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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130606113730816266730          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3-05-16          文号:   南府〔2013〕178号
  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加油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13〕178号)
  主题词:             公报期号:   第26期 


 

南府〔2013178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

南海区加油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罗村社会管理处,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加油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反映(联系电话:86293607)。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3516

 

佛山市南海区加油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加油站管理工作,促进加油站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强化加油站规范经营,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83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南海区范围内现有或新建的陆上加油站(或加油加气站)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以下所述的“加油站”均包括加油站和加油加气站。

  第三条  成立佛山市南海区加油站项目管理工作组,主要负责统筹加油站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消防大队。加油站项目管理工作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负责日常综合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依照本办法的工作要求和各自的业务职能分别开展加油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新建加油站(不含高速公路加油站)

  第四条  新建加油站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必须通过公开交易的形式确定。

  第五条  新建加油站用地的选址必须符合省、市、区加油站发展规划布点及《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的要求,所在地块必须符合南海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国家关于建设加油站用地的规定,且土地权属清晰。新建加油站用地原则上选择区、镇(街道)储备国有建设用地,亦可适当考虑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村(居)的集体土地(已出让、出租的除外)。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和区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2011〕308号)的适用范围,且用地性质须为批发零售(商服用地或加油站用地)。

  第六条  各镇(街道)或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按以下程序申办新建加油站用地选址手续和公开交易的前期工作。

 (一)区、镇(街道)储备国有建设用地的选址手续和公开交易的前期工作。

  1. 申请单位填写《佛山市南海区新建加油站项目初步选址申请表》和备齐相关材料报办公室。

  2. 收到《佛山市南海区新建加油站项目初步选址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由办公室召集各成员单位进行现场联合勘察。无法出席联合勘察的单位应自行安排时间进行勘察。各单位在联合勘察后5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出具各自的审查意见,并由办公室出具会议纪要。新建加油站的选址必须经所有成员单位审查同意后方能通过。

  3. 申请单位按区相关规定办理新建加油站的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公开交易前期工作。

  4. 公开交易前,申请单位应报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按规定程序申报取得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规划确认文件后,方可组织公开交易。

  5.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参与竞买者应当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申请,并经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竞买。

  (二)集体土地的选址手续和公开交易的前期工作。

  1. 申请单位填写《佛山市南海区新建加油站项目初步选址申请表》和备齐相关材料报办公室。新建加油站的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期限不得少于20年。

  2. 收到《佛山市南海区新建加油站项目初步选址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由办公室召集各成员单位进行现场联合勘察。无法出席联合勘察的单位应自行安排时间进行勘察。各单位在联合勘察后5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出具各自的审查意见,并由办公室出具会议纪要。新建加油站的选址必须经所有成员单位审查同意后方能通过。

  3. 取得办公室出具同意意见的会议纪要后,由土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向相应的镇(街道)相关单位按照区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2011〕308号)的规定申办相关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前期工作。

  4. 公开交易前,土地权属人应报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按规定程序申报取得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规划确认文件后,方可组织公开交易。

  第七条  新建加油站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的公开交易。

  (一)区、镇(街道)储备国有建设用地的公开交易

  1. 新建加油站的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公开交易的起始价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按有关规定确定,并组织、实施公开交易的相关工作。

  2. 确定新建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的买受人后,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买受人按相关规定缴付交易款。

  3. 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能对公开交易进行监督。

  (二)集体土地的公开交易

  集体土地的交易底价按南府〔2011〕30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由相应的镇(街道)相关单位按照区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2011〕308号)负责完成公开交易。由镇(街道)交易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按约定与竞得人签订出让、出租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进行公开交易。特殊情况需以协议方式进行交易的,须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

  第八条  办理新建加油站项目基建投资备案手续。买受人(竞得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加油站名称的预先登记手续;凭新建加油站项目土地的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出让、出租合同)和省经信委的规划确认文件等有关资料,向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申办新建加油站项目基建投资备案手续。

  第九条  办理建设加油站相关手续。

  买受人(竞得人)必须凭新建加油站项目土地的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出让、出租合同)和省经信委的规划确认文件,并按要求备齐相应的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加油站建设手续:申请单位协助买受人(竞得人)到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他项权证明书》),到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规划)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审,到区公安消防大队办理消防审核意见书,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项目建设“三同时”审批,并向相应的建设部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安装前,买受人(竞得人)须到质监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并申请监督检验。

  第十条  办理验收、备案及开业手续。

  (一)办理验收手续

  新建加油站建设竣工后,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质监局、消防大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规划)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进行验收。

  如新建加油加气站的,买受人(竞得人)须向质监部门申领《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如业务范围涉及车用气瓶的安装,还须申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向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市政)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办理开业手续

  1. 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买受人(竞得人)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 买受人(竞得人)备齐相关资料,向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申领排污许可证。

  3. 申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买受人(竞得人)备齐资料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逐级上报至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4. 申领工商营业执照。

  买受人(竞得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相关资料,向工商部门申办经营资格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风险的承担。

