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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130903155106892501700          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3-08-02          文号:   南府办〔2013〕148号
  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13-2015年)的通知(南府办〔2013〕148号)
  主题词:             公报期号:   第29期 


 
南府办〔2013〕148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佛山市南海区结核病防治规划

(2013-2015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罗村社会管理处,区有关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13-2015年)》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卫生)、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反映。

 

 

                       佛山市南海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日

 

佛山市南海区结核病防治规划

(2013—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和谐社会和健康南海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粤府办〔2012〕3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佛山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佛府办〔2012〕58号),结合我区结核病疫情与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我区历来高度重视结核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自1992年起,全面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以来,各级政府积极履行职责,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01—2010年,建立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主体的防治体系,在各部门大力协助下,通过各医疗单位共同努力,全区共发现和治疗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约7768例,其中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约4389例,避免了约3万健康人感染结核菌。2010年全区涂阳肺结核患病率降至36.3/10万,菌阳肺结核患病率降至43.5/10万,比2002年分别下降了15.4%和35.9%,有效控制了肺结核病疫情。

但是,我区结核病防治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我区结核病人报告数始终位居全区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人数前列。耐多药肺结核危害日益凸显,每年新发患者人数约10例,未来数年内可能出现以耐药菌为主的结核病流行态势;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人数持续增加,流动人口患者治疗管理难度加大,防治技术有待提高。我区现有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的需要,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基层防治力量薄弱,公众对结核病危害及防治知识的知晓率有待提高,结核病防治工作亟待加强。

二、指导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

(二)防治目标

到2015年,全区各级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基本建设、预防诊断和治疗管理能力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全区结核病实验室达到相应的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标准和工作能力要求。全区形成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位一体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进一步减少结核感染、患病和死亡,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到2015年,达到以下具体目标:

1.全区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发现并治疗管理人数达到5500例;

2.全区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发现率和治愈率分别保持在70%和85%以上;

3.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4.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

5.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

6.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60%;

7.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

8.区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

9.以区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覆盖率达到100%;

    10.全区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

三、防治措施

(一)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

切实落实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全面实行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免费检查政策,通过使用细菌学检测和快速诊断新技术,提高患者发现水平。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员等高危人群,以及流动人口、学生、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

(二)规范肺结核患者治疗与管理

对肺结核患者按规定实行免费抗结核治疗。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肺结核临床诊断治疗路径标准进行抗结核治疗与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全面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合理规范治疗患者。加强患者的督导管理,探索推广适宜的治疗管理技术和方法,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和治愈率。

(三)扩大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覆盖面

将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我区结核病防治规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或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至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确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结核病防治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积极推广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断时间。

(四)加强双重感染和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防治与管理

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病患者中艾滋病病毒感染监测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结核病监测,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发现和治疗管理工作。全区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治疗管理工作,对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落实跨区域管理,积极探索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经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五)完善结核病监测网络

各法定传染病报告责任单位要做好结核病监测信息的收集工作,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充分利用结核病监测信息,认真开展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当地结核病疫情动态和流行规律,科学指导结核病防治工作。要结合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的发展,进一步完善结核病监测体系,将流动人口、耐多药、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等结核病防治纳入监测范围。

(六)进一步规范抗结核药物管理

合理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尤其是二线抗结核药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抗结核药物的质量和销售进行监督管理,一级医院和二级非结核专科医院不得销售抗结核药品,药品零售单位必须凭处方销售抗结核药品。加快国产抗结核新药及新剂型的推广使用。

(七)加强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

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结核病的感染控制工作,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感染控制工作相关制度及设施建设。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开展感染控制和职业安全防护技术培训,为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医生和相关人员提供相应防护知识。加强医院感染控制的监测与评价。

(八)加强结核病防治科学研究

积极开展结核病基础与应用性研究,建立对新技术、新方法的评估和验证工作机制,及时推广适宜技术和方法。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全面提升结核病防治水平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九)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各级政府要将结核病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的健康教育计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健康教育方式方法,突出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工作实效,营造有利于提高全民结核病防治素养的社会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明确部门责任

区政府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2013—2015年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积极研究制定相关防治政策,全面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防控。

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支持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财政部门要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财力保障,足额安排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

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各类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

科技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有关科技工作纳入我区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将结核病防治有关科技项目优先推荐并协助申报各级科技计划。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并纳入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障相关规定的结核病诊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民政部门要为符合政策规定的结核病患者提供医疗救助。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核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

宣传、广电部门及新闻媒体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健康教育,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结合自身优势,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绩效考核部门要将结核病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二)加大经费投入,有效整合资源

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原则,将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结核病防治专项资金的落实。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继续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大对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建设的投入,配备必要的结核病防治工作人员和仪器设备,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实现区级结核病检测实验室具备痰培养的能力。广泛动员和争取社会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防治队伍和服务体系建设,提高防治能力

各级政府要加强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明确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建立以结核病防治机构为主体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转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的诊断、登记和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负责结核患者的报告转诊、协助追踪和治疗管理。进一步加强全区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的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鼓励培养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积极引进高精尖人才,全面提高我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待遇,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四)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

区政府保障实施结核病防治规划所需防治经费。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逐步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重大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将基层结核病患者治疗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的种类。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

(五)加大监督力度,严格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结核病传播和流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五、监督和评估

各相关单位要将本规划工作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定期对本地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调整防治措施和政策,并于2015年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评估。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            201385日印发

 

 

 

千年古郡·幸福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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