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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130903152606537921668          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3-08-07          文号:   南府〔2013〕265号
  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发明专利工作扶持办法的通知(南府〔2013〕265号)
  主题词:             公报期号:   第29期 


 
南府〔2013265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发明专利工作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罗村社会管理处,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发明专利工作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反映。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387

 

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发明专利工作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佛山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2013-2020年)》,《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14号)的精神,全面提高我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能力和水平,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申报主体应为注册地或经营场所在南海行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户籍、常住地在南海的个人。

二、扶持类别和措施

第一类:企业/个人类

(一)首次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扶持5000元。本项申报时间与专利授权公告日之间不得超过半年。

(二)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获得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一次性扶持1千元。其中不少于70%的扶持金直接奖励给发明人或科研人员。本项申报时间与专利授权公告日之间不得超过半年。

(三)发明专利申请所产生的申请费、实审费给予等额扶持。本项申报时间自取得发明专利初审合格通知书之日起不超过半年。

(四)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主动开展专利维权保护行动的,在取得司法机关或专利行政执法部门的立案通知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审查通过后,给予专利维权援助扶持资金2万元。同一专利只能申报一次。本项申报时间与立案日之间不得超过半年。

(五)支持企事业单位、个人为保障专利质量开展专利权检索或评价,对该检索报告或评价报告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下属单位出具的收据数额给予等额扶持,同一申报主体每年的扶持额度为3万元(南海区知识产权协会关于知识产权质量监管进行的检索、评价报告不在此限)。本项申报时间与实际费用发生时间之间不得超过半年。

(六)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增资、兼并重组等为目的而委托第三方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价值评估的,每宗评估报告给予最高4万元扶持,低于4万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扶持。同一申报主体每年只能申报一次。本项申报时间与实际费用发生时间之间不得超过半年。

(七)专利产业化扶持项目。项目产品的生产、销售已有一定规模,预计2年内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者项目目前虽未形成一定规模的产品,但是项目的专利代表了本行业的技术发展方向,项目的实施能带动相关产业在技术、用途、功能等方面的创新,明显增强市场竞争优势。本项目申报按竞争性资金分配方式审查通过后,最高给予30万元扶持,用于企业相关专利申请、维持、交易、专利战略研究等。

第二类:平台/协会类

(一)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扶持项目。对各商会、协会等社会团体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用于开展专利代理、维权援助、投融资服务、人才培训、专利信息利用、专利转移孵化等综合性服务,给予一定扶持。本项目按竞争性资金分配方式审查通过后,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

(二)企业人才管理及激励项目。对协助所在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的专利管理师,在取得发明专利初审合格通知书后,每人每件给予奖励500元,本项目由南海区知识产权协会统一管理。专利管理师的资格以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颁发的证书为准。

第三类:中介机构类

(一)对在我区从业的专利代理人按当年度南海区域内的发明专利代理量给予一定扶持,发明专利代理量达30件的扶持2万元,发明专利代理量达40件的扶持4万元,发明专利代理量达50件及以上的扶持6万元。代理量的确认以取得发明专利初审合格通知书为准。

(二)专利代理机构扶持项目。根据在南海行政辖区内专利代理机构(含本地注册机构、分公司或办事处)的规模、绩效及年度发明专利申请目标,每家给予一定扶持。本项目按竞争性资金分配方式审查通过后,最高给予30万元扶持。

(三)知识产权培训扶持项目。经区知识产权局组织批准,对各类学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服务平台及商会举办的知识产权培训活动,给予一定扶持。本项目按竞争性资金分配方式审查通过后,最高给予20万元扶持。

三、经费管理

本办法扶持经费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列入区级财政预算申报安排,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制定资金需求计划并组织预算。申报事项获得批准后,区知识产权局将不定期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抽查和考评,并将考查情况列入档案。

纳入竞争性资金分配计划的项目经审查通过后,由区知识产权局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对相关内容明确量化指标和考核验收条件,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合同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内部管理体制,对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并按规定提交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四、申报材料

(一)填写《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发明专利工作扶持申报表》。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报的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场所证明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等资质证明复印件,个人申报的须提供身份证或本地居住证明。

(三)申报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如:代理机构资质证明、专利代理人资质证明、专利证书、发明专利初审合格通知书、相关费用收据、财务报表、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维权或投融资行为的证明材料等)。

(四)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申报流程

(一)申报人报交材料至所属镇(街道)经济促进局或南海区知识产权协会进行初核。

(二)申报人取得初核意见后报南海区知识产权局复核。

(三)南海区知识产权局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申报人拨付计划资金。

六、监督管理

本办法各项扶持经费接受区审计、财政等职能部门的监督和考核。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认真按计划组织实施,如有弄虚作假或将计划资金挪作他用者,一经发现,已拨付资金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区知识产权局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将该单位或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七、附则

(一)《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品牌战略与自主创新扶持奖励办法》(南府〔2012〕85号)第一类第(八)项关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补助措施同时取消。

(二)申报人须在申报时限内进行申报,逾期申报的,取消申报资格。

(三)申报人若同时符合区级其他奖励政策的同类扶持条件,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四)本办法所列各项扶持金额已包含佛山市同类项目中区财政应承担的奖励金额。

(五)本办法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区知识产权局另行制定。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实施期限3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88日印发

 

千年古郡·幸福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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