  若买受人(竞得人)取得新建加油站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办理相关手续后,因非买受人(竞得人)原因不能首次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其土地出让合同将解除,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金予以退回(不计付利息),但土地公开交易费用、契税和项目建设所发生的费用仍需由买受人(竞得人)自行承担,有关部门已发证照将变更或注销。集体土地交易款的处置则按出让、出租合同内的条款执行,因此出让、出租合同内应制订相关的条款约定。

  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求,买受人(竞得人)必须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内取得当地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确认文件原则上不予延期,如有充分理由确需延期的,应在文件到期两个月前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书面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至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审批;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亦不受理重新申请规划确认文件,并视为因买受人(竞得人)原因导致该项目无法实施。

  第十二条  其他。

 (一)加油站的成品油经营许可有效期按《行政许可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对已不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相关条件的加油站将依法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加油站经营者自行放弃经营权,或加油站不再经营的,应依法主动申请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其加油站项目经营权自行终止。

 (二)通过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取得新建加油站土地和经营权的,若经营者在该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未能续期,应依法主动申请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否则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通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取得新建加油站土地和经营权的,在该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若该加油站点仍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选址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公开交易;否则该加油站项目经营权终止,加油站经营者应依法主动申请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主动申请注销的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三)加油站在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在经营过程中若因规划或城市建设等原因拆除且无法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依法主动申请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其加油站项目经营权自行终止;否则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四)买受人(竞得人)必须负责完成新建加油站项目的建设和投产经营,不得在加油站首次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前将加油站项目和土地使用权以任何形式转让或出租,否则视为因买受人(竞得人)原因导致该项目无法实施,并放弃该项目经营权。加油站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资产转让或出租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办理。若加油站因资产转让或出租导致失去其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其加油站项目经营权自行终止。

 (五)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方能参加竞投和经营加油站。

 (六)申请新建加油加气站项目时,增加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市政)作为选址审批单位,参加项目选址的现场勘察,并按要求出具审查意见。

 (七)买受人(竞得人)不得擅自建设与申报不相符的加油站,否则,将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 重建、改建、扩建加油站

 第十三条  现有加油站需要进行重建、改建、扩建的,由申办人备齐申请报告、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及使用权证明文件)、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报经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办公室。

 第十四条  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由办公室召集各成员单位进行现场联合勘察。无法出席联合勘察的单位应自行安排时间进行勘察。各单位在联合勘察后5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出具各自的审查意见,并由办公室出具会议纪要。加油站的重建、改建、扩建申请必须经所有成员单位审查同意后方能通过。

 第十五条  办理加油站项目基建投资备案手续。申办人凭办公室出具同意意见的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向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申办加油站项目基建投资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办理建设加油站相关手续。

 申办人按要求备齐材料,凭项目备案文件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申领规划确认文件,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会同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规划)上报申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规划确认文件。

 如需转变土地功能的,申办人到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按要求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他项权证明书》)手续。

 申办人到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规划)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办人到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

 申办人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审手续。

 申办人到区公安消防大队办理消防审核意见书。

 申办人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项目建设“三同时”审批手续。

 申办人向相应的建设部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安装前,申办人须到质监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并申请监督检验。

 第十七条  完成加油站重建、改建、扩建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验收、备案及开业手续。

 第十八条  若加油站改造为加油加气站(重建、改建、扩建),增加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市政)作为选址审批单位,参加现场勘察,并按要求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加油站必须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内取得当地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确认文件原则上不予延期,如有充分理由确需延期的,应在文件到期前两个月前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书面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至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审批,逾期不予受理,加油站须按本办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重新向办公室申请办理建设手续。

 第二十条 不得擅自建设与申报不相符的加油站,否则,将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新建高速公路加油站

 第二十一条 新建高速公路加油站的,加油站选择必须符合当地高速公路加油站布点规划及《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的要求,所在地块必须符合南海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国家关于建设加油站用地的规定,且土地权属清晰。

   第二十二条  新建高速公路加油站按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 迁建加油站

 第二十三条  在“十二五”期间,由各镇(街道)在编制加油站发展规划时确定加油站迁建计划和用址布点安排,并按最终落实到《佛山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十二五”(2011-2015年)发展规划》的成果实施。在规划实施期间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二十四条  迁建加油站按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申请办理迁建。申办人需提供加油站原址的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及使用权证明文件),若属租赁的,还需提供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办理迁建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若因规划调整等特殊原因须对加油站迁建计划和用址布点安排进行调整的。由加油站所属镇(街道)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达成一致同意意见后方能调整。

 

第六章 年检

 第二十六条  南海区内所有已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必须按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要求,参加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组织的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工作。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将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依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不按要求参加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的企业,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将其情况上报上级主管单位依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不明晰的事宜,由成员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南海区加油站项目管理工作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新建加油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07〕60号)、《关于印发加油站审批流程的通知》(南审改办〔2004〕9号)和《佛山市南海区加油站改造为加油加气站审批流程》(南审改办〔201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佛山市南海区新建加油站项目初步选址申请表

      2. 佛山市南海区“十二五”加油站迁建明细表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521日印发

附件1:南海区新建加油站项目初步选址申请表.xls

附件2:南海区“十二五”加油站迁建明细表.xls

 

 

 

 

千年古郡·幸福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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