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40207150637656845156 | 发布机构: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 |
发文日期: | 2014-01-17 | 文号: | 南府〔2014〕19号 | |
名称: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未经依法审批户外广告标牌设施的通告 | |||
主题词: | 公报期号: | 第3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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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未经
依法审批户外广告标牌设施的通告
为净化城市空间,美化城市容貌,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的实施意见》(佛发〔2012〕6号)和《佛山市城市管理考核评比暂行办法》(佛城管委〔2013〕2号)的部署和要求,决定对南海区户外广告标牌设施进行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第一阶段为南海区桂城全区域、各镇(街道)中心主城区(区城市管理考评区域),桂丹路(S113)、桂和路(S267)、广佛新干线、佛山大道(S121)南海段;第二阶段为区内其余区域。
二、整治内容:未经依法审批的广告标牌设施,包括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物,利用临街建筑物的天面或墙面及交通标志等违法设置和发布的广告标牌设施,违法设置的横幅、绿地广告,以及因管理不善、出现破损或残缺的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和商铺店面招牌。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未经依法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标牌设施,或已经依法审批设置但审批期逾期又尚未续期的户外广告标牌设施,须于2014年2月1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执法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措施,产生的费用依法由设置者承担。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述户外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者有依法陈述、申辩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必须于2014年2月15日前向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城管)行使,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联系电话:桂城分局:86396595,九江分局:81860218,西樵分局:86819565,丹灶分局:85405672,狮山分局:86681405,大沥分局:81188188,里水分局:85608875,罗村分局:86413999)
五、整治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清理整治工作,如有非法阻扰清理工作的,公安、司法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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