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20130903155614571861444          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3-08-15          文号:   南府办〔2013〕155号
  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办〔2013〕155号)
  主题词:             公报期号:   第29期 


 
南府办〔2013〕155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罗村社会管理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档案局(联系电话:86332571)反映。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5日

 

佛山市南海区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南海区的历史真实面貌,建设覆盖人民群众的、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提供档案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和《广东省档案条例》,结合南海区社会经济和档案事业发展的实际,特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南海区档案馆认真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南海行政区内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列入南海区档案馆收集范围。

    第四条  南海区档案馆依法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南海区下列组织机构形成的永久、长期(定期30年)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一)中国共产党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及其所属各部门;

    (二)南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三)南海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四)南海区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五)南海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六)南海区各民主党派机关;

    (七)南海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工商联等人团体;

    (八)南海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九)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撤销的南海区直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破产制国有企业。

    南海区档案馆可全部或部分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

    第五条 南海区档案馆收集档案的种类:

    (一)文书档案

    (二)科技档案

    (三)重大活动、重要事件档案

    (四)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

    (五)重点建设项目档案

    (六)已故人员档案:属南海区委组织部任免的区管干部的死亡干部档案

    (七)名人档案:历代南海籍或在南海境内工作活动过的非南海籍知名人士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八)声像档案:反映南海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上级领导到南海视察调研活动,反映南海自然地理状况风土人情及对外交往形成的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

   (九)实物档案:国家、广东省、佛山市授予荣誉称号的证书、奖牌、奖杯、奖状、奖旗等;区委、区政府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纪念品、赠品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实物档案

    (十)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第六条  经协商同意,南海区档案馆可以通过接受捐赠、收购和复制、接受寄存等方式征集本区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

    第七条  南海区档案馆征集档案范围在国外的反映本地区历史的档案资料,具体包括:

    (一)历代的各种重要的契约、票据、聘书、执照、合同、货币等;

    (二)记述本区历史面貌的各种版本的志书、族谱、家谱等;

    (三)反映本区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件或自然灾害的资料、照片等;

    (四)反映本区界域、地形、地质、河流、气象等历史资料;

    (五)反映本区的名胜古迹、地方风俗、民间工艺、传统产品等史料,以及本地区风土人情的民歌、民谣、民间故事、诗词、文集等民间艺术资料及实物;

    (六)反映本区建国前历史面貌的报纸、书刊、文史资料和“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各种小报、传单、印章、旗帜、照片等;

    (七)历代和当代南海籍的具有重要影响或厅级(军队大校级)以上党、政、军领导者,具有事业上突出成就,具有较深造诣的知名学者、专家、教育家、文学家、艺术家、企业家、实业家,获国家级、国际级荣誉的体坛明星,获全国先进、英模称号人物(含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三八”红旗手等)的档案资料,主要包括:1.反映名人生平历史的出生证、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履历表、申请书等;2.反映名人业绩的发言稿、出席会议的报告、典型材料、演讲稿、论文、著作、学习笔记、各种证书、证章、奖品等;3.社会对名人的评价材料、各种报刊、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介对其著作、作品、成就等的评价文章、他人为其写的传记、回忆录、报告文学、事迹材料、追悼文章等;4.反映名人活动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5.名人的日记、书信、题词(字)、遗言、遗嘱、委托书等;

    (八)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南海地方党组织、群众团体在革命斗争中形成的传单、宣言、会议记录等文字材料及照片和党组织、群众团体负责人的来往信函、日记、手迹等;

    (九)建国以来中央和省级党政领导同志到南海视察、参观时的谈话记录、照片、录音、录像、题字、题词等资料;外国著名人士来南海参观访问的活动记录、照片、题词、签名等;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的主要领导人重要活动形成的文字、照片、实物等

    (十)反映南海地区名优特产品的文字、声像、照片、荣誉实物等;

    (十一)民营企业、合资企业注册登记的资料、牌匾、照片;

    (十二)反映本区其他重要历史面貌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照片等材料

    第八条  南海区档案馆在接收档案时,应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立档单位历史的各种汇编、史志、年鉴、大事记、简报、图册、书刊和族谱、家谱等资料,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第九条 凡是向南海区档案馆移交的档案,移交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档案收集齐全,正确划分保管期限,按南海区档案馆档案整理质量标准整理规范;

    (二)进馆前做好档案密级标著和解密工作,提交密级档案登记表;

    (三)进馆前做好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提交档案开放鉴定意见;

    (四)编制并交组织沿革、全宗指南和纸质档案目录;

    (五)同步移交档案电子目录和档案全文数据。

    第十条  南海区档案馆建立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文件备份工作。

第十一条  南海区档案馆根据南海区档案事业发展,编制档案接收名册,制定接收计划,通报接收情况,保证档案接收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布的《转发区档案局〈佛山市南海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和〈佛山市南海区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南府办〔20059号)中的《佛山市南海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            2013816日印发

 

 

 

千年古郡·幸福南海
  分享到: 分享到网易微博
千年古郡·幸福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