迁补助费及附属设备回迁补助费于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回迁房移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十、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

按政府相关部门政策界定属于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的被征收人,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所有抢建、扩建、加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十二、已补偿的地上附着物产权属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按期搬迁,并将地上附着物移交征收实施单位处置。

十三、被征收人要积极支持丹灶步行街片区的建设,服从城市更新和城市改造的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挠。对辱骂、恐吓、殴打征收工作人员或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在动迁及征收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征收实施单位按实际情况另行处理。

十五、其他

(一)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人身安全,搬迁期间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列入征收补偿范围内的任何建构筑物,包括门窗、防盗网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家私、电器除外)。如擅自拆除,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自行负责。

(二)被征收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由其自行协商征收实施单位支付的全部款项归属。

十六、争议的解决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为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被征收人未能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被征收人限期搬迁。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争议期间征收工作正常进行。

十七、本征收补偿方案由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步行街三旧片区改造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丹灶镇珍丰路步行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界限图

2.每栋楼集体签约奖励户数

附件1: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520日印发

千年古郡·幸福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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