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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140402104109756183160          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4-03-11          文号:   南府〔2014〕38号
  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南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
  主题词:             公报期号:   第36期 
 
南府〔2014〕38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南小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中南小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与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为实施旧城区改建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中南小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包括:中南小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天佑二路,共有4栋住宅楼,均建成投入使用于1985年,于1997年房改,每栋各3梯6层。涉及征收的中南小区业主共120户,征收土地面积约3850.00平方米,总征收建筑面积约10430.00平方米,套内面积约为8914.37平方米(详见附件1)。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并委托佛山市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
  (一)经依法公开征求意见,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对《中南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无不同意见,确定《中南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二)征收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上房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奖励及补助。
  五、征收实施
  (一)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定搬迁时间和补偿金额。
  (二)该项目征收搬迁期限自2014年3月13日至2014年6月12日,具体房屋的搬迁期限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迟于上述搬迁期限。
  (三)被征收人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人不明确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被征收人限期搬迁。
  (四)被征收人应在本征收决定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清场,并将房屋移交给佛山市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
  六、权利救济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法律后果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信息公开
  被征收人可于本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15日内到佛山市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中南小区征拆办公室咨询及索取有关资料(地址:桂城街道天佑一路7号,联系人:陈伟洪,联系电话:86333236)。
   
  附件:1.中南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界限图.doc
           2.中南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1日

千年古郡·幸福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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